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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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

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

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合同成为了合同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合同法规定的差异,以及国际私法的适用原则。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

首先,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对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涉足跨国交易。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如合同成立方式、合同效力的认定等。

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可以为跨国交易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律保障,减少因法律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选择。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或多方国家的法律。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合同成立时确定适用的法律,从而明确合同的效力和权利义务。

事实上,大多数跨国合同都会选择适用一方国家的法律,通常是以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为准。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

一些国家采用了国际共同适用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统一私法公约》(UNIDROIT)。

这些公约旨在通过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共识,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则和原则。

以CISG为例,该公约适用于国际商品买卖合同,目的是促进跨国贸易的简化和加速。

在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中,法院和仲裁机构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或将案件提交到当事人协议的法院进行审理。

在判决合同纠纷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将考虑到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解释。

此外,合同法下的合同法律国际适用还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考虑。

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法院和仲裁机构仍有权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公共政策的原则调整合同效力。

例如,当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当地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公共道德原则相悖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合同法对全球治理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

合同法对全球治理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

合同法对全球治理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国际社会的治理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一背景下,合同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全球治理的法律框架和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分析其对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的影响。

首先,合同法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法是一种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它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使得跨国合同成为日益普遍的现象。

合同法的适用和执行,对于保护跨国交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合同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框架,使得各方能够依法行事,解决争议,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

其次,合同法对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产生积极影响。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合同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为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提供了实践基础。

通过合同法的适用和执行,国际社会可以在具体的交易和合作中,体现和落实国际公法的法律准则和条约法的共识认同。

合同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国际社会能够在具体的合作和交易中,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合同法在全球治理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合同法的适用和执行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合同法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这给跨国交易和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其次,合同法的强制力和执行机制有待加强。

在全球治理中,合同法的强制力和执行机制对于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合同法的强制力和执行机制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有所演进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

二、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1. 合同法的趋同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大陆法系的合同法逐渐与其他法系的合同法接近。

许多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合同法时,会参考其他法系的合同法,取长补短。

例如,一些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时,引入了“约因”的概念,以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 合同解释的自由化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释理论以客观主义为主,即以合同文字为准,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后来,主观主义逐渐成为合同解释的主流理论,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准。

目前,许多国家在合同解释方面更加灵活,更加强调个案的公平正义。

法院在解释合同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文字、当事人意图、交易习惯等因素,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合同解除的宽松化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合同解除制度比较严格,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放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些国家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这使得合同解除的适用更加灵活和合理。

4. 合同领域的电子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合同领域的电子化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中增加了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认证等问题。

同时,一些国家也在探索新的合同法理论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功能等同”理论等。

三、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发展趋势1. 合同法的规范化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规范化。

一些国家在合同法中引入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原则,例如约因、合同解释理论等,使得英美法系的合同法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合同文件国内外研究现状

合同文件国内外研究现状

合同文件国内外研究现状合同文件是指人们在各种交易和合作中所签订的合同的书面记录。

它是在法律框架下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涉及到合同文件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对合同文件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

国内研究方面,合同文件是法学领域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国内学者对于法律合同文件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分析合同文件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修改等问题。

同时,也有少数学者对合同文件的规范性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合同文件的范本和指导原则,以帮助各方更好地起草和解读合同文件。

国外研究方面,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合同文件的研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在发达国家,合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对合同文件的研究更加深入。

比如,美国学者对合同文件的效力要素、合同的完整和强制性条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同时,欧洲国家也有一些研究探讨了合同文件的跨国适用问题,以及合同文件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等。

此外,合同文件在国际商务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由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务合作越发密切,合同文件在国际化背景下的研究和应用也受到关注。

许多学者将目光投向了合同文件的国际化特点以及多语种合同文件的翻译、解释等问题。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于国际商务中合同文件争议解决的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的建议。

综上所述,合同文件的研究在国内外均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着重解读和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国外研究更加多样化,不同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研究;国际商务方面,合同文件的国际化研究也吸引了学者的关注。

然而,目前合同文件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对于新兴合同模式和科技背景下合同文件的研究还相对较少。

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合同文件研究的深入与拓展,以满足实际应用与发展的需求。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和合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为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具有法律效力。

(4)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贸易: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投资:国际法规范了国际投资活动,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3)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4)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1)企业合作:合同法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股权转让、合资经营等。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

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合同的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就中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国内合同法适用在国内层面,关于合同法的适用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主要依据。

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合同。

具体规定如下: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由订立的,当事人一般具有平等的地位。

同时,合同的成立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

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的解释与效果: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当事人的解释与陈述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

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可能引发违约责任。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应当双方共同履行义务,当一方不能或者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违约损失。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不可抗力和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定解除原因。

二、国际合同法适用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合同的适用问题更复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国际商事合同一般涉及跨国当事人,根据国际惯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的法律来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个具体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商事惯例。

2. 合同的主体性原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一般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即主体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3. 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在无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国际合同的适用将参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有明确联系的法律,如合同履行地或合同订立地的法律等。

合同法的国际适用与跨境异议解决

合同法的国际适用与跨境异议解决

合同法的国际适用与跨境异议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合作与贸易逐渐增多,国际合同的签订成为日常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跨境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常常面临着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因此,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和跨境异议解决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在跨境交易中,当事人常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主要通过选择法和统一法两种方式来解决合同法的国际适用问题。

选择法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选择法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式下,合同法的适用将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然而,选择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当事人可能缺乏法律知识,无法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的法律可能与合同事实不符,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统一法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协定制定的法律规则,用于统一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规定。

目前,最具影响力的统一法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适用于跨境货物销售合同,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合同解释、履行、违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维也纳公约的实施,为跨境交易带来了便利和可预测性,但它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二、跨境异议解决在跨境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异议或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了仲裁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委托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来解决争议。

