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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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 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 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 低值住宅免税: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可以免征房产税。

2. 住宅抵扣: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 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 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其房产的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可以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细则:
1. 税率:房产税的税率可以根据房产的价值分级征收,高价值房产税率较高,低价值房产税率较低。

2. 评估方法:为了确定房产的价值,通常需要进行房产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市场评估、收益评估和成本评估等方法。

3. 税收主体:房产税的税收主体可以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具体由法律规定。

4. 免税政策: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房产税的政策,如住房建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税。

5. 税收用途:房产税的征收所得可以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共项目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细则仅为一般性描述,实际的房产税征收细则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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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法规,因此2024年房产税细则会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决策而异。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房产税细则变化的例子:
1. 调整税率: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经济需要,调整房产税的税率。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时,可能会提高税率以抑制投资需求;反之,在房地产市场需求低迷时,可能会降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

2. 调整计税基准:政府可以根据楼市状况和公平性考虑,调整房产税的计税基准。

例如,可以将计税基准从房产的市场价值改为租金或居住面积来计算税额。

3. 实施差异化税率: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或地理位置,实施差异化税率。

例如,对于豪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房产可能会征收更高的税率,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实行更低的税率。

4. 引入房地产投资者税: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特定的税收措施,针对房地产投资者和房屋空置现象。

例如,征收额外税额或罚款来惩罚空置房屋或大量持有房产的投资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是可能的例子,具体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将取决于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决策。

如果您想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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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产税细则房产税细则

西安房产税细则房产税细则

西安房产税细则房产税细则房产税是指对所有在西安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该税收旨在根据不动产的价值,对房地产进行合理的征税,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调控房地产市场。

一、征税对象1.所有在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和工业用途的房地产都将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私人住宅和自用房地产将享受部分优惠政策,具体细则将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

3.出租用途的房地产所有者需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二、税收计算1.房产税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比例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而定。

市中心和繁华地区的房地产将征收更高的税率,而远离市中心和较冷门地区的房地产将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

2.房地产市值的评估将由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3.房产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按年度缴纳和按季度缴纳。

具体的缴纳时间将在每年年初公布。

三、税收优惠政策1.自住房:对于居民自住的住宅,政府将制定相应政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将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

2.多套房屋:对于拥有多套房屋的个人或家庭,将要求缴纳更高的税率。

具体税率将根据房屋数量进一步制定。

3.低价房:对于一些经济适用房等低价房,可能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免征房产税。

具体政策将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

四、税收使用1.房产税的征收将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领域。

2.政府将加强对房产税的使用监督和透明度,确保税收用于公共福利事业,避免浪费和滥用。

3.房产税的具体使用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综上所述,西安的房产税细则主要包括征税对象、税收计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使用等方面。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背景下,合理的房产税制度有助于调控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税法细则将根据政府相关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民生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主体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现有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外,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类型的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如租赁住房、闲置房产等。

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担财政负担,促使房产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其次,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等级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例如,位于繁华商业区的商业用房可能会被评估得更高,而位于郊区的居民住宅可能会被评估得较低。

这样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房产的实际价值,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征税水平。

第三,房产税的税率可能会进一步调整。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档次,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展需求。

此外,针对不同税率档次,可能会设置相应的减免政策,以促进住房供应和租赁市场的发展。

第四,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可能会更加灵活多样化。

现有的按照房屋面积或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的方式可能会得到改进,采用更加科技化和便捷的征收手段,如通过移动支付、互联网平台等渠道进行在线缴纳房产税。

这样可以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此外,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和确保征税公平公正,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还可能会引入更多的信息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加强对房产信息的管理和核查,确保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真实准确。

总之,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将围绕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稳定房地产市场,提供更好的民生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猜测和推测,具体的细则还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宏观经济情况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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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

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各位兄弟姐妹:上海市房产税试行的暂行办法已于昨日(2011年1月27日)晚颁布,该办法较市场猜测尤其与重庆同时发布的该市房产税细则相比都要来得更为温和!对成交量应没有太大冲击,与上海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相似,该政策的实际影响要远低于心理影响。

