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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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202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1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1、学期初,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计划,学科教研组要制订组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要求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严禁形式化、任务性、应付检查。

2、每月召开一次教研组长会议,教研活动以教研组为单位,两周定时活动一次。

按照活动计划研究材料,讨论新课程标准,说课做课评课,试卷分析,研究科研课题,教学经验交流等等。

杜绝走过场、熬时间,要落实到实处。

有详细活动记录。

3、建立各学科师徒队伍,组织新老挂钩,以老带新,以新促老。

帮助新老师熟悉业务,协助老教师总结教学经验。

4、“四课活动”经常化。

每学期每位教师做一次汇报课,每学科搞一次研究课,学校组织一次优质课评选,组织一次观摩课。

力争每学期都能涌现出新的教学能手。

5、同年级同学科要坚持集体备课(详细要求令附),在每位教师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共同分析研究教材内容,确定教学目标,分析重点难点,切磋教学方法,探讨双基训练和能力培养。

6、教研组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工作,反馈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7、学期末,教研组和教导处要写好教研工作总结,教师要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教研论文和教研活动的心得体会,存入学校业务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民办培训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培训学校、艺术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合规运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学校管理架构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校董会、校长办公会、教师团队、行政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任免校长和副校长,监督学校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学校校董会是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务。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对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

第八条教师团队是学校的核心力量,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师德师风,提高教学能力,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管理和日常事务,包括招生、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教学政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配备等,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做好个性化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四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把关师资的招聘标准,建立健全的师资选拔机制,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师德行为等进行评估。

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99

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99

吉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9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 19990702【实施日期】 19990702【章名】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题注】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1999年7月)【章名】全文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办学条件,满足社会需求,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精神,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招收的高中毕业、学制3年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1.2万元;招收的初中毕业、学制5年(含5年制师范)的新生,入学时一次性交纳部分培养成本费每生8000元。

各院校可从专业类别、学制年限、招生区域等实际出发按此标准上下浮动10%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在校学习期间,学制3年的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学制5年的前3年按照同类专业中专生标准、后两年按照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正常交纳每学年的学费。

个别学校突破上述规定浮动幅度的,按程序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另行审批。

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原则上按成本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审批。

二、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收学费2800元,专科2500元;计算机、外语、公安、医药卫生、体育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3400元,专科3200元;美术、设计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4400元,专科4100元;音乐、表演专业本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5700元。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的培训学校及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民办教育的布局要求;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设置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与拟办学校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为本市常住居民。

如法定代表人非本市常住户口,则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个人工作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

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类培训机构(不含经依法核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具有与所办教育层次相应的学历,且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成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章程,有学校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1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1

2024年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精选6篇)最新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督导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全面提升教师对教学常规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心,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把激励、创新、发展、进取的人文精神纳入教学活动中,努力创建和谐且富有竞争的教学环境,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一、备课1、应有详尽、科学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严格遵守备课环节,分课时备课,课时应与教参同步。

内容详尽,重点突出,难点准确,设计合理。

3、应备周前课,特殊情况不得少于3节。

4、严禁抄袭教案,要钻透教材,分析学情,书写规范。

5、考核方法:集中检查与随堂检查相结合。

二、教学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全身心投入,杜绝坐教,随意代教及在课堂里玩弄手机等行为。

课堂管理得当,纪律良好。

2、注重自身形象,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或露肩露背的服装进教室。

教师用语要文明,不得用语言挖苦、讽刺学生。

3、任课教师要提前2分钟到达所在班级,提醒学生把教室桌凳摆放整齐,把相关课本整齐放在课桌上,等待上课。

上、下课要起立,相互问候。

严格遵守课堂常规。

4、充分利用小黑板、挂图、PPT等教学手段;教师要有激情,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有兴趣。

5、重视培养学生良好的课堂习惯,坐姿端正。

回答问题积极,注意力集中。

6、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教学内容,把非笔试科目挪作它用。

7、要求教师教学严谨,经常性总结和反思课堂教学的得失,全方位评价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8、分单元按月对学生学业进行质量检测。

对学生的学业质量评估要客观公正,要从中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同时要详细记录每次考试的数据。

9、学期结束任课老师要写好相关学科的教学总结,用统一格式书写上报教导处。

10、考核方法:教学常规月评考核和校领导不定时检查相结合。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1、作业布置分年段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职业培训教育的各类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教育方针,以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职业培训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教育教学第八条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设置专业和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招生与学员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程序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员的学业管理和职业指导,帮助学员顺利就业。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六、安全与卫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校园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1.2 本制度的实施原则是依法办学,公正、透亮、高效、科学、合规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并实施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三条. 组织结构3.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包含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部、招生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3.2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学校发展战略、批准学校运营计划等紧要事项。

3.3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职责4.1 校董事会负责决策学校的发展战略、订立学校运营计划等紧要事项。

4.2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订立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等。

4.3 教务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含订立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实施、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

4.4 招生部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包含订立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等。

4.5 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含订立财务制度、订立预算和核算、管理学校的财务流程等。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员工福利等。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五条. 教学管理标准5.1 学校应订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目标、内容、考核标准等。

5.2 学校应保证老师具备相应的教学本领和专业知识,供应连续的老师培训机会。

5.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 招生管理标准6.1 学校应公正、透亮地进行招生宣传,供应真实、准确的招生信息。

6.2 学校应订立招生指标和招生政策,保证招生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6.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招生考试机制,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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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五)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冠“”、“省”字样的单位申请举办各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级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三级以下职业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五)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必须重新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立第七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 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际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冠“”、“省” 字样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 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的名称,在本行政区域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统一使用“××市(县)××职业培训学校”或“省()××职业培训学校”。

第十条《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3 份。

主要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 份(见附件1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复印件和个人简历;(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八)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地址等;(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理由。

(二)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批准。

审批机关依据专家小组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将正式书面批复、《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及《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备查表》(见附件2 )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发证。

经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持正式批复到审批机关办理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见附件 3 )。

第十五条经审批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的,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变更注册校址,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二)《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名称、校址、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重新核准。

个人举办的民办培训学校一般不予变更举办者和法人代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 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延续审批表》、延续申请报告、办学许可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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