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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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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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传播到平台互动:超预期的影响力“天同”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其灵魂人物是该所主任蒋勇律师。

“天同诉讼圈”就是这家律所的微信公众号。

2014年年初,法律自媒体寥寥无几,还从来没有一个自媒体定位于“诉讼”领域,“天同诉讼圈”从多角度解读“诉讼”,一经推出,便引爆了微信朋友圈,几乎篇篇火爆。

运营一年,“天同诉讼圈”已拥有近10万订阅用户,登上首期“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在法律服务机构类名列第一。

2014年年底,“天同诉讼圈”作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将虚拟的文章用实体书籍承载,制作发售《天同诉讼圈(2014)》限量珍藏本1000册。

发售消息公布后,第一批20本样书3分钟抢购一空,第二批50本预售8分钟抢光,正式发行的1000册,23分钟即已售罄,全国法律人开始了刷屏般的晒单分享。

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泛滥,信息爆炸式增长,仅以“天同诉讼圈”为中心的阅读无法满足法律人渴望发声、乐于互动的需求。

“除了和认识的人保持联系这样的基本需求之外,人们还希望与一群志同道合、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蒋勇说,“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变革,一定是从法律人的连接开始的。

让法律人在互相关联当中形成服务、形成价值,能够促进连接的模式,才会有未来。

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功能,是真正的垂直社交平台需要搭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于是,2014年11月17日,“天同诉讼圈”发布了一篇《秘密行动:代号无讼》的文章,100位法律人报名加入,推开新媒体的大门,体验前所未有的法律人专业阅读方式。

自此,中国最大的法律人垂直社区“无讼阅读”App正式诞生,蒋勇带领他全新的互联网创业团队“无讼”,第一次站在时代面前,开始探索“互联网+法律”的奥秘。

“无讼阅读”上线后,陆续推出“整点儿干货”“无讼有礼”“无讼话题”等栏目,法律人感兴趣的热点、干货、话题被集合起来打包给阅读者,点燃了专业人群的阅读兴致,其中一篇名为《今日重磅︱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权威解读十大亮点》的文章,发布12小时,阅读数就突破了82万。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后另附:天同码 217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旨案例来源于《最⾼⼈民法院公报》先后两次在裁判⽂书选登栏⽬刊载案例。

规则要述01 . 分段实施的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与法院可分别管辖合作框架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分段实施协议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再受理恢复原状纠纷,不构成⼀事再理。

02 . 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时管辖确定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如补充协议须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仲裁条款亦适⽤于补充协议。

03 . 未约定仲裁条款合同,不受关联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当事⼈之间所签订的多份关联但⼜各⾃独⽴的合同,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之间产⽣法律约束效⼒。

04 . 数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均为有效当事⼈签订的数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的,应视为当事⼈真实意思表⽰,各管辖约定均有效。

05 . 债务⼈与次债务⼈间仲裁约定,独⽴于代位权诉讼债务⼈和次债务⼈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该仲裁约定有效,债权⼈并⾮该合同的当事⼈,⽆权对此提出异议。

06 . 主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的效⼒,不及于从合同保证⼈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合同即保证合同未约定,债权⼈单独对保证⼈起诉时,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拘束。

07 . 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适⽤于结算达成的还款协议⼯程结算后,发包⼈与承包⼈就⽋付⼯程款所签还款协议,其性质为补充协议,适⽤施⼯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08 . 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不应再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纠纷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规定,不包括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情形。

09 . 债权⼈申请仲裁后,可单就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未约定,债权⼈就主合同申请仲裁并在裁决作出后可就保证合同纠纷单独起诉。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64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6辑(总第110-112辑)部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02 .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

03 . 夫妻一方大额借款,出借人应就其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出借人应就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04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个人出资购房,非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05 . 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06 . 擅入水库钓鱼溺亡,水库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07 . 当事人诉讼行为及相关司法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起诉、举证、撤诉及相关司法宣传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具有行为正当性,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规则详解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
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其中:1.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

注册资金800万元。

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

1.2 2005年2月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3月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3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134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134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5 则|天同码134 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33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至2016年第32期中的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5 则。

规则要述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02 . 对比性测试不科学,产品测评文章侵犯法人名誉权测评文章负面评价商家产品,并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03 .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04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5 . 对网络诽谤犯罪自诉,立案证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对被害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立案审查,应主要作形式审查。

规则详解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标签:名誉权|新闻报道|产品质量|商誉案情简介:2012年,魏某在当地总经销商装修公司购买某品牌铝材后,发现有腐蚀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反映后,单方委托送检,显示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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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承包经营方可否直接受领拆迁补偿款?
——北京某工业公司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北京某市场侵权赔偿纠纷
【导读】
拆迁方迫于现实压力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了拆迁建筑的承包经营方,而非拆迁建筑的所有人。