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保密的特点,受到跨境交易当事人的青睐。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简称“ICC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简称“LCIA”)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它们提供了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为跨境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异议解决机制。

法院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法院诉讼具有公正、权威和强制执行的特点,但程序复杂,费用较高,且可能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限制。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

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贸易和国际合作越来越频繁。

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了解和遵守各国的合同法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在不同国家的适用和规定,以帮助商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商务合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虽然各国的合同法存在差异,但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

例如,合同法通常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 自由意思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自愿和平等的意愿,没有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的干扰。

2.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3. 履行诚实原则: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推卸责任或拖延履行。

4.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的国际适用在跨国商务合作中,当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问题时,需要考虑国际适用法的原则。

国际适用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合同选择法: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合同法。

这种选择应当是自愿的、明确的,并且不违反公共利益。

2. 最有联系原则:根据最有联系原则,合同的适用法应当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考虑了合同的履行地、各方的国籍、合同涉及的物品或服务的来源等因素。

3. 国际公约:各国之间可以签订国际公约,规定适用于跨国合同的法律。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

三、合同法的国家规定不同国家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合同法方面的特点:1. 英国:英国的合同法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各方的自由意思和契约精神。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各方的意愿和履行能力。

2. 美国:美国的合同法以普通法和商法为基础,各州的合同法规定略有不同。

合同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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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国际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越来越明显。

世界贸易交往变得更加频繁,世界各大经济实体通过资本、金融、商品等大量的输出与输入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

全球市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分隔越来越小,在这种现状下的交易急需一种规则的统一,以此来避免由于规则不统一造成的不必要的争端,降低交易的成本和费用,并在争端发生后,有足够完善,有足够说服力的法律来解决争端。

合同法作为在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它在订立之时就确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后追究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也是以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重要依据。

由于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法律等环境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国际合同在订立时因无统一的规则,就会面临许多问题。

比如说订立合同所用的语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都符合双方国家所设定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合同中交易所用的货币等问题。

如果不但能给予现有的交易者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而且能使得更多的具备潜在市场参与能力的交易者更加容易地加入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适应这种开放性的市场经济,不能只着眼于国内,更应该与国际合同法接轨,形成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给交易者一个良好的方便的有依据的法律凭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正如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的,“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的经营,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的一些活动。


在合同法国际化的进程中,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不断的借鉴和融合,一方面,英美法逐步借鉴大陆法的理论。

例如,英美法历来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并没有重视其合意的本质。

近几十年来其也借鉴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强调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另一方面,大陆法也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例如关于预期违约等制度。

尤其是两大法系在许多规则上出现相同之处,例如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变更并不构成反要约,对此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

在200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就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

它可为各国立法参考,为司法、仲裁所适用,是起草合同、谈判的工具。

它是各国努力寻求解决国际合同法律冲突方法的创新,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直接介入国际贸易关系并直接调整国际合同法律冲突。

1988年生效现今已有60多个国家参与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目的就是使各缔约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并且照顾到了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并为此制定统一规则。

此公约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就是关于国际合同方面的统一规则,这种非立法方式是寻求国际合同法律冲突的一种新的尝试。

欧洲合同法原则作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的文件却又与其它非法律文件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它虽然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却具有不可磨灭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是国际商事合同方面的统一规则。

在实践中不仅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援引作为支持他们主张的论据,而且在判决或仲裁裁决中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以论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同法的国际化不是各国合同法的简单的汇集、解释,而是一种全方位的整合、发展,具有很强的学理性,其并非简单地考虑哪一种规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而是考虑哪一种规则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哪一种规则最具有说服力,哪一种规则最适合国际商事贸易。

它综合的考虑到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总结和吸收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国际合同法还在不断地发展,这样才能满足国际经济实际的需要,在合同法国际化的发展中要对现今已存在的有国际统一合同法进行修改和更新,对一些含糊用于进行具体说明,要重视和参考国际惯例,解决各种冲突,用经济区域一体化促进合同法国际化。

国际合同法将以崭新的面貌公正合理地调整国际合同关系,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世界各国都在进行合同法国际化的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发展,为了为我国经济的对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顺应国际发展潮流,我国在合同法国际化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探索和实践。

1985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它改变我国涉外经济无法可依的局面,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交存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这一举措为我国国际货物销售行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借鉴。

其中成就最突出的是,在1999年3月15日,制定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法律原则一改过去只有理论指导性的价值,而采用国际通行规则,增加了法律原则的条文引用性,使法律原则有具体规范,可直接引用于审判的作用。

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了选择性借鉴。

把握它们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并将这些精髓吸纳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中。

在1999年的《合同法》中向国际积极靠拢,主要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对合同形式的限制放宽。

原有的合同法对合同形式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是对
于涉外经济合同。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中就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同时在合同形式上确认了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规定与《规约》和《通则》中关于合同形式无要求的原则一致,同时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体现合同自由原则。

2.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对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
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内容。

原来我国合同法的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准确的条款来评判某个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而1999年《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须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并且对这一制度设立了二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约何时生效,要约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销,何时失效等。

使中国合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整起来。

3.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

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一旦合同订立合同债务人就
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为给付既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以其他标的物
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来终止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以及我国和世界经济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再坚持这一原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时把握商机科学地看待合同履行的问题。

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有必要的灵活性或作其他处理的权利。

4. 接受了已为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
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我国合同法国际化进程中,我们可以做的还有很多,比如应对和知识产权这种比较抽象的行为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

但应该注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和国情,其保护正常交易的法律途径、力度都不同,国家应该制定适应其国情的法律,确保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在合同法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要积极参与,努力争取,掌握主动,尽量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在适当妥协的基础上,为未来自身经济的发展谋求一个比较好的国际法律环境,谋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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