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焦点问题: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要求涉嫌侵权物覆盖或等同权利要求的所有要件,方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那么是否要求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中的图片或照片严格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基本案情:佳艺家具厂拥有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三抽柜(蛋形)”,申请号为:200630173653。
外观设计的主要视图如下: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2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部分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
区别点: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装饰图案的不同。
涉嫌侵权的柜子除了柜顶无装饰之外,其他部分的装饰图案为一团簇状牡丹花做为装饰。
,君豪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外观相似的柜子,涉嫌侵权。
2010年9月6日,佳艺家具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君豪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有三个抽屉的椭圆形柜子,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三个部分的外观形状类似,但是在柜体表面花状图案,图案的表现形式以及外观形状与图形结合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不相似,君豪公司不构成侵权。
佳艺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圆柱体柜体按照特定方式结合,布局,是本案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在君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情况下,该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被诉产品具备该特征。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10-04-22 15:03:25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9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裁判要旨】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
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本案被告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聂士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6期长期以来,“抄袭”一直是我国家具业普遍存在而又难以解决的一大问题。
从抄设计到傍名牌,各类侵权行为随处可见。
更为甚者,许多拥有国家专利和知名商标的家具产品也被侵权厂家大肆假冒或仿造生产、销售。
应该说,家具行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极其普遍且相当严重的。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涉及家具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虽在逐年增加,但总量却并不算多,特别是权利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成功的案例更是为数有限。
记者查遍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年度典型案例,其中鲜有此类案件上榜,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国内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共话维权的无奈与艰辛4月26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双叶家具公司在京共同举办了“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
会上,中国家具协会、北京家具品牌联盟、深圳家具协会相关负责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在京高校法学专家及部分知名家具生产和销售企业代表一道,就共同关心的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据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朱长岭介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近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家具行业日益壮大,全行业总产值已达到1万2千亿元,从业人员近600万人,出口额达531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家具出口国。
在行业大发展的同时,整个行业却长期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抄袭现象时有发生。
国内的品牌家具企业普遍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的袭扰。
会上,企业代表对于自身所遇到的侵权问题纷纷表示了无奈。
在谈到这一话题时,华日家具代表用“特累”、“特烦”来形容他的感受。
他表示,华日家具目前拥有82件商标,400余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各20件左右,大部分是外观设计专利。
与此同时,华日家具每年也要应对大量的商标与专利侵权,维权之路非常坎坷。
有些企业侵害了华日的权利却理直气壮,还有些企业以抄袭速度快而深感自豪。
百强家具法律顾问蒋博介绍说,近年来,百强家具不断遇到各类新形式的侵权,例如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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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概述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家具企业关注的问题,家具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互相抄袭之风日益严重,成为影响家具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代理双叶家具采取了积极地维权方式,取得了重大胜利,不仅维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为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大大增强了信心。
双叶家具维权案例双叶诉赖氏2012年10月15日,针对赖氏家具的抽屉面板及床头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赖氏家具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2013年7月26日,法院最终判决赖氏家具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467800元。
赖氏家具随后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此案是家居行业实木家具类专利维权——胜诉第一案。
双叶诉东方弘叶针对东方弘叶公司的抽屉面板、方茶几、长茶几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25日,法院最终判定东方弘叶公司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20万元。
双叶诉一统针对一统公司侵犯抽屉面板、茶几、茶几、餐桌、沙发多项家具外观设计的行为,双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博航一统侵权成立,赔偿双叶家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70万元,创家具行业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案新高。
附:双叶诉一统沙发专利案裁判文书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家具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航一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正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诉称:双叶家具公司系专业设计并生产实木家具的知名生产企业,并曾经获得系列荣誉。
