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方案计划办法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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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居住等场所进行消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消毒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第四条消毒活动应当符合公共卫生标准,确保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消毒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对病原微生物的彻底消除。

第六条消毒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消毒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消毒活动应当充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消毒活动的内容和时机第九条消毒活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空气消毒: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包括病毒、细菌等病原微生物的消除。

2. 物体表面消毒:对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包括器具、设备、工具等的消毒。

3. 水质消毒:对水质进行消毒,包括饮用水、洗浴水等各类水源的消毒。

4. 医疗废物处理消毒: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5. 动物消毒:对动物进行消毒,包括宠物、家禽等的消毒。

6. 公共场所消毒: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包括学校、商场、车站等地方的消毒。

第十条消毒活动的时机应根据需要进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1. 日常消毒: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2. 突发事件防控消毒: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及时、有效的消毒,减少疫情传播。

3. 医疗机构消毒: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定点的消毒,确保医疗设施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消毒活动的管理第十一条消毒活动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关的消毒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消毒活动应当建立消毒记录,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方式、药剂及浓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消毒活动应当采取适当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消毒活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工作进行评估和整改。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毒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学校、餐饮业、宾馆、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管理活动。

第三章消毒分类第三条按照消毒方法的不同,消毒分为以下几类:1. 物理消毒:利用物理手段对物体、环境进行消毒,包括紫外线消毒、高温消毒等;2. 化学消毒:利用化学药剂对物体、环境进行消毒,包括氯化物消毒、过氧化氢消毒等;3. 生物消毒:利用生物制剂对物体、环境进行消毒,包括酶消毒、微生物消灭等。

第四章消毒管理要求第四条消毒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消毒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和技能;2. 消毒操作应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消毒效果;3. 消毒药剂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按照说明书使用;4. 消毒过程应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日期、消毒药剂使用量等;5. 消毒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检查和维护;6. 消毒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止药剂溅入眼睛或皮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消毒操作记录表2. 消毒药剂选择参考表3. 消毒设备检查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传染病防治法》:指国家制定的用于预防、控制、治疗和消灭传染病的基本法律法规。

第八章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消毒药剂供应不足。

解决办法:加大药剂生产力度,增加供应量。

2. 困难:消毒设备维护困难。

解决办法:建立设备维护团队,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

3. 困难:消毒操作人员不熟练。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

附件:1. 消毒操作记录表2. 消毒药剂选择参考表3. 消毒设备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传染病防治法》:指国家制定的用于预防、控制、治疗和消灭传染病的基本法律法规。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保护公共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消毒管理。

第三条消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消毒管理应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消毒方法和措施。

第五条消毒管理应由消毒管理部门负责,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第六条各级消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消毒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消毒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众有权了解场所的消毒情况,并对消毒管理提出建议和投诉。

第八条消毒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消毒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毒原则第九条消毒管理应根据病原体的特点和传播途径,采用适宜的消毒方法和措施。

第十条消毒方法应注重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不得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试验和检测。

第十二条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消毒管理应根据不同场所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消毒计划和程序。

第十四条消毒管理应对消毒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消毒效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消毒方法第十五条消毒方法包括物理消毒、化学消毒和生物消毒。

第十六条物理消毒方法包括高温热处理、辐射消毒和过滤消毒。

第十七条化学消毒方法包括氧化剂消毒、酸碱消毒和有机污染物处理。

第十八条生物消毒方法包括生物杀菌剂的使用和生物接种方法。

第四章消毒管理程序第十九条消毒管理程序包括消毒计划的制定、消毒设备的选购和消毒剂的使用。

第二十条消毒计划应根据场所的特点和消毒需求,制定相应的时间、频次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消毒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具有消毒效果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正确操作,且定期检测其消毒效果。

第五章消毒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消毒管理措施包括消毒区域的划分、消毒操作的规范和消毒记录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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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消毒工作机构一、设立消毒工作机构,建立消毒管理制度。

二、消毒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消毒工作机构应配置专业的消毒设备和器具,保证消毒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第三章消毒人员一、消毒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毒人员应掌握消毒知识和技能,了解消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三、消毒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消毒区域一、根据消毒对象和消毒程序的差异,设置不同类别的消毒区域。

二、消毒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光照充足,并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工具。

三、消毒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消毒区域的洁净和卫生。

第五章消毒对象一、制定消毒计划,明确消毒对象和消毒频次。

二、根据消毒对象的不同和威胁程度,采取合适的消毒方法和措施。

三、对高风险的消毒对象,应落实负责人、消毒人员、监察机构等方面的责任。

第六章消毒方法和措施一、根据消毒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和措施。

二、严格执行消毒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消毒效果和安全。

三、对消毒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及时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章特殊情况下的消毒管理一、疫情期间,严格执行相关的卫生应急响应预案,加强消毒工作。

二、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重点部位和区域的消毒工作。

三、对新型病原体、疑似感染源的消毒工作,应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监督管理一、建立消毒工作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38号)同时废止。

简要注释如下:1. 消毒工作机构:规定了消毒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和职能。

2. 消毒人员:规定了消毒人员的资质要求、知识技能及个人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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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宾馆饭店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毒管理的目标:依法规范消毒操作,确保消毒效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消毒管理原则:科学技术为依托,制度为保障,预防为主,综合防控。

第二章消毒操作第五条消毒操作需要经过专业人员培训,持相关证书。

第六条消毒操作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药剂和设备,确保消毒效果。

第七条消毒操作应遵循以下步骤:(一)准备阶段:了解被消毒对象,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剂和设备。

