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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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都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都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都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要实现发展和扩张,往往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而获取资金的途径,也就是企业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

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渠道,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渠道之一。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向银行申请不同类型的贷款,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通常会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就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同时,企业可能需要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以降低银行的风险。

银行贷款的优点是资金来源稳定、利率相对较低。

但缺点是审批流程较为复杂,放款时间较长,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

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企业债券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发行债券的企业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债券的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利率、企业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

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往往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行债券,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债券融资的优点是融资规模较大,资金使用较为灵活。

但缺点是发行债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要求较高,同时还面临着债券到期兑付的压力。

三、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企业通过出让部分股权来获得资金的方式。

常见的股权融资方式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发行股票等。

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可能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市场资源。

而上市发行股票则可以使企业在公开市场上募集大量资金,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

股权融资的优点是无需偿还本金和利息,能够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但缺点是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可能影响企业的控制权。

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融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设备、车辆等资产,同时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下面将介绍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决企业的短期资金周转问题。

第二种方法是发行债券。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债券作为一种长期融资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解决长期资金需求问题。

第三种方法是股权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转让来筹集资金,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股东基础,增加企业的资金实力。

第四种方法是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是一种非公开发行股权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权来筹集资金。

第五种方法是担保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向担保公司或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第六种方法是租赁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来融资,比如设备租赁、房地产租赁等,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七种方法是信托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信托公司来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多种融资产品,满足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

第八种方法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发行股权,以筹集资金。

第九种方法是政府补贴和贴息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政府补贴和贴息来获得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十种方法是企业集团内部融资。

企业集团内部可以通过资金调拨、股权转让等方式来进行融资,以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的资金需求。

总之,企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希望以上介绍的10种融资方法能够对企业融资有所帮助。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一)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但是,这种融资方式需要注意合法性问题,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下面我们来介绍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一、合法性前提
首先,要求公司合法存在、合法经营,具备与外部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其次,任何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兑现必须有书面证明,充分记录贷款的性质、金额、利息和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最后,贷款应具有合法性,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法程序
1. 股东提出申请
如果股东有资金需求或投资计划,可以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说明贷款的具体用途和金额等细节。

2. 决策程序
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需要组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在此过程中,需要充分论证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等条件,并制定相关协议。

协议中记录的信息应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便后续执行。

3. 审批程序
如果董事会决策通过,公司必须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和签署。

负责人需要签署相关文件,承担相关责任。

4. 贷款发放和记录
贷款通过后,公司需要将资金划拨到股东账户,同时建立贷款与股东之间的明确记录,包括合同、贷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重要内容。

5. 监管与风险控制
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股东还款能力和按时按量偿还贷款。

同时,应积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股东从公司借款的合法流程。

在具体操作中,公司要合
法操作、合规经营,股东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遵守合同。

这样,
在提升财务和投资效益的基础上,保证了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把与上位法冲突的法规清理干净

把与上位法冲突的法规清理干净

把与上位法冲突的法规清理干净陈蔼婧《中国青年报》( 2015年08月12日 02 版)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限度地承认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引得不少评论者喝彩,认为其具有“民间借贷合法化的里程碑意义”,是打破金融垄断、顺应经济发展的明智之举,将造福中小企业。

仔细阅读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答记者问,这一“里程牌”似乎不应被算在新鲜出炉的司法解释头上,而早就由1999年的《合同法》树立起来了。

企业间借贷被认为不合法,规范依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8月颁布的《贷款通则》,其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也明确表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该批复指出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有关法规,而《贷款通则》只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除此之外,并没有现行有效的、位阶更高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贷作出禁止性规定。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之一。

违反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并不成为一个合同当然无效的理由。

因此,《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全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发生了冲突,根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所明确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仅因为主体不适格就判断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已经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道,这样的法律冲突也存在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与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原则之间。

但时至今日,无论《贷款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被有关机构修改或废除,在法理上仍全然有效。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又是怎么解决的呢?即使以《物权法》颁布后的2008年为起点,搜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裁定,以企业间借贷合同违法而无效而作出的判断,仍然比比皆是,如:“《项目投资协议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明知企业间的借贷交易非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公司、白沙洲大市场作为企业法人,均不具备向另一企业法人出借资金的主体资格,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协议》无效正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250号民事裁定书),不一而足。

企业融资的各种途径

企业融资的各种途径

企业融资的各种途径企业融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运营资金或进行扩张而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资金的行为。

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融资是一项关键性的任务,它能够支持企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并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增长。

