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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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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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办理房产证缴税法律规定(3篇)

办理房产证缴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办理房产证是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步骤。

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缴纳税费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读办理房产证缴税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购房者了解相关税费政策,合理规划财务。

二、房产证缴税概述1. 税费种类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契税: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赠与等产权转移过程中,买受人应缴纳的税费。

(2)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赠与等产权转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缴纳的税费。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房屋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缴纳的税费。

2. 税费标准(1)契税:契税税率根据房屋类型、房屋面积、购房人身份等因素有所不同。

具体税率如下:①普通住宅:首套房面积≤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首套房面积>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5%;二套房面积≤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1%;二套房面积>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2%。

②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

(2)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05%。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增值额不同,分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房屋原值、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确定。

三、办理房产证缴税程序1. 准备材料办理房产证缴税时,购房者需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合同、房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3)契税完税证明、印花税完税证明等税费缴纳证明材料;(4)房屋评估报告等辅助材料。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87]64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浅析《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浅析《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浅析《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交易的影响摘要:今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先是4月17日新“国十条”公布,随后的5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度引发业内猜测。

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推出多项房地产政策,展开第二轮楼市调控。

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项就是,“房产税改革试点将加快推进,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相比4月楼市新政提出的“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已从“加快研究政策”进入到“加快推进试点”层面了,新形势下的房产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关键字:房产税;一、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房产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二、房产税的起源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问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系指未设⽴建制镇的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政村。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作为营业⽤的地下⼈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民政府审批。

⼆、属于县(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这一细则的详细解读。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旨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控房价,稳定市场,提高住房供给质量。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

根据细则,房产税将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征收,税率则根据房屋的面积和地段等因素来确定。

这一措施将有效遏制房价上涨,帮助市场回归理性。

其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时间。

按照细则,房产税将通过房产报税和年度核定的方式进行征收,每年的纳税期限为1月至4月。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使房地产市场更加透明,减少漏税现象的发生。

再次,细则规定了房产税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房产税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市场以投资为导向的现状,提高住房的实用性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和制度保障。

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可以享受房产税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细则还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举措,例如设立房产税专项账户,完善税务征收机构等。

最后,为了推动细则的贯彻执行,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房产税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房产税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房产税政策的作用。

总的来说,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举措。

这一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房价,提高住房供给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税率和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减免政策和制度保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中国政府有望引导房地产市场走向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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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解读
2008-04-29 08:57:20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余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其房产原值。

原值确定后,按照30%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

对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等问题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的收入,不承担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的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
屋出租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
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七、《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这里的“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
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产,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买卖的房屋,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房产税,由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买入单位或个人从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九、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规定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

十、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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