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doc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多少?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多少?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房屋价值的0.5%。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重庆标准是多少?重庆市主城个⼈新购⾼档住房起征点将由2018年的15455元/平⽅⽶调整为17630元/平⽅⽶。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房产税?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纳税⼈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积;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积。
三、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3、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5、⽆租使⽤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租使⽤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代为缴纳房产税;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纳税。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在重庆市,进行房屋交易时,涉及到的税收项目和规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了解清楚这些税收明细,能够帮助我们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也能更好地规划财务。
首先,我们来谈谈契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转移行为中,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重庆市,如果是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接下来是增值税。
对于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要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如果购买的住房已满 2 年,那么对外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满 2 年”的计算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来确定。
个人所得税也是房屋交易中常见的税种之一。
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转让收入的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出售满 5 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印花税。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在一般的住宅房屋交易中通常不涉及,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商业用房的交易,可能会需要缴纳。
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中,税收的计算和缴纳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拆迁安置户重新购房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重庆市的各个区县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之前,建议买卖双方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税收信息。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买卖/继承/赠与)税收收费明细
备注:
一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免征契税。
二法定继承,暂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三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在夫妻之间更名/增减名字,暂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四离婚析产,暂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五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赠与,经公证后,只收3%的契税,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六上述税率征收标准为目前重庆房屋交易过户标准,如有变动,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文件规定税率为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就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两个方面。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政策,目前重庆市房产税的税率为1%-3%,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面积而定。
对于普通住宅,税率为1%,而对于非普通住宅(如豪宅、别墅等),税率则为3%。
税基则是指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对于自然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名下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根据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对于法人来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同样是房产的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但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缴纳。
再者,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年度征收和一次性征收两种。
年度征收是指房产税按照每年一定比例征收,纳税人需要每年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一次性征收则是指房产税一次性缴纳,一般发生在房产交易的时候,由买方或者卖方承担相应的税款。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首套房和唯一住房,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政策;对于低价位的房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财政政策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房产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市房产税是指对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指在征收房产税时所采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
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重庆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房屋的评估值和税率。
房屋的评估值是指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的价值。
税率是指对房屋评估值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的税率。
重庆市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和不同的地区划分了不同的税率标准,一般来说,住房的税率相对较低,而商业用房和其他非住房的税率相对较高。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免征和减征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重庆市实行了一定的免征和减征政策。
比如,对于普通住房,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或减征政策。
此外,对于低保户、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政策。
再次,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重庆市在房产税方面也实行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金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同时,税收部门也会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确保税收的合规征收。
总的来说,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的,主要包括房屋的评估值和税率、免征和减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规定。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共同支持和维护重庆市的税收秩序,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火热,而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重庆作为我国重要的城市之一,其房产税征收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征收范围两个方面。
就税率而言,重庆目前实行的是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税率,一般来说,房屋评估价值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而征收范围则包括了哪些房产需要缴纳税款,一般来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房产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其次,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首套房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优惠,而对于多套房产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房产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也有具体的规定,通常是由当地税务部门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征收。
再次,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认为税率过高,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种负担,而一些人则认为税率过低,导致房地产市场过热。
此外,对于房产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评估不够公正,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最后,针对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方面,需要更加公正和合理地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税率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房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监管和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综上所述,重庆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城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规范,推动房产税征收标准的进一步改革,为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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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篇一: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XX〕64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XX〕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地税局网站问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根据财税〔20XX〕24号文件的规定)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篇二: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