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被告为两⼈以上的,这就涉及到共同被告的问题。
那么,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法⼈或者组织。
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共同被告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申请,许可追加。
但此种追加新被告必须要经过被告和拟新追加的被告明⽰同意,所以在实践中发⽣争议的较少。
另⼀类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依照职权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请或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须各⽅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此,⼈民法院应当从以下⽅⾯进⾏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追加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的,应当⾏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参与诉讼。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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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法院必须合一审理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追加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合并审理则参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学员问:我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解: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如果在起诉或应诉时,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应当追加当事人。
但,三大本总结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形式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请问老师,这种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还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们老师回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是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所以是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应当。
必要共同诉讼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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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民事诉讼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追加共同被告。
在民事诉讼里呀,就好比是一场大混战(当然这是玩笑话啦)。
有时候呢,你发现这个事儿啊,不是只有一开始起诉的那个人的错,还有其他人也和这事儿有大大的关系呢。
比如说,你和别人签了个合同,本来是和A签的,结果发现背后捣鼓事儿的还有B,B可能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做了很多小动作,影响到你了。
这时候呢,你就可以申请把B也拉进来当被告,这就是追加共同被告啦。
这就像是把所有和这个麻烦事儿有关的人都叫到法庭这个“大舞台”上,让法官看得更清楚到底咋回事儿。
二、为什么要追加共同被告。
1. 查明真相嘛。
你想啊,如果少了一个关键人物,就好像拼图少了一块。
法官可能只能看到一部分情况,做出的判决可能就不是那么公平啦。
比如说你被一个公司骗了钱,你以为就是和你签合同的那个业务员的事儿,结果后来发现是整个公司的管理层都在背后搞鬼,那这时候你不把他们都拉进来,怎么能让法官知道整个骗局的全貌呢?只有把所有相关的人都追加为被告,才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呀。
2. 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点哦。
如果只告了一个人,而这个人可能没有足够的钱来赔偿你,或者他把责任都推到另一个没在被告席上的人身上,那你可就亏大了。
就像你被人打了,你只告了打人的那个小喽啰,结果他说都是他老大指使的,他没钱赔你,可他老大不在被告席上,那你怎么办呢?所以追加共同被告就是为了把所有可能承担责任的人都圈进来,这样不管是赔钱还是承担其他责任,你都更有保障啦。
1. 开头部分。
要写清楚你是申请人的信息哦,包括你的名字、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这些基本的东西。
就像是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先得介绍自己是谁一样。
这部分要写得准确详细,可不能马虎,不然法院都不知道是谁在申请呢。
2. 申请事项。
这就是你要明确地说你要追加谁为共同被告啦。
比如说“请求法院追加[被告姓名]为[原案件名称]的共同被告”。
写得简单明了,让法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目的。
合伙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在我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合伙人共同被告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及法律纠纷,导致所有合伙人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本文将从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合伙人共同被告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因债务、侵权等纠纷,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
”三、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责任1.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无论其出资比例如何。
2.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损害赔偿等。
四、合伙人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时,受害人或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应将所有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
合伙人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合伙人可对起诉事实进行辩解,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3.举证在诉讼过程中,合伙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合伙人提供证据。
4.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判决可能涉及所有合伙人。
五、合伙人共同被告的法律风险防范1.完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应明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内容。
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

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一、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对于同案多个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委托代理人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
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
二、民事诉讼开庭被告需要准备什么(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四)、被告举证;(五)、法庭辩论;(六)、最后陈述。
三、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1、被告不出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由被告自行承担没有辩护的恶果;2、如必须被告出庭的案件,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会采取拘传措施;3、判决后被告不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期限一般六个月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有终结。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了。
综上可知,多个被告如果涉及到的权益时一致的可以委托一个律师,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

民事诉讼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今天来写这个申请书,就是想和您说说关于我这个案子的一些情况呢。
我觉得在这个案子里啊,还有其他人也应该被列为被告。
您知道吗,这个事情要是少了他们,就好像拼图缺了几块一样,不完整。
事情是这样的,我呢,是因为[具体事由]才提起这个诉讼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啊,他们和这个事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就像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他们的行为或者决策对整个事情的发展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比如说[详细阐述需要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人的相关行为或关联],这可不像他们能轻易撇清关系的事儿。
