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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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2月1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市场秩序第五章快递服务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快递管理规定(3篇)

关于快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快递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确保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鼓励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快递服务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快递企业资质第七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七)有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五)快递设施设备清单;(六)安全保障措施;(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八)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九)投诉处理机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二)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三)公布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四)提供及时、准确、安全、可靠的快递服务;(五)妥善保管用户快件,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七)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八)对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2014-06-05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可以由企业法人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备案登记表信息,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邮发[2012]100号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二、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支机构层级管理和网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第二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登记。

营业性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网点所在地地名或自定序号+营业部(厅)”。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快递企业营业性网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的规定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的规定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业务的规定一、概述为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新《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均等机会,使其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有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规定。

邮政法法---快递服务(第五十一---第六十条)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登记表审核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的规定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的规定

模块一、邮政法关于快递业务的规定一、概述为规范快递企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新《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给予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均等机会,使其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要求,有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规定。

邮政法法---快递服务(第五十一---第六十条)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

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

解读《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快递企业经营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注销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关系到快递企业经营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序统一。

近日,国家邮政局出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退出”明确了方向和路径。

“快递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建立有进入、有退出,实现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是市场管理面临的主要任务。

目前,关于快递经营许可的准入制度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比较全面的管理框架,但在许可退出管理方面,存在办理注销手续无章可循的现实困难,出台《规定》是当务之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王丰说。

“退出”有据:分类适用有章可偱与快递市场全面的“准入”制度相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则略显“捉襟见肘”,一是对“注销”没有明确的界定,二是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规定》开章明义,首先解决的就是这两个基础问题,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的内涵,并对注销情形作出了详细说明。

所谓“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被依法终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部门可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连续六个月未营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被依法吊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包括未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管理部门提出换领申请;或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换领决定。

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终止。

连续六个月未营业,指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或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许可范围开展快递业务,且未按规定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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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寄快递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对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之合作的超市、便利店等末端投递网点,国家邮政局将专门出台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加强属地化监管,规定明确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要求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秉持便利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简化了备案流程和相关提交材料内容,明确要求备案提交材料合格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

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决定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职能下放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简化了备案流程。

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和流程,备案监督检查等共计14条。

作为快递企业的“四肢”,分支机构承载着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实际功能,是快递经营活动的实际发生场所。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全方位推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对完善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据了解,规定中的备案主体定位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加盟企业均属于独立法人企业,需要单独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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