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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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矿山设备(用电)安全知识(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

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

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用电操作及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用电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山成立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用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电设施与设备管理第七条用电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八条用电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如不具备齐全条件,操作工有权拒绝上岗。

第十条禁止私自改装、拆除、损坏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四章用电操作管理第十一条用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电工操作证。

第十二条用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用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禁止非电工人员操作用电设施、设备。

第五章用电线路管理第十五条用电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用电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八条用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电气火灾预防第十九条矿山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禁止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运行时,应保持周围环境清洁,防止粉尘、油污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电烙铁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保障矿山生产用电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范围内所有生产、生活、科研、辅助设施等用电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用电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应实行逐级负责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用电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矿山成立安全生产用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用电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制定矿山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用电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用电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5. 处理安全生产用电事故。

第七条矿山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用电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用电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用电的日常管理工作;2.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用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4. 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电气设备;5. 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用电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用电设施管理第九条矿山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第十条电气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电气线路、电缆、插座等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山应设立电气设备库房,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生产用电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用电培训,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附属单位的生产、科研、生活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及用电行为。

第三条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山应设立电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负责电气设备、线路的维护、检修和更新;(四)对电气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条电气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管理第六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并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应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矿山实际需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电气设备、线路的检修、改造和更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电气操作管理第十条电气操作人员应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电气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线路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电气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穿戴绝缘鞋、手套等防护用品;(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不得酒后操作;(四)不得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线路的接线;(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矿山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用电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施工等场所的用电安全管理。

三、安全用电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

2.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审核、实施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 各部门、班组、岗位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用电安全责任。

四、安全用电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线路安全。

3. 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不得擅自改装、拆除。

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 高压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7. 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8. 巡视避雷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9. 停电拉闸必须按照开关(断路器、油开关、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

10. 高压设备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

11. 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12. 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13.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设备和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14. 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应装设接地线,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放电、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经检查确认无电后,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方可开始工作。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用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及其操作人员。

第三条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矿山用电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山成立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电力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和修订矿山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四)监督检查矿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六)定期向矿长汇报安全用电工作情况。

第六条矿山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措施第七条用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一)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二)定期对用电设施、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三)禁止使用非标准、非合格、损坏或带故障的用电设施、用电设备;(四)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线路安全。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操作管理:(一)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参数;(三)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操作完毕后,应关闭设备电源,切断电源线。

第九条用电场所的安全管理:(一)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三)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吸烟、使用明火;(四)禁止非电气设备操作人员进入电气设备操作区域。

第十条安全用电教育培训:(一)矿山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二)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用电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用电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用电技能。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

矿山用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山用电管理,提高用电安全性和经济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

三、用电组织1、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用电计划,确保生产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检查及维修电气设备,包括发电设备、配电设备、用电设备等。

3、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电气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4、财务部门负责用电费用核算及分析。

五、用电计划1、每月底各部门统计下月用电需求,并提交生产部门。

2、生产部门根据各部门需求编制用电计划,并报领导批准。

3、用电计划包括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维修计划。

四、用电设备管理1、发电设备a、定期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设备等。

b、定期更换滤网、滤芯等。

c、设备故障时及时处理。

2、配电设备a、定期检查配电柜、开关设备、电缆等。

b、定期检查各环节接线及接头。

c、设备故障时及时处理。

3、用电设备a、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

b、并根据情况合理安排用电设备的使用。

六、电气安全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都需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2、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的工作状态。

3、电气设备使用及维修需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操作。

4、电气设备安装及改造需符合国家标准。

5、一旦发生电气事故,需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进行排查。

七、用电节能管理1、优化用电设备配置,尽量减小额定负载率。

2、合理选用节能照明设备,使用节能灯具。

3、严禁使用劣质或未经认证的用电设备。

4、定期进行用电设备的清洁、检查,保持设备良好状态,提高能源利用率。

5、组织开展用电节能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八、用电费用核算1、财务部门依据用电计划核算实际用电费用。

2、每月底对电费用进行分析,找出电费用偏高的原因以及节约电费用的方法。

3、定期公布用电费用情况及节约电费用的措施。

九、用电管理责任1、各部门负责人要贯彻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

2、生产部门要加强用电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3、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及维护。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矿山用电安全管理条例》
一、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线路、电气设备的保护、检查、拆卸,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操作,并持证上岗。

二、无带电检查,移动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或者电气设备没有临时停电必须切断电源。

三、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也就是说,当任何一个回路因故障而停止供电时,另一个回路仍应能承受矿井的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与各种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一致: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采掘巷道、天井、行车灯不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底站不超过220V,机电车电源电压交换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轨制,检查、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的控制闸机上悬挂舱单标志。

六、要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停送轨制度,严禁左右停电。

停止自动重合闸装置。

七、矿井供电路线,必须合理安排,供电路线严禁呈现“鸡爪”“羊尾”“明接头”等违规现象。

八、过流、过载漏电和断相检修。

变压器、机电、配电室均设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保护罩和围栏。

九、井下电气设备要停零。

应采用地下采矿变压器。

如果使用普通变压器,应防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
能用于地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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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用电]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矿山设备(用电)安全知识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

而且由于矿山压力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

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漏电火花或短路电弧等故障电火花,是瓦斯、煤尘着火或爆炸等恶性事故的电火源。

(3)井下有些机电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
条件较差。

(4)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用电设备的负荷变动较大。

(5)井下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时会造成诸如淹没矿井、瓦斯积聚、人员受困或窒息、甚至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等恶性事故。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
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173—1990的规定。

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

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

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Ⅰ;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Ⅰ(或exia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ib]Ⅰ(或exd[ia]Ⅰ);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工;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
exe[ib]Ⅰ。

(五)矿用电缆
1.井下电缆的选型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的主芯级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

2.电缆的敷设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盘圈或“8”字型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


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
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3.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连接时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性能,应符合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4)井下巷道的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
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5)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要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六)漏电保护
漏电保护的主要作用是。

防止人身触电;不间断地监视井下采区低压电网的绝缘状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绝缘进一步恶化;减少漏电电流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

防止漏电电流引爆电雷管;防止短路电流所产生的电弧烧穿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外壳,或使其外壳的温度升高超过危险值,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预防电缆和电气设备因漏电引起的相间短路故障;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将会缩短漏电的停电范围,并便于寻找漏电故障,及
时排除,从而缩短了漏电停电时间。

(七)过流保护
所有的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都必须有可靠的过流保护。

保护接地、漏电保护和过流保护,通常称为煤矿井下电气网络的三大保护。

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载保护)和断相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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