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注册会计师-税法-突击强化题-第8章-资源税法、环境保护税法

注册会计师-税法-突击强化题-第8章-资源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单选题]1.某企业2021年4月排放汞及其化合物5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为0.0001,适用税额为8元每(江南博哥)污染当量。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万元。
A.40B.200C.400D.80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50÷0.0001=500000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500000×8÷10000=400(万元)[单选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是()。
A.大气污染物B.工业噪声C.水污染物D.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单选题]3.根据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负责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的部门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单选题]4.下列污染物中,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是()。
A.大气污染物B.噪声污染C.固体废物D.光污染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会计经验: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标准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标准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标准规定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二、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三、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包括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焦宝石和萤石,磷矿石,膨润土、沸石和珍珠岩,宝石、宝石级金刚石,耐火粘土(不包括高铝粘土),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和云母,菱镁矿、天然碱、石膏和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和磷铁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包括稀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钒矿石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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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
表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重府发﹝1996﹞26号
【发文日期】1996-02-26
【实施时间】1996-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征收金额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税的征收经费。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品目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目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元 吨
粘土 0.80元 吨
页岩 0.35元 吨
煤矸石 0.20元 吨
砂岩 0.50-1.00元 吨
河砂 0.50-1.00元 吨
鹅卵石 0.50-1.00元 吨
矿泉水 2.00元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元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元 吨 天青石 2.50元 吨 钾土 1.00元 吨 铝钒土 0.50元 吨 磷锶矿 3.00元 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渝财税〔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对铁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锶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井矿盐、煤层(成)气和其他未列名金属矿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对粘土、砂石、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白云岩、石膏、矿泉水、地热和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二、关于适用税率我市资源税各应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所附《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换算比和折算率根据矿产企业经营情况,我市换算比、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铁矿换算比为1.2,铅锌矿换算比为1.5,萤石换算比为1.3,锰矿折算率为40%。
换算比、折算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基层财税部门应根据资源开采销售状况,定期收集相关数据,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报告,确需调整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关于清理收费基金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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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
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00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
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