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1. 企业负责人对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确保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 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并进行日常巡查和记录。
3. 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操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严禁擅自调整设备参数和配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4. 参与特种作业设备操作的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确保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设备的管理与维护1. 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工作由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定期进行巡检,并对设备进行记录和归档。
3. 设备故障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不得擅自使用故障设备。
4. 设备报废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处置或外借设备。
五、作业人员的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方可操作特种作业设备。
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防护装备,严禁穿插拖鞋、裸露身体和佩戴长发及首饰等。
六、作业操作规程1. 作业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确认设备正常运行,并告知相关作业人员注意事项。
2.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操作,严禁超负荷操作、使用不合适的工具和设备。
3. 严禁在特种设备的运行过程中随意停机、调整设备参数,必要时需事先停机,并按操作步骤进行设备调整。
4. 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关闭设备,确保设备和现场的安全。
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负责人。
2. 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负责人要立即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风电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附件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是发电企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电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风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管理、分级管理、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实施对特种设备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技术性能检测和设备退役鉴定的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特种设备,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对企业极其重要,因此,各风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风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各风电企业。
各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对当地集团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行使管理,各风电企业应配合其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均应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下设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技术管理日常工作.第九条技术管理领导小组和技术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企业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特种设备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和规范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指导。
特种设备(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组、变压器、锅炉、风力发电机等。
2. 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依据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需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程》•《特种设备安全评价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3.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为保障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运行,制定以下原则:•安全第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预防为主:加强事前预防,防范事故的发生。
•综合管理:综合施策,全面管理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器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职责4.1 发电厂、风电场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
•制定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按规程操作设备。
•开展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2 特种设备(器具)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器具),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负责人。
5.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措施5.1 特种设备(器具)定期检查按照设备的使用频率和运行状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的电气安全检查•设备的机械状态检查•设备的温度、压力等参数检查5.2 特种设备(器具)维护和维修设立特种设备(器具)的维护和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立设备维护记录,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
•设立设备维修制度,明确维修的程序和责任人。
风电场运行管理安全规定模版

风电场运行管理安全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确保风电场运行管理的安全,促进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风电场的运行管理活动,包括风电场设备的安装、维护、运行、监控等环节。
第三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和隐患。
第八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风电场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风电行业的安全发展。
第十条风电场运行管理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对设备、工艺、环境等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和预防。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风电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对风电设备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信号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风电场应加强对风电设备的施工、安装、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风电场应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十九条风电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器材,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岗位责任制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或登记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和政策,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个人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中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阀、传感器、排气阀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着拖鞋、丝袜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维护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阀、管道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维修证书。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应当按照设备的维修规程进行,严禁违反规程进行维修,以免造成设备的损坏或安全事故。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促进特种设备(器具)的合理、有效、安全使用和维护,提高特种设备(器具)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益,确保工作场所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设备(器具)管理2.1 特种设备(器具)分级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的安全紧要性、危害性及其所处的环境特点,将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是高不安全级别的设备,二级是中等不安全级别的设备,三级是低不安全级别的设备。
对于不同级别的特种设备,要依照不同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2 特种设备(器具)日常检查和维护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是保证特种设备(器具)正常运转的紧要条件。
发电厂、风电场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人,日常开展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对于发觉问题要适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牢靠运行。
日常维护工作重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卫生、外观检查。
定期进行清洗、除尘,检查设备外观有无破损、开裂、变形、脱落等现象,有问题适时处理。
(2)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防护措施检查。
对特种设备及其配件安全装置、防护措施如安全阀、压力表、隔爆器等定期检查、校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设备液压、气动、电气系统检查。
对特种设备的液压、气动、电气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4)设备强度结构完好性检查。
定期进行设备安全隐患的检查,发觉突出问题适时处理。
2.3 特种设备(器具)定期检查发电厂、风电场负责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情况,订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器具)检查计划。
对于碰到问题的特种设备,应适时进行调查、排查、对比标准,订立整改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器具)质量合格。
(1)定期检查项目1)特种设备的结构、密封等方面的完好性和整体性检查。
2)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的检查。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的安全使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施工企业的所有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要求1. 所有机械、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2. 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相关证书,并经过岗位安全考核合格。
3. 机械、工器具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保险,确保其性能正常、操作安全。
4. 机械、工器具必须标明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
5. 禁止对机械、工器具进行私自改动、拆卸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附件和配件。
三、机械、工器具的采购与验收1. 采购人员必须依据施工计划和需要,制定机械、工器具采购计划,并向上级申请批准。
2. 进行机械、工器具采购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
3. 采购人员在收货时必须对机械、工器具进行验收,包括检查机械、工器具的外观、性能等是否正常,并记录验收结果。
四、机械、工器具的保养与维修1. 用户部门必须建立机械、工器具的保养记录,定期对机械、工器具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性能稳定。
2. 临时停用或长时间不使用的机械、工器具必须进行防锈处理,并妥善保管。
3. 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的机械、工器具必须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修复完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行和验收。
五、机械、工器具的使用管理1. 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2.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或拆卸任何部件。
3. 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对机械、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正常,必要时进行漏电保护装置测试。
4.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相关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
5. 机械、工器具的使用期限到期或出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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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197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发电厂、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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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
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
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
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
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
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
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
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
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
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10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4.10.1 车辆归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GB7258-87》国家标准中对于机动车辆“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行驶车辆的维修和计划大修理,以及初驶车辆保养的安全技术维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发电厂、风电场所属各类各种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0.2 车辆安全运行的维修技术管理,应当遵照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贯彻实施。
4.10.3 对于不按国家与企业的有关规定、忽略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维护和实施,以致行驶车辆技术性能严重失控,频繁发生重大安全及车辆损坏事故时,必究车辆归属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4.10.4 修理工在试刹车时,需凭车辆操作证在规定路段并派有监护人员方可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