因而,此政策对业务的影响也可以得到有利运用,针对客户房东会进行不同的沟通,会对我们业务有促进作用例如对房东可以夸大房产税的影响,强调谈本次调控政策的延续性,劝说其早日出货,可以将资金投向收益更高的其它投资渠道。

对客户则可以陈述房产税的实质影响较小,且政府已使出浑身解数,已没有后续政策的空间。

利空出尽即为利好等。

正面引导成交!现转发交易按揭部经理yang的关于房产税政策的精彩解读,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关于《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上海18个区+1个县)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套数认定:上海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征收对象:A、上海户籍的,若名下无住房,新购的住房(无论面积总价大小)不属于征收对象(深层解读:根据执行情况,可能存在一段时期的过渡,具体个案务必与交易按揭部保持密切沟通!);B、上海户籍的,若名下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新购的住房(无论面积总价大小)属于征收对象;C、非上海户籍的,新购的住房(无论面积总价大小)属于征收对象;D、外籍人士的:(深层解读:根据执行情况,可能存在一段时期的过渡,具体个案务必与交易按揭部保持密切沟通!);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A、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B、2010年1月27日21点之前确认的二手房合同不属于本次房产税征收范围内,但2010年1月28日8点45分起不得做任何合同修正,若有修正则系统记录时间为修正之时,就会视作新购,若需修正,必须采取线下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家庭为单位的认定的解释是:A、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的为一个家庭单位B、夫妻双方+子女成年未婚的为一个家庭单位C、夫妻双方+子女成年已婚的为二个家庭单位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期,以交易合同价格为计税依据,前提是该交易合同价格能通过税或财政的审核,若未通过,需按照税务或财政的指导价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此次房产税住宅的折扣率与商用物业的有所区别,商用的是80%,住宅的是70%,即:征税的基数=经审核通过的交易价格*70%(俗称“打7折”),例如:合同价500万,若该房产需征房产税,则征税基数为500万*70%=350万。

五、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

A、每年均需缴纳B、征税金额=经审核通过的交易价格*70%*0.6%,同上述举例:合同价500万,若该房产需征房产税,则每年的征税金额为500万*70%*0.6%=2.1万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以2010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11000元举例,其2倍的价格为每平22000元,若有需征收房产税的住房单价低于22000元的,适用税率由0.6%调整至0.4%,计税方式不变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仅适用于上海户籍(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例1.如果一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 33平方米(按3人计算),全部住房面积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2.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将这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后,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 67平方米,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260平方米-180平方米,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如其新购110平方米的住房的价格为330万,则征收的房产税的基数为:新购房屋的单价*征收的面积,即30000*80=2400000元,因为30000的单价肯定超过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则适用税率为0.6%,这个家庭因购买该110平方米的房产所需缴纳的房产税金额为:2400000*70%*0.6%=10080元(每年)例3.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2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该居民家庭原有人均住房面积达83.33平方米,已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住房的全部面积(即11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按例2的举例,则需缴纳的房产税为:3300000*70%*0.6%=13860元(每年)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A、新购房屋时,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为一套B、新购房屋后,已如数缴纳房产税C、原有的住房需在新购房屋后一年内出售的,方可退还新购房屋已缴纳的房产税D、原有的住房需在新购房屋后一年内未出售的,则不可退还新购房屋已缴纳的房产税(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例:有一本市居民家庭1999年购入多套房屋,且产权人均为父母双方+儿子+女儿,若上述房屋购入之时儿子20周岁,女儿为15周岁;2011年1月28日,儿子晚婚需新购一房屋,其所购的房屋属于征收房产税范围;同样,2011年1月28日后,女儿出国留学归来,需新购房屋,且该新购房屋为女儿家庭唯一住房,则其所购房屋可免征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待实际操作细则出文后解读(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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