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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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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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xx〕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状况,未经特殊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状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详细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其次章平安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平安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平安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平安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平安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则总第一章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第一条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管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43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第二条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 AVC)、备用、黑启动等。

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第三条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自备电厂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光伏电站、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服务费用。

新建火电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第四条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定义和分类第二章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五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第六条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一)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额定出力。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0%100 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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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转,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管理暂行方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辅佐效劳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平安动摇运转,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消费、保送、运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效劳,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理、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转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那么制定的相应细那么另行发布。

地域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依照调度管辖范围详细实施辅佐效劳的调用、考核和补偿状况统计等任务。

第五条国度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调用、考核和补偿等状况停止监管。

甘肃省内辅佐效劳监管任务由国度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担任。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佐效劳分为基本辅佐效劳和有偿辅佐效劳。

第七条基本辅佐效劳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平安动摇运转,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需提供的辅佐效劳。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理。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的频率时,发电机组经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响,调整有功出力增加频率偏向所提供的效劳。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则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方案的、依照一定调理速度停止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效劳。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外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外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外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才干及供热负荷状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停止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理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外向电力系统收回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外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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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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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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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出台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细则的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12下一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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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保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固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含: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操纵(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根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公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与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下列简称之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与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务必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含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与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与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者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汲取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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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网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水电机组提供的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网调度机构可不定期组织对发电厂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

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发电厂需接受考核。

第十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第十二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一)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每万千瓦时补偿1分。

少发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其中为基本调峰系数,为60%,为机组装机容量,P为机组实际有功出力,发电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

(二)按照调度指令安排提供启停调峰的火电机组,补偿如下: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16分。

第十五条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一)对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有能力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的机组,经相应调度机构认可后按AGC可调容量补偿: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1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0.4分。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原则上按AGC贡献量(投用时间、里程等)、综合性能(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分数按AGC调整的积分电量核定,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2分。

AGC调整的积分电量定义如下:设连续两次AGC调整指令下发时间为t1,t2,t1时刻对应实际出力P1,下发指令目标出力为P A,则t1-t2之间的AGC调整积分电量为第十六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补偿,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

火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8分;水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6分。

第十七条备用服务补偿(一)水电厂按照调度指令紧急开机,并且开机时间满足相关要求,每次补偿6分。

(二)对担任系统备用的水电厂,按月调峰损失电量率进行补偿。

以4%基准,每增加1%,每月补偿1分,每月最多不超过6分。

调峰损失电量率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水电厂每日水头,根据水调数据库计算出该水头下最小水耗率。

2:根据当日出库流量和最小水耗率,得出当日理论发电量W。

3:当日调峰损失电量率为(W-W实际)/W×100%。

每月平均值即为月调峰电量损失率。

第十八条黑启动服务补偿黑启动服务补偿适当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在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照火力发电厂每月12分,水电发电厂每月6分补偿。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第十九条电网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计量,以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的数据、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二十条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

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

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一条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标准,按调管范围进行辅助服务的考核和补偿,分省结算。

并网管理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作为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全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其它可以补偿辅助服务的收费(如自备电厂的容量费等);对所有适用本细则的并网发电厂按电费比例分摊的辅助服务费。

每月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金额以及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的总金额确定后,差额部分由各省(区)发电企业按照电费的比例进行分摊(或返还)。

第i 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为负值)或返还(为正值)费用计算公式为:Ni ii i F F R R 1总分摊分摊式中,总分摊R 等于月度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的差值;i F 为第i 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N 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辅助服务补偿所需总费用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依照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考核与辅助服务补偿分值计算,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

即某并网发电企业结算金额=1000×(∑有偿辅助服务补偿分数-∑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数)+分摊(或返还)费用。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以及其它辅助服务按照调管关系由相应调度机构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对于机组和开关站由两级调度分别调管的发电厂,调度机构对自己相应调管的部分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最后结果报西北网调汇总。

第二十四条由西北网调根据考核、补偿的分值计算出各发电企业每月结算金额。

第二十五条所有考核及返还或补偿结果按月统计、核对,半年清算,年度结算。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西北网调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月并网运行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统计结果。

发电企业对考核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5日内可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

电网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在统计结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统计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西北网调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报西北电监局。

西北电监局于每月25日前负责公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企业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西北电监局依据本细则条款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执行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标准有偿调峰服务按少发电量补偿1200元/万千瓦时启停调峰(10万千瓦及以下)按装机容量补偿4000元/万千瓦启停调峰(10万千瓦以上)按装机容量补偿8000元/万千瓦有能力提供AGC辅助服务的水电机组按装机容量补偿200元/万千瓦有能力提供AGC辅助服务的火电机组按装机容量补偿400元/万千瓦提供AGC辅助服务的水电机组按积分电量补偿200元/万千瓦时提供AGC辅助服务的火电机组按积分电量补偿400元/万千瓦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补偿的水电机组按无功积分电量补偿2000元/万千乏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补偿的火电机组按无功积分电量补偿10000元/万千乏时按照调度指令紧急开机4000元/次补偿项目补偿标准水电厂空耗率超过5%每1%补偿0.2分/月,最高3分400元/1%最高6000元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水电机组每半年补偿20000元/台/半年提供黑启动服务的火电机组每半年补偿40000元/台/半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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