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供电管理制度

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管理,保障电力运行安全,提高供电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电系统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供电系统是指电力生产、输送、分配、用电和供电设备等相关活动的有机组织。
第三条供电系统应当加强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的正常供应。
第四条各级供电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供电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供电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供电管理应当强化沟通协调,加强内部各个环节的合作与协调。
第八条供电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供电安全与正常稳定运行。
第九条供电管理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率。
第三章供电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加强设备管理,保证电力设备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完善供电检修制度,提高设备检修效率。
第十二条加强电力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发电效率和电力质量。
第十三条完善电力调度管理制度,保证电力调度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健全供电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完善供电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
第十六条加强供电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完善反馈机制,收集处理用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供电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加强供电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定期对供电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不足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对供电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得到落实。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供电人员的监督与考核,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率。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关责任人追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引发的事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最终权解释权归供电管理部门所有。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5篇)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1、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
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的门应加锁。
3、所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及性能、状态,悬挂有“完好”、“待修”、“报废”等字样的牌子;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4、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各种保护继电器装置应灵敏可靠,并由专人定期试验检查。
5、变电所要专线专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缆,禁止违章作业。
6、井下所有电器设备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例规定的防爆要求。
7、变电所安装的各种保护继电器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
8、变电所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9、相关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要熟悉煤矿供电系统,有独立操作的能力。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2)是指对供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管理:规定供电系统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维修、保养、报废等管理程序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管理: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检修、隐患排查、故障排除、应急处理等措施。
同时要制定巡视、巡查、巡逻等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供电系统的安全操作程序,包括用电安全、电器设备安全、火灾灭火等安全措施。
同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能耗管理:制定供电系统的能耗管理制度,包括节能措施的执行、能源计量与监控、能源管理指标的评价等内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5. 数据管理:建立供电系统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采集、记录、存储、分析和应用等内容,为供电系统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6. 紧急情况应对:规定供电系统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流程,包括事故报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提高供电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
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4篇)

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供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供电系统,包括发电、输电和配电。
所有与供电系统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将安全生产纳入供电系统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各项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加强预防事故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依法经营。
第六条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规程、事故应急处理、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为了落实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第八条供电系统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完善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供电系统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负总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供电系统的安全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要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员工要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纪律。
要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他人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向上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高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

高压供电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压供电系统的管理,确保供电安全与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压供电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高压供电系统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高压供电系统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第五条高压供电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运行、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高压供电系统管理应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高压供电设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选择、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八条高压供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维修应及时有效,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高压供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高压供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高压供电设备的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要求。
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十三条在高压供电系统附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规划和准备工作,明确作业范围与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了解高压供电系统的规定与安全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严禁使用带电工具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完成后应清理现场,恢复供电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八条高压供电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制定检查方案和内容。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十二条已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高压供电系统的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对第二十三条发生高压供电系统本规定未涉及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3篇)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包括供电公司、电力用户、承包商和相关人员。
二、安全责任和义务1.供电公司有责任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维护和管理供配电系统。
2.电力用户有责任遵守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其使用电力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承包商有责任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供配电系统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供电公司应制定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操作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
