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例经典知识产权案例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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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篇一: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 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侵犯知识产权身边的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身边的案例

经典案例一:藏身小区车库自来水勾兑假酒2011年10月下旬,武进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武进区牛塘镇某小区两幢楼下的两处车库可能存在制假酒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过几天的工作,民警摸排到,该两个车库都被江苏淮安籍的一对杨某夫妻所租用,且有4辆面包车经常停靠在该车库附近,经过核查,该4辆车的车主和相关人员都有制假售假的犯罪前科。

警方通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掌握到杨某与暂住湖塘某居民小区的连云港籍女子张某及其丈夫来往频繁,他们伙同面包车车主或司机,从无锡购买食用酒精,用自来水进行勾兑,包装成名牌白酒,并用低档的白酒灌装成该系列中的高档白酒。

2011年11月28日,经侦大队民警对涉及的武进牛塘、湖塘五处居民小区车库的制假窝点进行集中收网,当场查获假冒成品洋河系列白酒、茅台品牌白酒和张裕品牌红酒500余箱,勾兑酒20余桶,假冒品牌标识3000余只,以及灌装工具2套,抓获制假团伙成员6名。

经典案例二:废弃煤场一天制造一吨假鸡精2012年5月上旬,武进警方得到举报,在辖区湖塘北建新村的几间民房每天有一些神秘人员和车辆进进出出,而车辆牌照都遮挡着。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这伙人可能涉嫌制假。

5月下旬,由武进经侦部门发起的打假集群行动,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下,江苏、浙江、河南、安徽四省警方联手行动,成功捣毁了仿冒太太乐鸡精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包装、销售网络链条,涉案总值达3500余万元。

行动中,武进警方根据线索,追踪到一家废弃的煤场,当即查获两部货车,内有600多箱包装精美的“太太乐”鸡精。

在对煤场的几间民房进行突击检查时,又发现了大量的散装鸡精粉,共有30多吨。

该集群战役共抓获涉案人员25人,刑拘15人;捣毁生产窝点3个,仓储窝点11个;缴获假冒“太太乐”鸡精、味精、“鲜味宝”和“美极鲜”酱油等成品631箱(每箱25公斤),“太太乐”鸡精味精半成品11吨;查获假冒“太太乐”包装袋16000余件,封口机、包装机等制假工具10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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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认定企业标准是公开的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 )(二审判决直接判决本专利无效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 "
适用法律
% 专利法 & 第二十二条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 应当具备新颖性 $ 创造性和实用性 " 新颖性 !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过 $ 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 也没有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
!"&$"%&!’$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案件要点
*’企业标准备案本身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 %
基本案情
爱吉科公司以权利要求 *!*, 不具备新颖性 & 创造性为由 $提出无效宣告请 求 # 在爱吉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用于和销售证据一 起证明涉案专利已经构成使用公开 $从而证明权利要求 * 和 *, 不具备新颖性 $
中国百例经典知识产权案例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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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
案号- !&,,." 行提字第 / 号 裁定日期 ’#,," 年 0 月 &, 日
审理过程
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爱吉科公司 " 就专利权人王玉山的第
!"#$"%&!’(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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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篇 ! 关于专利性
公告标准的代号 ! 编号 !名称和备案企业名称 "并不公告标准的具体内容 # 公众 能够向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借阅的标准只能是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国际标准等 "不包括企业标准 $除了法院等特定执法机关 "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部 门一般也不对外提供对备案企业标准具体内容的查询服务 # 企业标准备案后成为标准档案 # 关于企业标准档案管理制度 " 原国家技术 监督局 !""! 年 !# 月 $% 日发布的第 $& 号令 %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规 定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 标准档案一般不 外借 ) 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 "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并限期归还 ) *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情况 "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具 体内容要向社会公开发布 "企业标准的备案也不意味着公众中任何人可以自由 查阅和获得 "企业标准并不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要点分析
!"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标准化法意义上的标准 "就是一些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 纳入标准内容的 技术要求 " 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相关的技术信息 " 包括可能涵盖专利和技术秘密 等技术内容 ! 不能简单地认为有关技术信息被纳入标准 " 就已经当然公开并且 进入公有领域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省的地方政府规章虽然规定了企 业标准特别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发布 & 备案和公告制度 " 但均未对备案的企业标 准对外公开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或者限制 ! 所以这并不意味着备案的企业 标准当然会被备案管理机关予以全部公开 " 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企业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要求 " 构成企业的科技成果 " 虽并非必然但绝不排 除可以包含企业的技术秘密 ! 国家机关对在执法活动中获得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也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对于备案的企业标准 "备案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机会接 触该企业标准的执法机关 ’如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执法机关 ( 和检验 & 鉴定机构 等中介组织 "应当注意到其中可能包含企业的技术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除 非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不得擅自予以公开 % 关于企业标准的发布和备案管理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标准化委员 会咨询了解 "企业标准的发布实质上是指企业标准在制定完成后在企业内部发 布实施 " 不同于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的向社会发布 " 企业标准是否向 社会公开发布属于企业自主行为 ) 对于备案的企业标准 " 备案管理机关一般只
利复审委员会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
! 无效 $维持权利要求 *+ 有效 # 爱吉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 爱吉科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 $ 判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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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篇 ! 关于专利性
同时 ! 该企业标准和另一份对比文件相结合 ! 用以证明权利要求 ! 不具备创造 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 权利要求 !"# 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应当被 宣告无效 # 企业内部标准不是公开出版物 ! 即没有处于公众中任何人想得知就 能得知的状态 ! 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但本专利权利要求 !"# 相对于其它对比文 件不具有创造性 ! 因此宣告权利要求 !"# 无效 ! 维持权利要求 !$ 有效 " 一审法院认为 ! 因不能证明该企业标准的备案时间 ! 故不足以证明该标准 所载明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得知或处于公众可得知状态 ! 专 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做法正确 " 二审法院认为 ! 企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 $ 由规定的部门备案本身就意味着 公众可以根据该标准备案的时间 $ 通过相关的部门获知该企业标准的备案信 息 " 根据 %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本案所涉及的企业标准应当 在发布后 %$ 日内 ! 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 而前述企业标准的发布时间是 !##& 年 ’ 月 ! 日 !故可以推定其备案时间 至迟为 !##& 年 ’ 月 %! 日 ! 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 故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判本专 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称 ’
$’法院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
根据现行 % 行政诉讼法 & 及其司法解释 "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件 " 应当依法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 " 对所争议专利权是否符合 %专利法 &规定的专利 授权实质性条件等问题作出判断 ) 但对于宣告专利权有效性问题 "不应在判决 主文中直接作出宣告 ) 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错误 " 法院也不能直接予以 变更 " 只能判决撤销或者一并因备案行为本身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本专利无效的裁判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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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例经典知识产权案例精要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创造性 "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 "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实用性 "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 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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