2010年9月双叶家具公司申请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名称为沙发(050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
2012年初,双叶家具公司发现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
博航一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导致双叶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航一统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的涉案侵权产品;2、赔偿双叶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8 418 410元。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效力目前处于法律待定状态;双叶家具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依据。
请求驳回双叶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沙发( 0506)”,申请日为2010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权人为双叶家具公司。
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为设计1主视图,产品用途为供坐卧休息使用。
201 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2年1 0月2 3日,双叶家具公司交纳了201 3年涉案专利的年费。
2013年5月20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DELL台式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后,在桌面新建空白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一统2013-5-20保全”,点击桌面的“IE”图标,显示页面后,点击显示的浏览器页面的“工具”,显示菜单后,点击“Internet选项”,显示窗口后,点击“浏览历史纪录”下的“删除”,显示窗口后,点击“删除浏览的历史纪录”下的“删除”。
在IE浏览器页面地址栏中输入网址为,该网站首页中有“一统沙龙”、“一统服务”、“走进一统”、“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等栏目且其内容均为博航一统公司的相关内容。
在“走进一统”栏目中有“企业概况”、“企业荣誉”、“终端形象”和“一统国际家居声明”四个子栏目。
在“企业概况”中介绍一统公司“制造系统5个大型生产制造基地面积达40万平方米,零售系统拥有781家直营专卖店、129家大型独立家居体验馆”。
点击页面上显示的“立即点击选购”后显示一统公司“所有家具分类”中有“欧美古典家具”、“纯实木家具”、“软体家具”、“板式家具”等,点击“纯实木家具”后出现“进口美国红橡木100%纯实木家具(深色系列)”、“进口橡胶木100%纯实木家具”等。
其中,“YTS2X3101-双人沙发”中显示“纯实木家具YTS2X3101-双人沙发”的照片,并显示促销价为9251元。
网页显示版权所有:博航一统公司,ICP证:京ICP备11037313号。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认为该份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但认可该行为是其许诺销售行为。
2013年4月2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院1号青清商厦一层的店铺,门口挂有“一统家居”标牌。
在该商铺购买了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家具,签署并现场取得了合同编号为YT20130426-10201-158-316的《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份及名片一张,合同中显示双人沙发(型号:YTS2X3101)的金额为7401元,总金额为28 585元,约定乙方博航一统公司(公章为: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专用章)于201 3年7月26日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了货款共计24 41 0元,并现场取得了编号00271 89的《-统国际家居票据》一张及《银联商务签购单》,银联商务签购单上的商户号为3051102 59980097,实际支付金额为24 41 0元。
2013年8月7日下午,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世纪东方嘉园1 05楼1单元1 708室接收了自称是一统家居的送货人员所送前述购买的商品。
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在送货人员持有的《北京一统木业集团现场安装服务监督记录表》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上签字并对该记录表和送货单及送货人员持有的合同编号为YT2 0130426-102 01-158-316的《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复印件进行了拍照。
双叶家具公司提交了公证购买的沙发(附图二)。
经比对,该沙发背部顶端有一独立隆起设计,两侧扶手外及沙发底端均有类似独立设计,其整体惑觉饱满充实,因此,其与涉案外观设计(附图一)总体感觉基本相同且设计要点基本相似。
2013年9月10日,博航一统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
博航一统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符合现有设计,提交了专利号CN201030120107.2、名称为办公沙发的外观设计(附图三),专利号为CN99314109.9、名称为沙发(23)的外观设计(附图四),专利号为CN02313628.6、名称为组合沙发(US-912 3)的外观设计(附图五)。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不相同,亦不相近似。
双叶家具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叶家具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查询网页、( 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5064号公证书、( 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16号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合同及发票、博航一统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二、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三、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四、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五、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效力问题原告双叶家具公司取得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内,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虽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标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对该专利的有效性审查均尚在处理过程中,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权的现有法律状态进行审理。
二、关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是否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店铺公证购买所得,有《一统国际家居销售合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在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一统国际家居”和“经典一统”的标识及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经典一统”、“一统家具”、“一心一意统统为家”等字样。
结合博航一统公司网站上对产品信息的介绍及产品生产流程的介绍等信息可以推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博航一统公司生产的。
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其并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自认其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的,应当判断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
经比对,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均与其被诉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因此,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