2.供电公司应对供配电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对电力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运行安全。
4.承包商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操作需求,应提前与供电公司协商并取得批准。
5.供电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事故处理和报告1.发生供配电系统事故时,供电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和记录。
五、责任追究1.对违反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供电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电等相应措施,并可按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2.对于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中的疏忽、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供电公司所有。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的修订和修改将通过适当的渠道通知相关方。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电正常、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配电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的安全和维护。
供电系统的养护管理规定

供电系统的养护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规范供电系统的养护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包含企业内部全部与供电系统相关的设备和部门。
2. 定义2.1 供电系统:指企业内部用于供应电力的设备、线路和相关设施的总称。
2.2 养护管理:指对供电系统进行保养、检修、维护和修理和设备更换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 养护管理责任和组织机构3.1 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供电系统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供电系统的连续运行和安全性。
3.2 设立供电系统养护管理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任命专职人员负责供电系统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3.3 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4. 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4.1 定期巡检 4.1.1 对供电系统的设备、线路和相关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2 巡检内容包含设备运行状态、电线电缆的磨损和老化程度以及接地等情况。
4.1.3 巡检记录应详尽,包含巡检时间、地方、巡检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 设备保养 4.2.1 对供电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保养,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4.2.2 保养工作包含清洁、润滑、紧固和调整等。
4.2.3 保养记录应认真,包含保养日期、设备名称、保养内容和保养人员等。
4.3 检修维护和修理 4.3.1 对供电系统的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4.3.2 检修维护和修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必需时可以委托外部单位进行。
4.3.3 检修维护和修理记录应认真,包含检修维护和修理日期、设备名称、问题描述、处理方法和检修人员等。
4.4 设备更换 4.4.1 对供电系统的老化和损坏设备进行及时更换,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4.2 更换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依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和记录。
5. 养护管理的计划和执行5.1 订立年度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范文(4篇)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供电系统安全稳定可靠供电,建立健全供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供电质量和效率,根据《电力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系统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供电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运营、检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稳定运行、高效服务、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系统管理应当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供电系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供电系统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供电设施的设计与建设第八条供电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条供电设施的材料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供电设施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供电设施的验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供电设施的维护与运营第十三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应当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换、设备改造等内容。
第十五条供电设施的运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进行,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效率。
第十六条供电设施的运营应当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巡查设备设施,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
第四章供电设施的检修与故障处理第十七条供电设施的检修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进行,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八条供电设施的检修应当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根据设备的情况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九条供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确保不影响供电质量。
第二十条供电设施的故障处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安全措施进行,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供电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供电系统是指供电公司提供的输送和分配电能的系统。
为了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电网的质量和供电质量,制定供电系统管理制度,对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改造进行规范管理。
二、供电系统管理范围1.输电线路的运行与维护;2.输电变电所的运行与维护;3.配电线路的运行与维护;4.配电变压器的运行与维护;5.供电设备的巡视与检修;6.供电设备的改造与升级;7.供电设备的故障与应急处理;8.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
三、供电设备的运行与维护1.保证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2.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查,防止设备老化和故障;3.建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管理;4.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5.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运行监测和故障排除。
四、供电设备的改造与升级1.根据供电系统的需求,进行设备的改造与升级;2.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节点;3.确保设备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改造;4.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备改造,及时处理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供电设备的故障与应急处理1.建立设备故障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急预案;2.对供电设备的故障进行分类,及时处理故障并进行记录;3.建立设备故障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为故障预防提供参考;4.对突发故障进行及时应急处理,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六、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1.建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的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2.对供电设备的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3.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4.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七、违章和处罚1.对违反供电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2.建立违章查询和处罚记录,对违章行为进行档案管理;3.加强违章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能力。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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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供用电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井供、用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l、机电队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井主要供电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负责制订供用电管理制度及停送电管理制度,对本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具有监督检查责任。
2、全矿的10KV高压供电干线(电缆)、主要供电设施(包括井下变电所、主驱动机房、通风机房、各高低压配电室、高压综合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内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4、各掘进队组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队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
5、各用电队组必须协助机电队按要求进行移变的安装、摆放,高压电缆的敷设以及做接地等工作。
