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必背考点总结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必背考点总结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级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级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级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2017年8月】2.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018年5月】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17年4月】4.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8年3月】5.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再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017年2月】7.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17年11月】8.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7年2月】9.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注释版考点全精析2020版(1)

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2020版)(红色字体为出题的地方,绿色字体为注释)第一章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为什么法律是以权利和以为为内容的呢?如果全世界就你一个人,你随便弄,这里放火,那里打死几头鹿,无所谓,但是我们中国14亿人口了,人家的东西你去抢了,可以嘛?当然不可以,所以法律规定了你能干啥和不能干啥】【法是有国家弄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两个人喝啤酒相互看了一眼,马上要打起来了,想一想不能打啊,打赢了进监狱,打输了赔钱,结果就不打了】(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再文明执法最后也得干你】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考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一个特殊的形式,我和你是男女朋友,这是社会关系,但是我们结婚了,成为夫妻了,这就升级为法律关系了,升级为法律关系后,你就不能找小三了,有了孩子要一起抚养了,法律关系有了,双方就有了权利和义务了】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夫妻,是以婚姻法为基础的,彼此有权利义务,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确认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我是你老子,没有法律的时候也有老子和儿子,只是后来有了法律规范了确认了这种社会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word证券法规讲义】1023第5次课1章4节证券法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节证券法【大纲要求】一、总则(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三)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具有平等的法律的地位,遵守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二、证券发行(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了解)●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的认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提示】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1】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注意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受理之日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3.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条件】——股3限6不超40,3付1(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知识考点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知识考点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 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 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 万的罚款;5~50 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 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 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 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 万罚款);5~20 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 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 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 年或 15 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 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学习手册第一部分 2018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大纲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掌握合伙企业的种类;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掌握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掌握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熟悉合伙企业财产分割、转让以及处分的相关规定;掌握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了解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了解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掌握合伙人退伙、除名的情形或条件;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了解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的内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转化。
2020证券从业-证券法律法规--第4章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第二节证券二级市场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本节考点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考点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釆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1章第7节+第2章第1节讲义

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本节考点】【考点1】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相关规定(重点掌握)(一)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知识链接】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五)证券公司设立时业务范围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6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六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大纲要求】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提示1】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证券公司股份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提示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或个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司登记机关依照规定,凭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四)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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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2)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一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的。
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社会规范均靠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考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确认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纵向法律关系: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平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之间不具有隶属或服从关系。
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双边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第一性法律关系: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例】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主合同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所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三类: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存在的生命个体,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主体。
在我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依法组成的机构。
作为法律主体的组织根据其性质和特征,可以分为三类:国家机关,如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如政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
3)国家:由领土、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例】在国际上,国家是与国际法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内,国家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1)物2)人身、人格3)精神成果4)行为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以物理形态表现的物。
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树木等;生产物,如电脑、汽车、轮船等。
2)人身、人格人身与人格分别对应以物质形态表现的人体及各个生理器官,以及以抽象形态表现的人的精神利益。
人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人格: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3)精神成果又称为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文艺作品、科学发明等。
精神成果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4)行为法律主体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承担义务的一方从事某种行为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考点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核心,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为目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规范性文件5、行业自律规则(一)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信托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反洗钱法》(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行使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四)规范性文件除部门规章以外的,由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五)行业自律规则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组织的章程或相关文件制定的规则。
1、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真题再现【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是()。
A.《证券法》B.《公司法》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D.《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答案】C【解析】A、B项属于法律;D项属于自律规则。
【2】《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分别属于()层级的规定。
I.法律II.行政法规III.部门规章IV.自律管理规则A.I、II、III B.II、III、IVC.I、II、IV D.I、III、IV【答案】A【解析】《公司法》属于法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B.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五个层级C.行业自律性规则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D.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答案】C【解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自上而下分为: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规范性文件5、行业自律规则【4】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