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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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

2023年最新的房产税缴纳标准2023房产税缴纳标准一、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 (1-10%至30%) 1.2%(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二、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 (1 30%) 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18%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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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地﹝1991﹞25号
【发文日期】1991-03-14
【实施时间】1991-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应制定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均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和车辆,仍接原税收法规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2.23•【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

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

①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细则的详细解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控房价,稳定市场,提高住房供给质量。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根据细则,房产税将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征收,税率则根据房屋的面积和地段等因素来确定。

这一措施将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帮助市场回归理性。

其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时间。

按照细则,房产税将通过房产报税和年度核定的方式进行征收,每年的纳税期限为1月至4月。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减少漏税现象的发生。

再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房产税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市场以投资为导向的现状,提高住房的实用性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

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细则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设立房产税专项账户,完善税务征收机构等。

最后,为了推动细则的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房产税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房产税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税政策的作用。

总的来说,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举措。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供给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税率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和制度保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中国政府有望引导房地产市场走向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我国推出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全面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明确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和相关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根据《实施细则》,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实、准确地申报纳税信息。

第四条:依据《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税务登记、核算和征收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信息、提供真实纳税资料等。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享受合法优惠政策,如在房产税方面享受减免税、减免罚息等优惠政策,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纳税人有权申请税款的分期缴纳或调整,但需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纳税信息的申报和核实第八条:纳税人应按期限申报房产税相关信息,并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

房产的评估价值由纳税人提供,并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实。

第九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并在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备税务机关,如房产的转让、抵押等。

第十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漏报情况,将依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加征罚息。

第四章房产税的计算和征收第十一条:房产税的计算按照纳税人的房产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

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按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权对房产税的计算结果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缓缴或减免,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6号1987年1月8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入房产税开征范围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东至上海汽车厂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

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入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

这些免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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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们,自201X年10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土资籍规〔201X〕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X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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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
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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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
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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