本文将介绍企业融资的各种途径,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融资方式。

1. 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企业最常见的融资途径之一。

它指的是企业通过运营盈利或收回债权等方式积累的资金。

自有资金的优势在于无需支付利息或股份所带来的负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然而,自有资金的规模受限于企业盈利水平和现金流状况,可能无法满足大规模的投资和扩张需求。

2. 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支付运营的日常开支或资本投资。

银行贷款的优势在于利率相对较低,并且具有较为灵活的还款方式。

然而,银行贷款需要提供一定的质押担保或信用担保,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有一定要求。

3. 债券发行债券发行是一种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方式。

企业可以发行债券来募集长期资金,债券通常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

债券发行的优势在于相对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适合用于资本投资项目。

然而,债券发行需要一定的资本市场经验,并且对企业信用评级有一定要求。

4.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的方式。

企业可以将股权出售给投资者,以换取投资资金。

股权融资的优势在于无需支付固定利息和还款,可以吸引长期资金和战略合作伙伴。

然而,股权融资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分散,需要注意保护企业核心利益。

5.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是一种专门为初创企业或高风险项目提供资金的方式。

企业可以寻求私募股权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以获得资金和战略指导。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的优势在于投资者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并提供更多的资金,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行业经验和资源。

然而,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通常要求企业出让部分股权,并接受投资者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老会计经验】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方法

【老会计经验】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方法

【老会计经验】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方法就目前来说,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实际上普遍存在,对应国家政策法规来讲是不合法的,对出借方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这就使得企业创造出很多规避法律的手段来取得资金,一个基本的途径就是灵活运用投资和债权的法律形式的变换和组合。

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操作也不复杂,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及其担保的合法性问题。

以买卖赊欠的形式、以空买空卖的形式、虚拟回购形式,或者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融资,直接开给或者间接开给借款方,借款方通过票据贴现之后取得资金等等手法,几乎解决了企业借贷外壳合法性的顾忌,从法律上另外再介绍几种成本比较高、比较新的企业融资手法。

(一)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委托贷款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它已经不是间接融资,而是一种变相的直接融资。

但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二)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转换贷款主体替身模式 1.自然人替身模式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将资金先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向该个人借款的出借方作连带保证,或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

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

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企业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实现更多的商业机会。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不断寻求各种融资方式来支持自身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企业可以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银行贷款通常有较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和较低的利率,适合中小型企业融资使用。

2.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售股份来融资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私募股权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投资,以获取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股权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实力,但也需要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3. 债券融资。

债券融资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融资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借款,以获取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债券融资通常有一定的利率和期限,适合长期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使用。

4. 私募融资。

私募融资是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融资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等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融资,以获取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私募融资通常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适合有一定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使用。

5. 集资融资。

集资融资是企业通过向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内部和外部关系人进行融资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员工股票、供应商债券等方式向内部和外部关系人融资,以获取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集资融资可以增强员工和合作伙伴的归属感和积极性,但也需要考虑利益分配和风险管理等问题。

6. 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是企业通过租赁设备、场地、车辆等方式来融资的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以获取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租赁融资可以节约资金成本和税收成本,但也需要考虑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用等问题。

7. 抵押融资。

抵押融资是企业通过抵押资产来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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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委托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

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

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

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信托贷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
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其他变通方式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

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

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

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

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
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

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企业借贷的法制建设展望
禁止企业之间借贷,剥夺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对自有资金的有效利用。

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正是在此基础上,《贷款通则》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删除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

可以展望,在不久的将来,在政府有效监管下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方面的依据,行政法规方面的也只有一个,即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其他有关其合法性方面的依据多数散存于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中。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其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为无效。

但法院在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时,由于企业间借贷形式的不同而援引不同的依据。

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而无效,如北京市一中院一中民初字第8282号判决书:“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因杰诺仕公司属非金融机构,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经营范围,因此其与深圳卢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确认无效。

”。

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

有的法院也直接以违反《民法通
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规定而确认无效。

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

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

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由于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因此,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也径直以双方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另外,大多地方法院也径直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同期银行利息。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三、关于企业之间借贷应否计息及民事制裁问题:对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但利息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同时,对出借方已取得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的款额,应冲抵本金或未付的利息。

”海南法院也支持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

如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基建修缮中心与海南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海南高院认为:“依照法律关于依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的规定,建成公司应当向修缮中心返还借贷本金,使用该资金期间的费用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琼民二
终字第17号判决书)。

江苏法院持同样主张。

《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无效借款合同中,对于已经偿还的款项中按高息结算的部分,应将超过正常利息的部分冲抵本金。

”也就是承认无效借款合同的正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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