6、给各用电队组供电的移变由各队组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气防爆、完好、摆放、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
机电队负责领用、安装、检修、维护、挪移、回收等工作。
7、各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对本队组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进行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等必要的检修工作。
班班必须进行漏电试验。
每月月底必须上交检修记录。
8、各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并且每周进行一次接地状态的检查。
新安装的接地系统立即报机电队进行检查并测试接地电阻,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投入使用。
9、各用电队组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启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的整定合理,保护有效。
10、各用电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保护或带病运转。
11、对于各使用队组自己处理不了的供电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机电队汇报,机电队必须及时派人指导处理。
12、严禁各队组私自对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变、高压电缆等等在内的各种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矿机电队,由机电队派人处理。
13、机电队每周必须对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队组必须密切配合。
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井工矿供用电管理制度办法》的对组,机电队将进行通报,并根据井工矿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14、当某个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的指挥,认真排查故障,彻底消除隐患;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管理部门供电。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
二、申请和审批1、2、当因工作需要各施工单位的用电设备或干线需停电时,必须填写停电申请单,提前一天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申请单必须写明申请停电原因,停电范围,停电时间等内容。
经审批的停电申请要及时送递规定部门,由矿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及所有影响队组,由机电队指派电工严格按照停电通知书规定的停、送电时间进行停送电。
3、当各用电单位的负荷增减、电气设备的搬迁、线路的改造需要重新接电时,必须提前两天向矿机电队提交用电申请,有机电队提供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安装接线,任何施工单位不得私拉乱接,擅自施工,否则罚款1000元。
4、各用电单位新装的电气线路,设备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5、对用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未经机电队许可私自更改、搬迁不属于自己负责范围内的矿井供电电缆线、供电设备的单位,一经查出,将停止供电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6、井下变电所为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更不准乱动变电所内的任何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应在《要害场所来往人员登记薄》上登记。
7、各用电组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保护或带病运转。
8、严禁各队组私自对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动变电站、高压电缆等等在内的各种高压电器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报矿机电队由机电队派人处理。
9、各用电队组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启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给机电队,确保整个供电系统的整定合理,保护有效。
10、当施工队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队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的指挥,认真排查故障,彻底消除隐患;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队组方可申请管理部门供电。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
11、当井下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停电,排除故障需送电时,必须设专人检测井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申请送电,否则严禁送电。
12、施工队组在生产期间,对供电设备强行启动运行、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造成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到矿井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若经核实,按规定对该队组给予经济处罚。
12、机电队每周必须对全矿井的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查,各队组必须密切遍合。
对迍反《煤安全规爋》和《井工矿供儨电玡理?度》的队组,机唵队堆进行通报,并根据井工矿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睚。
13、攨电队组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做好供电设备的接地保护缌并且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状态检查。
新安装的接地系统必颞即报机琵阞行检查并浊?掤地甴$塮认没月颐后$能投兤甠。
第四章矿井机电第四十勋条井?设备接地(包括、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以及裞采线)必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五条井下动力、信号、照明、通信、控制必须用不延燃电缆,发现一处不符合以上规定者罚使用单位2000元,责任者1000元。
第四十六条入井矿灯不完好,每台矿灯罚管理单位200元。
第四十七条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一般性失爆的,罚所属施工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八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四十九条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气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罚单位负责人、违章人各1000元。
第五十条清扫、维修皮带机头机尾时不停电或不闭锁,罚责任者1000元。
第五十一条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掘进机电缆除外),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五十二条高压操作无工作票(操作票)、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500元。
第五十三条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违者罚款2000元。
第五十四条随意甩掉三大保护,罚使用单位2000元。
第五十五条防爆开关必须台台上架;淋水区需有防水遮淋措施;动力接线盒或连接器必须悬挂或上架,否则发现一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六条刮板运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有合格的易融合金塞及防爆片并注难燃液,一处不符合规定,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七条用铁丝代替高压胶管的U型卡子,每个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十八条电缆敷设、悬挂不符合规定;吊挂合格率低于90%,罚单位500元。
第五十九条电缆选型不符合设计要求,罚使用单位2000元。
第六十条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措施,罚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一条电缆或设备无标志牌或标志不全,不清晰,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二条无措施、无规程搬运大型电器设备,罚单位1000元。
第六十三条因故掉闸未查明原因,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闭锁,私自强行送电者罚责任者2000元。
第六十四条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老鼠洞以及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熔丝,发现一项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第六十五条在用的机电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或传动部分没有装保护罩或遮拦,罚相关单位1000元。
第六十六条电气设备、电缆停电检修、搬迁时,现场未检查瓦斯、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十七条非授权人签发停电工作票或执行非授权人签发工作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十八条局扇不按规定上齐“三专两闭锁”,罚相关单位500元第六十九条进出电缆交错乱挂、电缆落地被车压、横跨巷道的高度不符合设计、潜水泵、煤电钻等电缆多余部分不盘不挂,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条不按规定对各类保护进行试验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七十一条过流保护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项不合格,罚使用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发现多台不合格,累计扣罚。
第七十二条未按规定安装风电闭锁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人300元,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的,罚责任人(包括指挥者和操作者)500元,风电闭锁失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三条应装设照明信号综保,煤,岩钻综合保护的未装设或失去保护作用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四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带有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每发现一台罚使用单位20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双电机驱动的采煤机必须采用双回路控制,每查出一次,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者200元,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六条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查出一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责任者300元,操作者200元。
第七十七条井下各作业点要配置专用电话,每缺一门电话,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十八条井下盘区皮带未按规定装设皮带保护的,每缺一处,罚安装单位1000元,多处短缺累计扣罚。
运行中的皮带综合保护装置,每缺一处或综合保护失效而未制定安全措施的,罚维护单位1000元。
责任人200元。
出现多处不合格,累计扣罚。
三号井工矿筹备组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