他们这样做,就像是在我原本好好的生活里搅了一棍子,让我现在陷入了这么麻烦的境地。
我当时就想,这可不行,他们不能就这么躲在后面,得站出来承担责任。
而且啊,从整个事情的逻辑来看,如果不把他们追加为被告,那这个案子的审理结果可能就不公平。
我就像是一个在黑暗里摸索着找出口的人,我需要法律给我一个公正的评判,让所有该负责的人都承担起他们的责任。
要是不追加他们,这就好像只惩罚了一部分做错事的人,而让另一部分人逍遥法外。
这对我来说,那得多委屈呀。
我满心期待着法律能给我一个公平的对待,能把所有的事情都查清楚,让那些应该对这个事情负责的人都站到该站的位置上。
我也知道,法律是公正的,是严谨的。
我之所以这么强烈地要求追加他们为共同被告,就是因为我相信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该负责的人,也不会让无辜的人受到冤枉。
我就像一个在等待救援的人,希望您能理解我的心情,能考虑我的这个申请。
我相信,把他们追加为共同被告,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事情的真相,能让所有的证据和事实都摆在阳光下,让大家都看个清楚明白。
这就像把所有的牌都摊在桌子上一样,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法官大人,我真的希望您能批准我的这个申请。
我知道您每天要处理很多的事情,很辛苦。
但是这个事情对我来说真的太重要了。
就像我的一片天,现在因为这个事情变得灰蒙蒙的,我希望法律能帮我把这片天重新变得湛蓝。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常常需要进行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一同参与诉讼,共同行使或承担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诉讼形式。
一、共同原告的条件和效力多个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共同的诉讼请求:即原告们所要求的权益必须存在共同的纠纷对象。
这些原告在诉讼请求上应保持一致,且互不相抵触。
2.具备共同的诉讼利益:共同原告们的诉讼利益必须与案件的结果直接相关,即诉讼胜利能够使每一位原告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
3.具备共同的诉讼标的:即诉讼标的物必须是完全相同的。
例如,共同原告之间的权益主张、诉讼请求、索赔数额等都必须一致。
4.具备共同的法律关系:共同原告们之间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直接的联系和依赖。
原告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在请求权利的基础上互为前提。
共同原告的诉讼行为应当保持一致、和谐,否则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结果的有效确定。
共同原告在诉讼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可以由代理人代为作出程序请求和提出凭证。
法院对共同原告作出的宣告或确定,对其共同生效。
二、共同被告的诉讼义务和法律责任多个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时,需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和法律责任:1.共同被告对集体伤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当共同被告之间同属于一起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人或主要责任人时,法院有权宣告他们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共同被告互为附带标的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请求,可能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的利益,此时法院可以将共同被告的附带诉讼纳入审理之中,以保护各方利益平衡。
3.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共同被告对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数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原告可以选择共同被告中的任意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共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与其他被告保持协调与合作,不得采取损害其他被告利益的行为。
同时,法院对共同被告做出的判决或仲裁将对其共同生效。
三、分案和合并案件的原则当共同诉讼中存在多个案件时,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案和合并案件的处理:1.原告的请求存在适宜性差异: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金额、事实依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法院有权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审理或裁决。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被告在同一起案件中承担共同的义务和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当原告受到侵权或损害时,有关联的多个被告可以被一起起诉,并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的侵权行为,还适用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多种案件。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效力和实施方式。
1. 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在起诉多个被告时,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可能是多个被告之间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过失或共同承担的合同义务。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几个车辆的驾驶员都有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可能被原告一起起诉。
1.2. 连带赔偿的合理性原告需要证明以连带责任方式起诉多个被告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原告不能仅仅因为方便而选择起诉多个被告,而是因为多个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害。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估是否需要适用连带责任。
1.3. 连带责任的可从性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之间存在可从关系,即一个被告可以通过向其他被告追偿来减少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能从其他被告中追偿,连带责任可能无法适用。
2. 连带责任的效力一旦法院确定适用连带责任,每个被告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而不必区分每个被告的具体责任份额。
被告之间的责任份额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判断。
3. 连带责任的实施方式连带责任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实施方式来进行:3.1. 全额追偿原告有权选择向任何被告主张全额赔偿,然后由责任承担的被告之间根据判决结果进行追偿。
3.2. 直接追偿原告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然后由该被告向其他被告追偿。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简化了原告的起诉程序,并且由被告之间自行解决追偿事宜。
3.3. 分担追偿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可以决定被告之间应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每个被告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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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挂靠
《民诉意见》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业主和实际经营者
《民诉意见》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
《民诉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合并与分立
《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
《民诉意见》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民诉意见》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注:“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此句话已经作废,可以从这条中删除此句。
民诉意见是1992年制定的。
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即,保证合同没明确保证为连带还是一般保证的时候,就是连带保证。
7、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民诉意见》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企业分支机构为他人保证
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
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保证
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担保物权+保证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共同侵权
第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
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帮工和被帮工
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