(二)清洁阶段:清洁被消毒对象,除去污物和异物。

(三)消毒阶段:按照消毒药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严格按照剂量进行。

(四)处理阶段:消毒后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药剂的处理。

第八条消毒操作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操作人员需佩戴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等。

(二)避免药剂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三)存放消毒药剂和设备应符合规定,避光、防潮,放置在儿童无法接触的地方。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消毒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发现消毒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消毒操作记录表》2.《消毒药剂清单》3.《消毒设备清单》4.《消毒操作培训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传染病: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具有传播性的疾病。

2.消毒药剂:指用于杀灭病原体的物质。

3.消毒设备:指用于进行消毒操作的器械、设备等。

第六章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困难:操作人员不熟悉消毒操作流程。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操作人员的消毒操作意识和技能。

2.困难:消毒药剂供应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及时采购和储备消毒药剂。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1. 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食品加工企业等。

2. 消毒操作规范(1)消毒方法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常用消毒方法包括化学消毒、物理消毒和生物消毒。

(2)消毒剂选择应根据消毒对象的材质、消毒方法和环境卫生情况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使用合格产品。

(3)消毒设备选择应选择专业的消毒设备,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要求,采用消毒设备前应进行检测和校准。

(4)消毒操作流程消毒操作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包括准备操作、清洁消毒、验收和记录等环节。

(5)消毒后处理应对消毒完成后的环境和设备进行清洁处理,避免留下消毒剂残留和二次污染。

3. 管理要求(1)消毒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消毒操作证书。

(2)消毒设备和消毒剂的检测和管理应对消毒设备和消毒剂进行定期检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3)消毒操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消毒操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方法、消毒剂和消毒人员等相关信息。

4. 监督检查和处罚对于发现的消毒不规范、设备不合格、消毒剂不合格、消毒人员无证等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进行整改。

5. 附:本文档所涉及附件(1)消毒操作记录表(2)消毒设备及消毒剂检测报告(3)消毒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6. 附: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消毒:通过使用消毒方法和消毒剂杀灭微生物(2)化学消毒:使用化学物质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3)物理消毒:通过物理手段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4)生物消毒:利用生物方法杀灭微生物的消毒方法(5)消毒剂:用于消毒的化学物质,可杀灭细菌、病毒和真菌等微生物7. 附: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消毒剂选择不当导致消毒效果不佳,应根据消毒对象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剂。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1. 引言1.1 目的和范围1.2 适用对象1.3 定义和缩略语2. 消毒管理责任2.1 消毒管理责任的划分2.2 消毒管理责任的落实2.3 消毒管理责任的监督和评估3. 消毒程序3.1 消毒程序的制定3.2 消毒程序的执行3.3 消毒程序的监控和调整4. 消毒方法4.1 化学消毒方法4.2 物理消毒方法4.3 生物消毒方法4.4 其他消毒方法5. 消毒剂的选择与使用5.1 消毒剂的选择原则5.2 消毒剂的使用方法5.3 消毒剂的储存和管理6. 消毒设备的管理和维护6.1 消毒设备的分类和选择6.2 消毒设备的管理6.3 消毒设备的维护和保养7. 消毒记录和档案管理7.1 消毒记录的要求7.2 消毒记录的填写和保存7.3 消毒档案的管理和归档8. 培训和培训考核8.1 培训计划的制定8.2 培训的开展8.3 培训考核的进行9. 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9.1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9.2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9.3 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的评估10. 附件10.1 消毒操作记录表10.2 消毒设备清单10.3 培训记录表10.4 监督检查记录表11. 法律名词及注释11.1 消毒 - 消除或抑制病原体的过程11.2 化学消毒 - 使用化学物质来杀灭病原体或抑制其生长11.3 物理消毒 - 使用物理手段如高温、紫外线等来杀灭病原体11.4 生物消毒 - 使用活的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等来杀灭病原体11.5 消毒剂 - 用于消毒的化学物质或生物制剂11.6 消毒程序 - 消毒活动的具体步骤和操作规范12.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2.1 消毒剂短缺问题 - 及时采购和合理使用消毒剂12.2 消毒设备故障问题 -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毒设备12.3 操作人员培训不足问题 - 加强培训和考核工作12.4 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 - 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附件:1. 消毒操作记录表2. 消毒设备清单3. 培训记录表4. 监督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毒是指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杀灭或去除病原微生物,以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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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毒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国消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消毒管理机构第二条消毒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消毒工作的行政机构,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第三章消毒管理人员第三条消毒管理人员是指从事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掌握消毒工作的技术和知识;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第四章消毒区域划分第四条消毒区域划分是指根据消毒工作的需要,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消毒区、清洁区和非消毒区。

第五章消毒工作程序第五条消毒工作程序是指进行消毒工作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准备消毒设备和物品;2. 进行消毒前的准备工作;3. 进行消毒操作;4. 消毒后的处理工作。

...第八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在消毒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消毒设备故障;2. 消毒药剂短缺;3. 消毒操作不当;4. 突发疫情等情况。

针对上述困难,提出以下解决办法:1. 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的消毒设备;2. 加强采购管理,确保消毒药剂的充足供应;3. 加强消毒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4.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疫情迅速响应和处置。

附件:1. 消毒设备清单2. 消毒工作记录表3. 消毒药剂使用说明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卫生主管部门:指负责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各地自行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消毒工作时间紧张: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消毒工作的完成;2. 消毒药剂使用安全性问题: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加强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3. 消毒效果监测不准确:建立监测机制,定期检测消毒效果,及时调整措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1. 消毒设备清单2. 消毒工作记录表3. 消毒药剂使用说明书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卫生主管部门:指负责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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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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