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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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屡见不鲜,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对于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是每个创作者都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来看一些知识产权维权案例,以期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某软件公司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被起诉。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新的软件产品,但在产品上市后不久,却被另一家软件公司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权。

原告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案中,被告软件公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了专利侵权案件的辩护,通过深入分析对方专利权的有效性,结合产品的技术特点,最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设计师因作品被抄袭起诉侵权者。

某设计师在设计了一系列原创作品后,发现有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并在市场上大肆销售。

设计师决定向侵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中,设计师通过收集证据、委托律师团队进行诉讼,最终赢得了官司,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案例三,某企业因商标侵权被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某企业在开展产品销售时,发现有另一家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了市场混淆和不良影响。

因此,该企业向侵权企业提出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原告企业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成功证明了被告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了侵权,并最终获得了胜诉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并非易事,需要创作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同时,也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如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诉讼,以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维权案例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也提醒我们在创作和创新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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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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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死磕”伟哥专利
针对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案,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专利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裁定辉瑞伟哥专利无效引发广泛争议。

一个自然人潘华平,以及包括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奥医药集团在内的12家制药企业联合对辉瑞公司伟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历时3年终于换来“伟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复审结果。

1991年,辉瑞公司发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症疗效更佳,于是1993年在英国申请了专利。

该专利也同时在中国内地提起申请。

伟哥于1998年和2002年先后获得欧洲和美国专利。

2001年,中国也批准了伟哥的专利申请。

这些专利只保护伟哥的新型应用,而不是保护药物配方本身。

12家国内制药企业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保护无效申请。

而在此之前,国际知名的几家制药企业礼来来(Eli Lilly)、伊科斯(ICOS) 和拜耳(Bayer)等公司也在力争推翻伟哥在欧洲的专利保护。

1999年,英国一家法院撤消了伟哥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也于2001年取消了伟哥在欧洲的专利。

中国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与英国、欧洲的理由相似。

他们认为辉瑞公司的专利并无独创性,只停留在该领域科学家的已知水平。

他们还提出,辉瑞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不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说明书不够完整、准确为由宣告其专利无效。

辉瑞已就该案提起了行政诉讼。

因为三方都不会轻易放弃,辉瑞公司与中国制药企业的这场官司恐怕将会在一个时期内继续纠缠不清、没完没了。

案例2
微软选错被告成笑谈
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软件终端用户因用盗版成被告案—微软状告亚都,于1999年1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颇有戏剧性的结果是,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微软诉讼请求。

此前,微软的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亚都大厦发现了盗版光盘,包括微软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ws95等十余套软件,当时海淀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现场情况由公证人员做了公证。

这份公证书成为微软公司最有力的一份证据。

微软认为亚都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其赔偿150万元。

亚都科技集团则拒不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他们称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去过他们的办公场所,所以不可能发现盗版软件,工商局的人也从未对他们进行调查,所以公证书是虚假证据。

在公开庭审中,亚都科技集团解释了此事的前因后果。

他们说当时微软的人所清查的办公场所是亚都大厦中的另一家公司—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而非被告亚都科技集团,这是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以微软告错了人,亚都科技集团不应是被告。

鉴于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公证书虽指明侵权行为发生在亚都大厦,但都无法得出侵权人是亚都科技集团。

由于微软提供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微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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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诉新东方侵权胜诉
2003年9月27日,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GMAC 告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案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该受到保护。

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 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新东方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新东方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

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消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朗科诉华旗侵权案一审胜诉
被称为中国IT 界第一起知识产权案的郎科起诉华旗资讯侵犯专利权一案,于2003年6月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被告华旗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华旗代工工厂)和深圳市星之岛贸易有限公司(华旗的代理商)立即停止侵害朗科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爱国者迷你王闪存盘,包括迷你型MP3闪存盘产品;判决被告向郎科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2002年9月,郎科以闪存盘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将华旗告上法庭。

郎科方面称,1999年郎科公司于首届高交会上推出世界第一款优盘。

并因此而获得闪存盘的全球基础性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华旗则提出,郎科采用的USB技术及闪存技术实则是几种共知技术,任何此领域厂商的产品都不可能不涉及USB和Flash这些公用标准与公知技术,经过3年的发展,闪盘行业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规模。

专利的意义在于推动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而不是被个别厂商钻空子、滥用专利,据公众权利为私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闪存盘采用了USB技术与闪存技术,但不是简单地对上述公知技术的移植和叠加,而是包含了通过创造性劳动实现快闪电子式外存的存储管理方法、供电系统策略、连接关系、物理结构和可靠性等关键技术。

被告虽以公知技术进行了不侵权抗辩,但提出抗辩的公知技术存在于3份单独的技术文件中而不是存在于一份独立的技术文件中,故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以公知技术抗辩事由不符合公知技术抗辩的条件,对被告公知技术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中国电池冲破海外专利阻击
200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关于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调查(337电池调查案)正式公布最终结果:“原告美国劲量公司709专利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中国电池企业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无汞碱电池。

”听到这一消息,中国电池联合企业应诉团成员无不击掌欢呼。

据称,这次胜诉,是目前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中唯一获得全胜的一场官司。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和EVEREADY电池公司指控中国内地、日本、中国香港、印尼等国家和地区25个生产无汞碱锰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害其“无汞碱锰电池”的知识产权而开展的”337调查”。

近些年来,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1/3,而其中70%的产品用于出口。

美国正是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

美国劲量公司希望利用自己“无汞碱锰电池”的专利(简称709专利),一举封杀美国市场的中国电池.
在整个行业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面对着一些被诉侵权的国外电池企业纷纷向劲量妥协,中国电池行业作出了迅速的反应。

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下,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18家电池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应诉专家工作组,并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取称职的律师事务所。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判定包括中国在内的电池生产商侵犯了原告专利。

中国应诉团队仍然没有放弃,要求ITC复议,并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法官的错误一一驳斥,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

2004年10月4日,复议结果出来了。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包括3项:停止一切应诉的调查;中国企业没有违反美国“337”条款;劲量公司在诉讼中所称的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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