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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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01
第一条
02
第二条
03
第三条
04
第四条
06
第六条
05
第五条
01
第七条
02
第八条
03
第九条
04
第十条
06
第十二条
05
第十一条
01
第十三条
02
第十四条
03
第十五条
04
第十六条
06
第十八条
05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 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 列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 19940201【实施日期】 1994020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陆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由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
全文共计35条,旨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组织、设置、建立、使用、鉴定、保存等方面。
第二条明确了婚姻登记档案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强调了婚姻登记档案的重要性。
第三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登记证明书、登记审批表、登记簿册、会议记录、登记材料等。
第四条主要是对登记证明书的规定,要求其内容应明确、真实、准确,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使社会义务。
第五条是对登记簿册的规定,要求其应规范、科学、完整、及时地填写和更新,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规定了档案使用和查询制度,强调了档案的保密性和保护措施,以及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限制。
第七条明确了档案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对档案保管的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婚姻登记档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失或损毁。
第九条规定了档案转移、移交和移交手续。
第十条是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资格要求和职责权利范围。
第十一条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强调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知晓程度。
以上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这个办法的出台,保障了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权益和利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提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原则1. 法定原则:本办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其他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相衔接。
2. 客观原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得包含主观臆断或错误信息。
3.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三、档案管理内容1. 婚姻登记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婚姻登记表:包括新房主要个人信息、婚姻登记日期、登记地点等基本信息。
(2) 离婚登记表:包括离婚人主要个人信息、离婚登记日期、离婚原因等基本信息。
(3) 婚姻证书: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结婚日期、登记地点等基本信息。
(4)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用于证明个人身份和户籍情况。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照片等。
2. 档案管理责任(1)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与维护,并负责监督和指导下级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3)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档案管理能力。
1. 档案收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向申请人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档案整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并进行编号和分类。
3. 档案保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为需要查询和使用档案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五、档案管理措施1. 数据备份: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的备份,以防意外丢失或损坏。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保障婚姻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婚姻登记机构在婚姻登记过程
中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婚姻登记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婚姻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
4. 结婚照片;
5. 婚姻登记审查处理结果。
第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
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和检查,对损坏或者不完整的
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第七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第八条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者需
出示合法身份证明,并说明查阅目的。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复制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或
传播档案内容。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撤销婚姻申请书》;(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2024年《档案工作实务》应知应会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档案工作实务》应知应会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机关文件材料中属于不归档范围的是()A、反应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B、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C、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D、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不归档范围包括:与国家安全、荣誉和个人隐私有关的文件材料;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材料;与个人信仰、思想、良心有关的文件材料;与个人身体健康有关的文件材料;与司法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与机关内部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与日常办公有关的文件材料。
因此,选项C中的文件材料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不具备凭证价值,属于不归档范围。
故选C。
2.正常保存的碰性体档案,可每(()年复制一次。
A、2B、5C、8D、10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档案鉴定规程》规定,对于常规保存的碰性体档案,每10年应复制一次。
因此,本题答案为D。
3.照片底片保存环境A、温度13℃~15℃,相对湿度35%~45%;B、温度14℃~24℃,相对湿度40%~60%;C、温度13℃~15℃,相对湿度40%~60%;D、照片温度:14℃~24℃,相对湿度40%~60%;参考答案:A解析:照片底片保存环境需要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一般来说,温度应该控制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该控制在35%~45%之间,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B和D的温度范围过大,选项C的相对湿度范围超出了标准范围。
4.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文种是()A、会议记录B、会议简报C、会议日程D、会议纪要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档案专业中的会议记录文种。
会议记录是指对会议进行文字记录的文种,主要用于记载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而会议简报是对会议内容进行简要概述的文种,会议日程是会议安排的时间表,不包含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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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32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二)《撤销婚姻申请书》;(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
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
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
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解读一、遵循的原则一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确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原则、体制、工作职责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以及档案的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规定。
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
在四类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材料中,都有一条“其他有关材料”,主要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还可能产生一些新的归档材料,为以后新增加的材料留个接口。
例如,目前婚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后有关法律可能对婚检做出明确规定,届时结婚登记材料就应增加婚检材料。
三是整理方法的规定尽量作到简化整理、便于操作。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传统的“文书立卷”与“以件为单位整理”两种方法的优点,简化整理程序,加盖“归档章”,不装卷皮,不写卷内目录。
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18条,对立法目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的定义、分类、工作职责、管理体制、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对有关争议问题,作了以下处理:1、全宗归属及档案移交。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形成的档案应交乡(镇)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这既符合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符合档案按“全宗”整理的原则。
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为一个“全宗”,应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归入乡(镇)政府档案全宗,它是机关档案全宗里的一个门类,应与机关其他档案一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这样也方便当地群众查阅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档案也应按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考虑到民政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及其所能达到的保管档案的能力不同,不便对婚姻登记档案在民政部门保管的时间作具体规定,只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民政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2、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
将分类原则定为: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两个层次划分。
其中按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撤销婚姻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将其归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从方便档案整理和利用两方面考虑,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按年度归入撤销婚姻类。
因为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是对原结婚事实的否定,所以特别强调要在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备注有关情况。
3、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严格按《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各种登记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内容确定。
有原件的归原件,归原件不便的则归复印件。
关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就简而言之。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涉及军人的婚姻登记,部队又自成体系,所以没必要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规定。
为了方便整理,我们在确定归档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
4、立卷原则与整理方法。
根据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特点和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确定了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材料,分别将一对婚姻当事人的材料组成一卷。
在整理方法上,综合了文书档案“立卷”与“以件为单元整理”的优点,形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独特的整理方法:一对当事人材料立一卷,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卷皮和卷内目录,而是在每卷第一页加盖归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