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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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2012年6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中共中央2013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对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3.备案决定: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作出相应的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包括文件的备案编号、备案日期等必要信息。

4.备案公开:备案审查机关应及时将备案决定公开,并向社会公告备案信息,以保证备案公开透明。

5.备案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应定期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备案决定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 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保证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组成员共同制定,必须经过党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经过党组讨论后报党组书记审核,最后经党组书记签发。

(三)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
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分为正式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1、正式备案:指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合法、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备案标准:备案审查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依据合法、内容合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3.备案程序:备案审查需要明确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主体。

一般由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可以设立备案审查办公室或专门的备案审查部门。

4.备案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备案通过、备案有条件通过和备案不通过等。

5.备案公示:备案审查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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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精编版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精编版

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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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
备案审查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现将《县住建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建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住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一)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本局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三)本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本局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本局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审核、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五、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提出建议,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局办公室负责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核,
并按照公文行文规则核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后公布。

七、业务单位、股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相应的说明。

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经批准后,由相关业务单位、股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九、相关业务单位、股室在草案起草完后,连同起草说明、法律依据,一并提交局办公室论证、审核。

十、局办公室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一、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性问题局办公室可以直接进行修改、调整;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以要求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修改、补充或重新起草;原起草业务单位、股室对局办公室拟作的修改有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二、负责起草的业务单位、股室根据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局长办公会审议时,由起草股室对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经过、内容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必要时局办公室应对论证、审核的情况作出意见说明。

有关股室应在局长办公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议决定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长签发。

十三、各业务单位、股室不得以本部门名义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四、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依照规定统一印发。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依照政务公开方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布。

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草案等材料由局办公室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十五、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15日内向市局法规教育科和区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
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

其中规范性文件正本一式2份。

十六、各业务单位、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建议草案。

十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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