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
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

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过去,很多企业都在积极的进⾏双软认证,双软认证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多的优惠政策,国家也⼤⼒⽀持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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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双软认证取消了吗企业中的双软认证2015年已经取消。
“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种保护⽅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业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双软认定”⾏政审批取消后,原来认定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前继续有效。
所以现在不是双软企业⽆法办理了。
⼆、公司营业执照到期能否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可以⾃然解散。
《公司法》第⼀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百⼋⼗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百⼋⼗⼀条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第⼀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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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第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
第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
第四,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我们对大量的技术产品需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方面,为此推出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相关条例,那么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为什么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
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
希望的解答能够对您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上的在线律师们。
双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别

双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区别吗?对于很多企业客户来说,都不是特别清楚,有时候将两者混为一谈了,下面来详细看看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国家政策依据不同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政府审批部门不同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2、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
三、有效期限和年审规定不同1、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不用年审,期满后重新认定。
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报统计和科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办理减免备案。
2、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
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中国双软认定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作者:徐恒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53期7月25日~26日,工信部在山东威海组织召开全国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工作座谈会。
会上,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司长陈英解读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陈英表示,新形势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使命重大、意义深远。
软件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正发生重大变革,软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软件定义和数据驱动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政策激励产业发展据介绍,国务院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印发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扶持、技术创新、进出口、人才、投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工信部修订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推动财税、发改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等系列配套政策。
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批准设立了37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35所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在产业载体建设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建设了8个软件名城、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5个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一批软件产业园区和软件名城。
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激励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10年的1.3万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4.3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8%提高到“十二五”末的28%。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新的要求,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及时加强与财税、发改等部门沟通,于今年5月印发了财税[2016]49号文件,解决了软件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6676076c85ec3a87c2c567.png)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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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双软”认定,税收优惠继续有效么? (2015-08-18 10:55:54)
实际税负超过3%勺部分“即征即退”财税〔2011〕100号文纳
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
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
不征收增值税
二、取消“双软认定”对企业的影响
在认定取消后,许多软件企业对于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困惑,都
在翘首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发布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完
全可以放心。
认定审批的取消,是国家简政放权、高效便民的具体体现。
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国家现行有效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有效。
对已经获得“双软认定”的企业而言,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受到认定取消的影响。
根据《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的规定,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对于尚未获得“双软认证”的企业而言,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认定证书在内的一系列资料,“双软认定”行政审批的取消确实会对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构成障碍,具体的改进措施还需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但是根据华税律师对相关政策的分析,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国家将继续大力支持、鼓励高新产业、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因而软件企业不必过多担心。
三、“双软认定”花落谁家?
国家取消了“双软认定”的行政审批程序,但双软资质如何管理仍是个未知
数。
在大家纷纷猜测政府意图的时候,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在5月18日发出了
一个名为《关于“双软认定”取消及开展“行业自律评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了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营利性服务的相关事项。
有人士预测,“双软认定”将放到行业协会手中。
其实,仅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在取消行政审批程序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以备案的方式进行审核,从而简化软件企业获取税收优惠的程序。
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证明,并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意见稿)》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