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和规范个⼈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额⼊库,制定了《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额⼊库,依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进⾏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的暂⾏办法》(以下称《暂⾏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住房房产税是以《暂⾏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第⼆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中在国有⼟地上依法修建的独⽴、单栋且与相邻房屋⽆共墙、⽆连接的成套住宅。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 第五条个⼈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产权所有⼈、监护⼈、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或使⽤⼈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一、什么是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政策梳理解读

房地产政策梳理一、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重庆开始征收房产税。
1、征收试点区域: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征收对象: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3、税率: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4、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免税面积的计算。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新国八条”节选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2023年中国房产税改革政策解读

2023年中国房产税改革政策解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2023年中国将迎来一项重要改革——房产税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问题,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繁荣。
本文将对2023年中国房产税改革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改革的背景、目标和影响。
一、背景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和过度投资的阶段。
这导致了房价的快速上涨、房地产泡沫的形成以及房地产市场投资的不稳定性。
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中国政府决定进行房产税改革。
二、目标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房地产市场。
具体来说,这项改革旨在通过调节房地产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和提高住房供应效率,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调控房价:通过房产税的引入,降低投资性购房的吸引力,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使住房价格与居民的收入相匹配。
2. 促进供应:房产税改革将通过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促使其加大开发力度,增加住房供应量,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3. 扩大税基:房产税改革将通过将更多的房地产纳入税收范围,扩大税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4.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通过房产税的征收,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进而用于改善教育、医疗、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改革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2023年中国房产税改革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房产税征收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的征税义务和税务机构的征税权限,建立健全的房产税征收体系。
2. 确定税率和税基:房产税的税率和税基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差异进行确定,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确定免税政策和减免措施:对于一些特殊的住房类型和特定的群体,可以设立免税政策和减免措施,以保障住房的基本需求和社会的公平性。
4. 强化征收与监管:加强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征税工作的高效进行。
“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目录★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 (1)◆重庆出台房产税征收细则(全文) (3)※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7)★上海重庆今起试点征收房产税2011-01-27 19:20:52来源: 新华网(广州)跟贴2772 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记者叶锋、魏宗凯)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
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

浅议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摘要: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在抑制投机性购房、稳定房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视角,两市的房产税改革方案仍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使得房产税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等根本目标的实现可达性不高。
造成实施方案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主要原因包括:以户籍区分纳税人、征税范围排除增量房、以交易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等。
房产税未来的试点改革方案应从上述角度加以改进,以使社会财富分配更为公平、合理,房地产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房产税试点;税收公平原则;改革2011年伊始,我国选择将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以对部分居民住房实收房产税为契机改革房产税制。
自两市房产税试点改革开始以来,各种不同的声音不绝于耳,赞成者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缓解房地产投资的热潮、抑制房地产投机,从而降低房价,同时税收可以投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缓解政府的压力。
反对者却认为现在信息登记、联网等配套制度不完善,房产税征收的效果堪忧,而且目前房产税的设计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高房价的现状,税收最终会以房租或者房价的形式转嫁给普通购房者。
笔者认为,试点改革的作用正在于此,可以通过观察试点改革的实施分析房产税如何设计和推行才能够最好的达到抑制投机性投资、房价过快增长,调节收入水平,改革税收体制等一系列目标。
一、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解读(一)沪、渝两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实施细则分析1、上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纳标准、税率以及免征房产税的条件等。
同时,推出了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退还先征的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市个人非经营住房房产税征收范围,基本不包括自住房(本市居民首套房免征,非本市居民工作生活满3年后免征,改善性住房税收予以退还),而主要针对投资性房产;不包括存量房,而只对增量房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对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 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 ,8 ) (6 财税地字第 0 8 0 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 实际上 , 在实务 中各地也均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部 门原有的相关规定 ,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的, 无 房产税 由使用人代 缴纳 ,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 租金还是按房产余 值没有明确规定 。 为统一税收政策 , 对无租使用 房产应按房产余值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
房屋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 原来相应设备 和设施的价值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 、 需 要经常更换 的零配件 ,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与此 同时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的通 知》 财税 [0 5 1 1 ) ( 2 0 ]8 号 规定 , 0 6 1 1日起 , 自2 0 年 月 凡在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 根据现行房产税 条例 , 房产出典的 , 房产税 由承典 人缴 纳 , 但 、Βιβλιοθήκη 房 产原 值 的 界 定
财税 [0 8 1 2号文件规定 , 2 0 20 j5 从 0 9年 1 1日起 , 月 对依 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记载在“ 固定资产 ” 目中, 科 均应按 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 。 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 应 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 评估 。财税地字[ 9 6第 0 8号第 十五条 18 ] 0
税 人 应 为 房产 承租 人 。
四 、 下 建 筑 用 地 的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问题 地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细则的详细解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控房价,稳定市场,提高住房供给质量。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根据细则,房产税将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征收,税率则根据房屋的面积和地段等因素来确定。
这一措施将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帮助市场回归理性。
其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时间。
按照细则,房产税将通过房产报税和年度核定的方式进行征收,每年的纳税期限为1月至4月。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减少漏税现象的发生。
再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房产税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市场以投资为导向的现状,提高住房的实用性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
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细则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设立房产税专项账户,完善税务征收机构等。
最后,为了推动细则的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房产税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房产税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税政策的作用。
总的来说,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举措。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供给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税率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和制度保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中国政府有望引导房地产市场走向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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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一、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四、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五、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六、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例如: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即: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七、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
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八、应税住房免税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九、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如何认定家庭情况?
按《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是指由应税住房的纳税人和与其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十、如果第一套应税住房不足100平方米,第二套应税住房是否可继续享受抵扣其不足100平方米的面积?
不能,按《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其中: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免税面积
举例:
1、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应纳税额计算。
假设某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400-180)×16000×1%=35200元
2、新购高档住房纳税额计算。
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180-100)×10000×0.5%=4000元。
3、应税普通住房纳税额计算。
假设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
80×7000×0.5%=2800元
十二、应税住房纳税在以后年度征税时或产权转让后是否重新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在以后年度纳税或产权转让时,其计税交易价和税率不变,仍按首次确定的计税交易价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
房转让后,仍属征税对象的,根据新的交易价确定税率并计算应纳税额。
十三、应税住房什么时间开始计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时间从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十四、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住房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五、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是否扣除?
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在计税时予以核定扣除。
十六、哪些应税住房不予扣除免税面积?
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2、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