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最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最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最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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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16.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结
(以下空白)
论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月日
9
编号: 屏幕尺寸 (长×宽) (mm×mm)
类型
长
×宽
□标准显示器
共 页第 页 □高性能显示器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
(万像素数)
色域(%)
附加功能
供电方式
样
额定功率(W)
品
额定电压(V)
描
额定电流(A)
述
额定频率(Hz)
及 其它说明:
□触摸□无线接收□摄像头□其它
高性能
显示器
1 级≥2.0 2 级≥1.5 3 级≥1.0 1 级≥1.5 2 级≥1.0
3 级≥0.50
按照 GB 21520
7 关闭状态功率 的规定。
≤0.50
/
单位:W
标准显 睡眠 示器 按照 GB 21520
≤0.50
/
8 状态
的规定。
功率 高性能 单位:W 显示器
≤1.20
/
使用 外部
最小平 均效率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W)
说
明
10
编号:
共 页第 页
附样品铭牌和外观照片,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样 品 描 述 及 说 明
11
编号:
检测结果
共页第页
序 号
检
按照 GB 21520
的规定。 单位:m2
按照 GB 21520
2 屏幕亮度 的规定。 单位:cd/m2
3
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 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 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6月1日,新修订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在补缺监管对象、明确违法主体、增加市场新主体等方面强化了要求,相应的鼓励和惩罚则更加全面和明确。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7
【相关文献】
1.针对虚标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J], 菁菁
2.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实施 [J],
3.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J],
4.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J], 本刊通讯员
5.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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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叙尔热雷县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点、使用面广采用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运营管理。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开始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节能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标记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品类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安全等级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的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功耗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耗电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产品能效检测调查报告;(三)能效标识样本;(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操作方式等有关材料;(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西欧国家获得国家认可监管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掮客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施⾏,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1⽇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了⼀些解读,但都⽐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企业实践操作层⾯的指导意义有限。
⽆锡检验检疫局⼀线业务负责⼈对需要关注的⼏个重要变化进⾏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扩⼤法律⽀撑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撑下,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岸上进⾏能效产品的⼊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专项检查。
进⼝企业不能像以前⼀样,在⼝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信息互联互通纳⼊信⽤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为建⽴信⽤记录,并纳⼊全国统⼀的信⽤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甚⾄影响企业的信⽤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企业诉求最多,⽭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便利企业的⽣产经营活动。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销售的各类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能源效率标识是经过审核认证、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的能源效率等级、图示、简要说明的标志,是用以指示产品能源效率状况和用户选购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国能源效率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设计、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自查自纠,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设计第六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各要素应当采用以下标准,设计风格应当简约、科学、明了:(一)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效率等级应当采用能效标识的统一分类。
其中一级能效标识为最好的,两级为好,三级为一般,四级为较差,五级为最差。
(二)能源效率图示能源效率图示应当采用简约、直观、易懂的方式,并注明能源效率等级。
(三)能源效率简单说明能源效率简单说明应当注明产品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及相关能效标准,文字简洁明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对产品的能源效率进行测试、认证。
经认证的产品才能进行能源效率标识。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印刷清晰、不脱落、不掉色,应当与产品说明书一同提供,以方便用户查询。
第三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积极实施能源效率标识,提高产品的能源效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能源效率标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虚假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能源效率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介绍并展示符合标准的各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优质的和能源效率高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7.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29.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5
附件 1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6
附件 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 □36 □49 G4 类
- □146 □159 G5 类
□3×附加硬盘数____
内部存储
13
附件 3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备案方:
16
公章: 日期:
附表
微型计算机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是否有 该项附 加功能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kWh)
台式微型计算 A 类便 B 类便 机及一体机 携机 携机
□1.0/(1 GB)
C 类便 携机
附加功能说明
□是 □否
×(微型计算机 总内存容量
□0.4/(1 GB)×(微型计
____GB-基本 内存容量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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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
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
(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左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龙产品能效等级。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左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英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左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4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
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能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淸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
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苴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英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5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
含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苴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左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6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査、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査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九条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岀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授权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再采信英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泄的行为,可以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应当及时调査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授权机构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左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用内对违反本办法规眾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左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立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能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
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