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周期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概述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周期检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校准和维修,以保证其符合规定的计量性能和精度指标。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法律法规支持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是我国计量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器具管理条例》(GB 50130-2012)的规定,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量程最大值大于等于0.01g的电子天平,周期检定期限为1年;2.量程最大值小于0.01g的电子天平,周期检定期限为6个月;3.体积计、密度计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期限为2年;4.摆秤、弹簧秤、拉力计、压力计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期限为1年。
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来进行检定。
计量器具是各行各业中广泛应用的基本工具之一,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各行各业的生产与质量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计量器具的不准确性和失效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影响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制定和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可以确保计量器具长期保持其符合要求的计量性能和精度,保证产品的合格性和稳定性,提高企业的质量竞争力。
此外,周期检定还有利于提高计量员水平,保障其检定技能和检定工作的质量。
检定方法和标准周期检定应该采用认可的方法和标准。
依据检定方法和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标准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可得到最具权威性和可信度的检定结果。
厂家方法使用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提供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可得到最贴近实际使用的检定结果。
使用用户自行制定的检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检定,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和计量器具,并可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和建议。
检定的标准化管理在实施周期检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检定的过程、结果、结论等进行标准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强检(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所有医用计量器具必须登记建档。
新装备入院的医疗仪器设备,如属国家强检范围之内的,由销售方完成首次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进口强检仪器设备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验收合格后入库。
入库后的计量器具,计量室要立即建立计量检定档案。
2、本院医用工作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性检定德阳市技术监督局管辖,每年按规定定期由医学装备科负责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周期性检定。
3、我院所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须经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配合和协助计量检定人员做好计量检定工作。
确保年度强检计量器具周检率达到 90%以上,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员负责组织及时交付临床科室使用。
4、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必须在周检合格期内使用,不合格或超期者严禁使用。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和检定后仍不合格,应将其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并在计量器具的总账和台帐中分别登录。
5、非强检计量器具自行规定检定周期,并向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
6、各临床科室必须按时按量完成本科在用医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性检定工作。
如有漏检或不配合部门,按医院质控标准处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性的检定和认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的计量准确度和公平贸易。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检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各类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等。
2. 强制检定周期:法律、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定和认证。
3. 检定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检定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检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检定标准:对于每种计量器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检定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和精确度等指标。
5. 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样品检定、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等环节。
6.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获得国家认证标志,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
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误差对贸易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1. 引言计量器具是衡量物理量的工具,具有广泛的应用。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业生产和国计民生。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严格的周期检定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的角度来介绍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规定。
2. 什么是周期检定?周期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在一定周期内进行检查、验证和标准化的活动。
其目的是检查计量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中能够满足精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周期检定是通过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检测,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地工作,保障我国质量和计量行业的发展。
3. 周期检定的范围我国周期检定的范围包括国家强制检定和委托检定两种方式。
强制检定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被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器具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性检定。
委托检定是指检测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或检测需要,按照规定对一些通用计量器具或个别特殊器具进行检定。
4. 周期检定的周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周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
具体周期由器具所属的类别和用途等因素来决定。
对于如下情况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用于质检、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等的计量器具;•用于计量诊断的计量器具;•在工艺流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安全的计量器具。
对于不属上述情况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两年。
5. 周期检定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清洁检查,保证器具的外部清洁;2.被检器具应当具有合法的计量单位且能够满足器具精度要求和使用规范;3.检定机构应当获得被检器具的使用规范和说明书,作为检测时的依据;4.被检器具应在检定期内使用正常,不能进行维修和校准的操作;5.检定机构必须使用合适的标准器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6.检定完成后必须的校准记录、检定报告和检定证书等文件,确保检定结果可靠。
6. 结论周期检定是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维护行业信誉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完整版)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及周期

四、特种设备用压力表的检定
前文讨论了压力表的检定范围和周期,也许会有读者问,在执法监察中,常见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上用的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它们的检定周期该怎样确定?
1、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的检定
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该规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1999)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于199912月22日公布,2000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5.5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对此,笔者认为有两条需要做探讨,一是该条所指的压力表应该为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需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二是“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缩短检定周期,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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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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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周期明细表
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项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而编制的。
表中所列“检定周期”均为现行“检定规程”所规定。
将来“规程”修订或新制定,则规程名称、编号及相关检定周期均应以相应的新“规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