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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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1993-06-25【实施时间】1993-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实施细则四川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

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 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 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 低值住宅免税: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可以免征房产税。

2. 住宅抵扣: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 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 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正文:----------------------------------------------------------------------------------------------------------------------------------------------------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十二月二十七日京政发[1986]165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

房产税征收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国现行房产税征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以下简称《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产税是指依法对具体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收,纳入地方税种,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工厂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和税收征收方式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房产税的征收基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纳税依据第六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依法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纳税信息;(二)按照规定的办法缴纳房产税;(三)提供与房产税征收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依据为纳税义务人拥有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向纳税义务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年度申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税务登记和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到达税务登记机关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六条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年缴纳房产税,也可以选择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第四章稽查和处罚第十七条稽查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

第十八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稽查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与房产税纳税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文日期】1998-06-12【实施时间】1998-06-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 、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 、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房产税缴纳标准一、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 (1-10%至30%) 1.2%(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8%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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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

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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