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摄制电影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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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联合摄制电影《》达成如下合同约定:

第一条:基本条款

(1)甲乙双方联合的电影为:《》(以下简称:该片),该片为:35MM彩色遮幅式影片,时间不得少于分钟。

(2)甲方负责向电影局主管部门办理该片的拍摄审批手续和完成片审查手续以及通过令。该片完成片终审权在广电总局电影局。

(3)该片定为年月日开机。周期为:前期筹备天、拍摄天、后期制作天、审查修改天。

(4)该片实行甲方责任制。全权负责该片的剧本创作、生产管理、宣传发行等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该影片的立项报批手续,并保证取得影片的拍摄许可证。负责组建和管理剧组,负责处理与主创和工作人员的劳务关系,承担在融资、财务管理、生产制作、宣传发行等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影片的拍摄和制作。

(2)负责该片的剧本创作及版权等事宜,确保剧本不存在版权瑕疵。剧本创作及版权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3)享有该片单位和个人的署名权,享有对该片的主创人员的确认权,享有文学剧本拍摄成影片的拍摄权和拍摄完成的影片以及衍生产品的版权。

(4)负责确保影片在主题思想、艺术质量和技术制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并最终获得国家电影

局审查通过,取得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力争赢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不得将该电影的素材片剪辑成本协议项下影片以外的其他影片、电视剧、专题片等形式。该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后为该影片的唯一版本。该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它版本。

(6)负责落实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款。保证资金按约定数额和时间及时到位。

(7)该片摄制完成后甲方应交给乙方文学剧本及完成台词本、有关文字材料(导演阐述、故事梗概、主创人员简历、创作心得、花絮)、剧照(包括定妆照)各一套(电子版)、拷贝一套。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剧组如使用乙方现有的摄影器材、同期声录音设备、后期制作机房、场地及人员单位劳务、剧中所需服装、道具、枪械、装备(烟火等消耗品除外),乙方以内部劳务价给以结算。

(2)负责落实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款。保证资金按约定数额和时间及时到位。

(3)享有该片单位和个人的署名权,享有对该片的主创人员的确认权,享有拍摄完成的影片以及衍生产品的版权。

(4)有义务对所拍样片的艺术技术质量给予及时的审看并提出具体意见。

(5)不得将该电影的素材片剪辑成本协议项下影片以外的其他影片、电视剧、专题片等形式。该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后为该影片的唯一版本。该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制作其他版本。

第三条:署名权

一、该片联合出品人排列为:

(1)甲方

(2)乙方

二、该片联合摄制单位排列为:

(1)

(2)

三、该片联合出品单位排列为:

(1)

(2)

四、其他人员的署名由甲乙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共同商定。

第四条:预算、资金管理、分配方案

(1)该片的总投资不低于佰万元人民币。其中乙方投资现金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甲方负责落实。

(2)该片预算方案由甲方负责制订,甲方负责审核、管理、使用。甲方应严格按预算执行,若出现超支,则乙方不再追加投资,超支部分由甲方承担。双方不能因为追加投资而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获得的权利。

(3)该片使用甲方银行账户:

(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将投资款万元打入甲方账户。

(5)乙方在该片的署名人员6人,署名费用另行协商,该费用列入剧组成本。

(6)该片武警和部队发行放映权收入以及网络版权发行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所有发行收入归甲方所有。

(7)军队音像制品版权归乙方所有,仅限于制作无偿发放部队之用。乙方不得进行商业运作。

第五条:宣传、发行

(1)该片在取得“发行许可证”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区销售、发行或转让。

(2)该片的宣传、发行、销售计划、费用及实施方案等由甲方确定。

(3)该片组织研讨、宣传等活动,由甲方负责以双方名义运作。

第六条:参赛、奖金分配

(1)甲方负责申报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和“百花奖”等奖项,如该片获奖,其荣誉共享,所获奖金按甲方90%,乙方10%的比例进行分配。奖杯证书原件由申报方保存并将复制品交付对方。

(2)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参赛。

第七条:违约条款

(1)如甲方因摄制经费不能按时到位,致使该片拍摄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因摄制经费不能按时到位,致使该片拍摄延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该片的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赔偿、诉讼以及摄制组内部管理中发生债权债务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4)双方各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发行和销售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赔偿、诉讼等责任。

(5)如果该片的文学剧本存在版权瑕疵,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均由甲方处理和承担。

(6)如果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而自行使用双方共同拥有版权的影片或其他衍生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守约方支付总投资额的10%违约金,因自行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归守约方所有。(7)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具体条款内容,以及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各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使用,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投资额5%的违约金。

(8)双方合同签字盖章后,除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投资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1)该片如需申报军事预算,甲方应提前30天告知乙方,军事预算经费计如该片成本。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将该片拍摄制作完成,甲方应将乙方投资款现金万元人民币,在终止本次合作的文字约定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4)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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