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法律论文

合集下载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论文推荐文章关于初三开学的周记400字热度:消灭开学的前一天800字作文热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工作总结热度:假期结束要上学的心情短语热度:以开学的第一天为题的作文热度:法哲学是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

又称法律哲学。

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

在17~18世纪的西方法哲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流行。

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和分析法学三派兴起。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派开始增多。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全文如下: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

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现在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欢迎阅读!篇一:以法律为主题的论文【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

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

而限于现今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

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

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

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论文分享论法学三形态一一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口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乂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o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 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idea of law) o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LI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学三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法律论文)引言法学的知识形态的有机联系,构成一定的法学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参照的,除法学基础理论(现在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门作为法律学科确立的根据,从部门法中引申出部门法学。

例如,法被划分为宪法、行zd、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zd 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我国法学理论虽然也论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与上述部门法学的关系并论及。

我认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确定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

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法的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价值法学。

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规范,而且表现为一种价值,这种价值是规范存在的根据,是一种实质合理性。

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为法的本原。

法的这种价值,在历史上曾经以各种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这里的自然与理性包含了正义、自由、平等这样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

尤其随着价值哲学的兴起,出现了博登海默所称的价值取向的法理学(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

例如,德国学者鲁道夫施塔姆勒把法律观念分解为两个组成部门: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

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1)价值法学通过揭示法的价值内容。

为法的规范设置提供了根据,是对合法性的一种合理性拷问。

正如黑格尔指出: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

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

(2)黑格尔在此所说的我们这门科学,指的就是法哲学。

法哲学将法规范围于理性的法庭上进行审问,对法进行价值的审视。

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规定为首要价值,并以正义作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3)因此,法哲学所确定的价值标准,具有对实在法的批判性。

在这种意义上说,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性考察。

这也正是法哲学对于价值研究与哲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对于价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

哲学,这里主要是指价值哲学包括政治哲学,是以一般价值为研究对象的,确立价值的一般概念。

而法哲学是在价值哲学的基础上,以法为出发点,对法所应当体现的价值内容的揭示。

因此,法哲学就成为哲学与法学之间传递人文蕴涵的一种中介,一座桥梁。

正是通过法哲学,使法学内涵一种人文精神,从而融入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这也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种没有法哲学思考的法学知识体系,必定是一种封闭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规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识体系,体现不出法学的批判精神,难以与社会发展的脉搏相合拍。

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学家,就难以担当得起知识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法律工匠。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

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

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

(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

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

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

(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

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

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

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

(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

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

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

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

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

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

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

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

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

(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

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

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

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

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

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

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

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

(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

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

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

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

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

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

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

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

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

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

(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

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

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

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

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

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

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

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

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

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

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

(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zd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

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

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

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

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

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