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中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一)

《经济法概论》重点问题分析(一)自学考试中《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要考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从总体上来说,就是既要对经济法总论有比力深的理论认识,又要对经济法各部门法的法律、法规要比力熟悉。
下面就对《经济法概论》各个篇章的重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这一章着重要掌握的是: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地位。
(二)经济法体系和渊源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法体系采取如下结构:第一,企业组织办理法;第二,市场办理法;第三,宏不雅调控法;第四,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渊源有本色和形式渊源之分,经济法本色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示形式,其主要种类是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的体系;2.经济法的渊源。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主要包罗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
经济法主体包罗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他们别离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办理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罗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
奖惩制度是庇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章的重点是:1.经济法律关系概述;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3.实行奖惩制度,庇护经济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罗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罗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
它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价值取向,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时间和发展历程,探讨经济法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变化规律。
2.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分析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比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异同点。
3.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探讨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研究经济法的渊源及其效力范围。
4.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分析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客体的范围、性质等。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和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等。
6.经济法的制度与规范:研究经济法的主要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分析其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7.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探讨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包括执法机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等。
8.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探讨经济法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9.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评价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探讨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10.经济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研究经济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探讨国际经济法律框架和经济合作组织对各国经济法的影响和挑战。
经济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广泛而深入。
通过研究经济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基本特征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2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规执行是指在调整的目的和手段方法,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重要性----现代性经济法产生所对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而是现代市场的经济。
(1)产生基础1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2社会基础,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运动的强化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以及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
(2)制度建构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制定的前提和基础2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经济法与程序法熔于一炉3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主要有法院以外的主体来实行2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的方面(1)总量均衡。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2)结构优化。
衡量经济结构优化与否的标志,主要是宏观经济的效率和公平(3)就业充分“最低可持续失业率”的概念来描述可以长期持续的最高就业水平(4)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在小范围内短期之内出现顺差逆差,若长期出现顺差逆差,则该经济体是有问题的。
3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等。
4市场规制权通常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是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5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问题定位的概念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事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经济法第一章1

此版本仅为课前预习,实际课件以老师上课为准考点1.1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利益导向性。
(5)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6)法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
考点1.2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法的渊源(了解)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和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我国法的主要渊源★★【预备知识】关于我国政权组织结构【归纳】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或发布的“指导案例”等,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法的强制力,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
【单选题】下列规范行为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渊源。
(1)选项BD:属于法律;(2)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
(二)法的生效范围★(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针对不同位阶的法之间的效力比较。
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四种服务贸易方式

2019年司法卷一国际经济法考点: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
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
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
费者的流动。
3.商业存有,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
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
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
4.自然人存有,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
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
服务贸易种类繁多,相同种类之间的差别也非常大。
世界贸易组
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遵循的服务部门分类基本上以《联合国
中心产品分类系统》为基础。
共分为12个部门种类,155个分类。
这
12个部门种类为:职业(包括专业与计算机)服务、通讯服务、建筑
与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保险与银行)
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
他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法黄金考点第一章

考点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刘某食用新鲜草莓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张某观测宇宙黑洞D.李某购买考试教材【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选项ABC都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2.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12周岁的李某单独购买价格为10元的练习册的法律行为有效B.6周岁的赵某将其家中价值2000元的玩具赠与同学的法律行为无效C.10周岁的孙某接受其父亲同事赠与的200元红包,必须征得孙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用价值5000元的手机换取1颗棒棒糖的法律行为无效【答案】C【解析】选项A:12周岁的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B:6周岁的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选项C:10周岁的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选项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考点2:代理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是()。
A.婚姻登记B.订立遺嘱C.签订收养子女协议D.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答案】D【解析】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答案】正确【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3.下列各项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是()。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C.代理人为拿回扣与第三人串通,采购质次价高的产品D.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依旧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采购产品【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滥用代理权。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

经济法基础学习归纳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经济法总论、市场经济法、经济管理法、金融法等法律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等。
二、经济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经济法能够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经济法能够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此外,经济法还有助于规范国家经济管理行为,提高国家治理效率。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经济行为权。
其次,自愿原则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或欺骗。
再次,诚信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保护原则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稳定。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了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经营许可和执照制度、行政审批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法的应用经济法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个层面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经营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领域,经济法可用于监管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国家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可用于规范国家经济实施政策和管理措施。
六、经济法在国际上的地位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经济法中,代位权的行使需有哪些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消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答、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
专利人身权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
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
专利财产权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许可权。
即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可以转让。
”但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经公告后转让合同才生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独占权。
(2)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3)转让权。
(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标记权: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②放弃权: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
③诉请保护权:即当专利权被他人侵害时,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以保护的权利。
简答题1、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
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1.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标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针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要求的特别要件,这些合同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殊要求。
如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鉴定等特殊程序才能生效,那么公证,鉴定就属于这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3、承诺生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4、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5、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主要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但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
•2、合同的撤销要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
•4、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自始无效或者完全无效。
论述题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合同确定、肯定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认可。
(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
对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
(3)无效合同,只要有无效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可撤销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但法律行为是继续性合同的时候,撤销截断仅对将来生效;也可以因当事人不撤销而有效(4)无效合同没有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是贯穿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中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
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强调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
履行这些附随义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进行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⑥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解除权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债务相互抵销 1.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1什么是上市公司,简述上市公司设立的条件。
参考答案: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其开业和盈利的时间;(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简述股票转让有哪些限制。
参考答案:(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3、简述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法律效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这五种方式的约束力和效力是渐次增强的。
(1)协商和解。
效力较低。
(2)消费者协会调解。
该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果进行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如果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和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对已做出的决定或处罚,应当执行;如果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4、简述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缴纳所得税;(3)弥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股利5、简述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