所有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承包经营方和拆迁方支付拆迁款。

天同律师作为拆迁方北京某市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解读此案,将有助于了解法院在认定此种给付行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场”)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郭香龙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088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1290号
2000年3月24日,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1、综合商业用房项目由某工业公司负责申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所有权,由某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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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就拆迁补偿和提供相应经营用地事宜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某市场将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并向某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临时周转场地,以尽快了结补偿问题,保证该公司继续恢复经营,虽然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为减少诉累,对于某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把审判重点放在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上,认为:
《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某工业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某市场应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某市场征用土地是为了商业目的,无论所有权人某工业公司还是使用权人某汽车公司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原审判决在认定诉争房屋产权归属某工业公司的前提下,却又判定某市场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的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该认定有误,原审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诉讼请求不妥。

考虑到以下因素应予改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人均为某工业公司,虽然系某汽车公司出资建房,但在双方签约前存有原地上物且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届满房屋由某工业公司收回,故地上物拆迁应给予某工业公司适当补偿;鉴于某工业公司同意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为了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可在某汽车公司取得的拆迁补偿中确定某工业公司本应得到的补偿款数额;涉案合同带有租赁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的有效保护期为20年,应以此酌定某汽车公司应当向某工业公司返还的地上物补偿款合理数额;某市场虽然已经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但对象错误,故一旦某汽车公司不向某工业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时,某市场应当代为履行,代为履行后可向某汽车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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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某汽车公司向某工业公司支付地上物拆迁补偿款一百八十万元,某市场承担补充给付的代为履行责任;某市场代位履行后,可向某汽车公司追偿;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同代理】
天同律师作为某市场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进程。

两审过程当中,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某市场直接将补偿款给付给某汽车公司的行为正当合法:首先,某市场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汽车公司,符合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的协议约定,且某工业公司一直同意可直接对某汽车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双方间的《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拆迁补偿款应由某汽车公司获得。

为了该协议的履行方便,某工业公司也有意让某市场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某汽车公司,三方还为此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拆迁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

在此情况下,某市场依照评估结果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某汽车公司后,已经完全且适当履行了拆迁人义务,不应再为拆迁事宜承担任何义务。

另外,从诉讼经济与效率的角度讲,某市场作为拆迁人已经实际足额支付了补偿款,权利义务正好相当,在此情况下仍将某市场列为本案被告不但对争议解决没有意义,而且还对某市场显失公平。

其次,某市场作为拆迁人深陷拆迁工作泥潭,处境艰难,某市场直接向某汽车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是无奈之举
2003年,涉案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

此后近三年的时间里,由于某工业公司未能依约满足某汽车公司的搬迁条件,未能向某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经营用地,导致某汽车公司的搬迁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某市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奈之下,某市场才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将房屋补偿款付给了某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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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收到应诉通知之始,本所即认识到如单纯从法律关系上考察,某市场可能确实存在给付对象的瑕疵。

为此,本所律师在一审中的答辩重点,是某市场将拆迁款支付给某汽车公司,并无过错。

二审中,本所律师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三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之上:
一、面向客户
在接触案件之初,本所律师即向客户详细说明了本案中其给付拆迁补偿款的不当之处。

因为无论涉案拆迁建筑物由何人出资,由何人建造,拆迁补偿款都应向其所有权人进行支付。

另外,尽管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承包协议》当中存在如遇拆迁,某工业公司将对汽车公司进行补充的条款,但此协议也只是约束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并不能对于工业公司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限制。

因此,抛开所有权人,直接向拆迁建筑的承包人支付补偿款,在法律层面上难以自圆其说,很难成立。

所以希望某市场能够坐下来与另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面向某汽车公司
某汽车公司在二审过后,同样承担着可能要对某工业公司进行补偿的风险。

因此我们在促使某汽车公司加入调解进程之时,强调了其直接受让拆迁补偿款的法律瑕疵,以及其将要面对的败诉风险。

三、面对某工业公司
如某工业公司二审胜诉,某汽车公司也可另案以其违反《承包协议》约定为由向其提起诉讼;某市场也将向某汽车公司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要求其返还拆迁补偿款,或者可能请求法院保全某汽车公司的账户,进而某汽车公司就不可能将补偿款给付给工业公司。

如此一来,摆在工业公司面前的,现实且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就
3
只有调解。

四、配合法院工作
在本所努力的结果下,三方当事人来到了法院,参与调解。

调解工作由审判长主持。

在对三方采取背对背调解之前,法官首先当着三方的面指明各方过错。

指出某工业公司长期不能使某汽车公司搬迁,给某市场造成拆迁迟延存在过错;本案房产虽由某汽车公司所建,但所有权归某工业公司,某汽车公司将地上物补偿款独占存在过错;某市场不顾法律关系,忽略某工业公司为拆迁物所有权人,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某汽车公司存在过错。

要求某汽车公司与某工业公司各让一步,以求得事情的尽快解决,双方可以返回到正常的经营生产过程当中。

最后,某汽车公司临时对于调解方案有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导致三方当事人调解失败。

但本所律师务实解决本案、积极配合法院的态度,给合议庭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且二审判决也基本上按照各方初步达成的调解意向,在遵循公平效率原则的原则下,对于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与分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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