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

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房屋所有者征收房产税,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若房产税能够对房屋所有者的多套房屋征税,则可以抑制房产投资和投机,阻止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促进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征收房地产税至少有三大正面意义:

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第三,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开征房产税可挤压房地产需求泡沫。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实际情况制 定的一项具体操作指南,旨在规范和落实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征税范围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其中,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区价格指导价确定纳税额;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市场租金确定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和承租人等。对于多人共有的房产,应由各共有人按照其共有份额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三、纳税计算方法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住宅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地区价格指导价(元/平方米)×税率。 2.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市场租金(元/平方米/月)× 12个月 ×税率。 四、税率标准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标准如下:

1. 住宅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区价格指导价的不同档位,分别设 定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递增。 2.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市场租金的不同档位,分别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递增。 五、纳税申报与缴纳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 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具体流程如下: 1. 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房产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包括房 产的基本信息、纳税人信息以及计算所得的纳税额等内容。 2. 根据申报表中的信息,税务部门核实并确认纳税额。 3. 纳税义务人根据确认的纳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产税款项。 六、税收优惠政策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 特定群体或特定类型的房产。具体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对于普通住宅,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区价格指导价的不同档位,设定相应 的减免税额。 2. 对于租赁房产,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申请相应的税收减免。 3. 对于特定群体,如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等,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 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总结: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落实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而制 定的具体操作指南。该细则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纳税计算方法、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及河南省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该细则旨在规范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法和高效。 二、税收对象和范围 1. 税收对象:河南省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房地产。 2. 税收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不动产。 三、纳税义务和税收计算 1. 纳税义务:房产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并按时申报相关信息。 2. 税收计算:房产税的计算基础为房产的评估价值,具体计算公式为:房产税额 = 评估价值 ×税率。 四、评估价值的确定 1. 评估机构:由河南省税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2. 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将根据房产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方法,确定房产的评估价值。 五、税率的确定 1. 税率范围:根据房产的用途和评估价值,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档次。 2. 税率调整:税务部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税率。 六、纳税申报和缴纳

1. 纳税申报:房产所有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房产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缴纳。 七、税收优惠政策 1. 首套住房税收优惠:对首次购买住房并自住的纳税人,可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2. 低价房免税政策:对评估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房产,可享受部分或全部的房产税免征政策。 3. 农村房产税优惠:对农村居民拥有的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房产,可享受一定的房产税减免政策。 八、税收征收管理 1. 税务部门职责:负责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2. 稽查和处罚:对于违反房产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进行稽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纳税人权益保护 1. 信息保护: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2. 申诉和复议: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征收行为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和复议请求。 十、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逃税、虚报或其他违反房产税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罚款或刑事处罚。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引言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 定的,旨在明确河南省房产税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人 1. 税收主体 河南省房产税的税收主体为河南省财政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房产税。 2. 纳税人 (1)个人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包括自有房产、租赁 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产。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指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 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征收范围和税率 1. 征收范围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拥有的房产按照其房产的市场价 值计算房产税。 2. 税率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值的0.5%。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市场价 值的0.3%。 四、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 1. 征收程序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的税务 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在每年的房产税纳税期限内向 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2. 纳税申报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市场价值评估 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提供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 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税收优惠和减免 1. 税收优惠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首次购买自住房,可以在前五年内免征 房产税。 (2)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如果是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可以在前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 税收减免 (1)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购买房产用于租赁,可以享受房产税的 减免政策。

2020年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7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 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 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 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 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 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 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 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河南省范围内制定的一项具体实施规定。本文将从房产税征收对象、税率确定、纳税义务和申报、税收减免和违法行为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房产税征收对象 1.1 个人住房:个人住房是指自住的住宅,包括自有住宅和租赁住宅。 1.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包括商铺、写字楼、酒店、商业综合体等。 1.3 工业用房:工业用房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的房屋,包括工厂、仓库、厂房等。 二、税率确定 2.1 个人住房税率:个人住房按照房屋的建造面积和所在地区进行分类,分别确定相应的税率。普通而言,城市核心区域的房产税率较高,而郊区和乡村地区的税率较低。 2.2 商业用房税率:商业用房的税率根据不同商业类型和地理位置进行分类确定。例如,一线城市的商业用房税率较高,而二线城市和县城的税率较低。 2.3 工业用房税率:工业用房的税率根据房屋的用途和所在地区进行分类确定。普通而言,高污染和高耗能的工业用房税率较高,而环保型和高技术产业用房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

3.1 纳税义务: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房产所有人承担。房产所有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 3.2 申报程序:房产所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申报房产信息,并根据房产的类别和税率确定纳税金额。申报程序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四、税收减免 4.1 个人住房税收减免:对于个人住房,河南省实施了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首套自住住房赋予一定的减免幅度,对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4.2 商业用房税收减免:商业用房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于新建商业用房,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的政策,以鼓励商业发展。 4.3 工业用房税收减免:工业用房可以根据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指标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工业用房,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幅度。 五、违法行为 5.1 拒不缴纳税款:对于拒不缴纳房产税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 5.2 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房产信息以逃避纳税责任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逃避税收监管: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监管效果。 总结: 本文从房产税征收对象、税率确定、纳税义务和申报、税收减免和违法行为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通过明确房产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豫政〔1987〕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7.02.15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 》第二条 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d54149--011030wwj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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