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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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图

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图

(可选)
RO ISA IB
IPEA
DO/EO
RO: 受理局 ISA: 国际检索单位 IB: 国际局 IPEA: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DO/EO: 指定局/选定局
怎么向国家知识 语言:中文或英文
产权局提交 PCT 提交方式:电子(CEPCT 网站或客户端、
国际申请?
PCT-SAFE)、面交、邮寄、传真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满 足受理条件的文件之日 为国际申请日
常规 PPH:利用巴黎公约路径或 PCT 国家阶段的 OFF 作出的国内工作结果提出
PCT-PPH:利用 PCT 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提出
扩展:五局多边 合作 PPH
90 HENANKECJoI·pZyHrISiHgIChHtA©N博QU看AN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 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 利 局 业 务 发 文 处 ,邮 编 100088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
网上办理
访问专利事务服务系统 按照系统提供的请求模 板填写并提交
必要时专利局要求上传 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邮寄: 按照请求书中的地址邮寄给请求人 面取: 请求人在约定时间前往专利局或代办处窗口领取
⑦ 一张图看懂专利权质押登记
何时办
质押合同订立之后
谁去办
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办理
需要准备 哪些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机构签章)
出质人和质权人 身份证明
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或 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
印件
出权人、质权人、被委托 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方式 有几种
登记薄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

【全文】《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办业务管理规定(3篇)

专利代办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办业务管理,提高专利代办服务质量,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代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专利代办业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三)规范操作,确保质量;(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二章专利代办机构第四条专利代办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专利代办业务许可,接受专利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复审、无效等专利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专利代办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专利代理人;(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业务设施。

第六条专利代办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代办业务许可。

申请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四)内部管理制度;(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专利代办业务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前六个月,专利代办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延续许可。

第八条专利代办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开展专利代办业务;(二)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开展业务;(三)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贿赂;(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专利代办业务第九条专利代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修改和提交;(二)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三)专利申请的复审、无效;(四)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五)专利检索、咨询、培训等。

第十条专利代办机构在办理专利代办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二)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业务;(四)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意愿擅自修改申请文件;(五)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贿赂。

专利管理工作流程

专利管理工作流程

1.流程图:专利管理工作流程图企管中心研发中心公司领导代理机构国际专利局2.流程说明2.1.新技术发明:技术开部门在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过程中,有技术创新发明。

2.2.策划申请:企管中心法律顾问室依据公司创新技术实际情况和保密要求,策划应申请哪种类型专利申请,与技术中心主管领导磋商制定方案。

2.3.审批:申请方案经报公司领导批准。

2.4.代理:依据公司领导的批准方案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申请事项。

2.5.受理:国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2.6.审查和公布:国家专利局根据各项专利申请的要求分别进行形式审查或实质性审查后进行公布。

2.7.授权或驳回:国家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依据《专利法》规定对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分别授予专利权,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的决定。

2.8.入档管理:将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或技术整理归档并登记在册,将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技术档案材料归档。

2.9.使用审批: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外单位、个人需使用专利的向企管中心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形式的使用申请;审查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予以使用并登记。

2.10.办理许可使用或转让手续:对许可使用或转让的专利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对转让合同报国家专利局审查批准并公告。

3.附则3.1.制、修、废。

本管理流程,经公司经营委员会(中、高层领导班子组成)审议后,呈请总经理承认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3.2.公告实施。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公告实施。

事务所专利申请流程图

事务所专利申请流程图

事务所专利申请流程图(以普通发明/PCT 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一、新申请阶段:1、收到客户新案指令至提交新申请阶段:客户新案指令立卷:1.核对新案期限、文件、费用、特殊指令;2.开案号,写卷皮,案件信息信息录入系统;3.建立并核对时限(代理人时限、提交时限、绝限);4.新案信息录入立卷表;新申请确认:1.向客户确认提交的必要信息(申请人、发明人中英文名称等);向客户要形式文件(如POA 、优证等);2.告知额外程序和费用(如宽限);3.确认提交新案期限;代理人新案处理:1.案件分配代理人(翻译人、校对人、承办人);2.代理人翻译、校对定稿后承办人REVIEW;3.向客户发送申请文件实体REVIEW 报告;未收到指示,定期提醒客户绝限内给指示是否在提醒期内已收到客户实体问题指示及提交指示?收到指示,代理人REVIEW 指示代理人REVIEW 指示,判断是否可向专利局提交?1.代理人准备提交专利局的申请文件;2.代理人预开工作量账单;1.流程质检;2.制作交局文件清单;3.经质检的文件交跑文人员交局;4.核销新申请时限;5.建立并监控中间补正期限(补POA/优证优转等)YNYN是否在提醒期内已收到客户确认和提交必要文件?未收到指示及文件,定期提醒客户绝限内给指示及文件N收到确认指示及提交必要文件Y1.流程检查代理人准备的提交文件2.流程准备其他交局的必要文件;3.复印交局文件及留底文件;4.补开其他项目账单;代理人复查交局文件及留底文件向客户报告新申请已提交2、新申请提交后至初审合格后: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者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及形式缺陷通知书)1.扫描、复印官文并存电子档;2.官文信息录入系统;3.建立并核对补正时限(转达时限、答复时限),分配任务;4.建立并核对缴官费期限,分配任务。

是否已收到POA 、优证、优转等文件?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补正Y转受通:1.撰写并发送受通转达函;2.邮寄或EMAIL 新申请文件;3.开立、确认并发送新申请阶段账单;4.缴纳新申请官费;5.提醒主修期限;6.提醒香港注册。

专利造假法律后果(3篇)

专利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专利造假。

专利造假不仅损害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分析专利造假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防范专利造假。

二、专利造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专利造假,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授权、维持、实施等过程中,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使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违法行为。

2. 表现形式(1)虚构专利发明:行为人伪造专利申请文件,虚构专利发明内容,骗取专利授权。

(2)篡改专利文件: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授权、维持等过程中,擅自篡改专利文件,使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

(3)冒用他人专利:行为人冒用他人的专利申请文件,骗取专利授权。

(4)侵犯专利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却故意隐瞒事实,骗取专利授权。

(5)滥用专利权:行为人利用专利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专利造假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1)专利局可撤销已授权的专利,并处以罚款。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撤销已授权的专利,并处以罚款。

(3)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

2. 刑事责任(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侵犯著作权罪、商标专用权罪、专利权罪等,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专利造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消除影响:专利造假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人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3)停止侵害:专利造假行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冲刺200题(41-50)

专利法冲刺200题(41-50)

专利法冲刺200题(41-50)多选题多选题41、根据《专利代理条例》,没有获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擅自代理专利申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的处罚是:41、A.被吊销营业执照;41、B.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1、C.被没收违法所得;41、D.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正确答案:BCD;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B、C、D选项均符合规定,当选。

多选题多选题42、专利代理师以下哪些行为符合规定?42、A.专利代理师张某撰写好复审请求书并亲自署名后,委托同事李四提交复审请求;42、B.专利代理师刘某原为北京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员,其审查过的某案专利权人慕名而来,委托刘某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新申请百余件;42、C.专利代理师赵某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部负责人,将案件交给不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王某撰写,审查后,署名赵某并提交;42、D.专利代理师钱某经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代理某专利无效请求案,但钱某认为胜算不大,遂与专利代理机构协商后在口审回执中指派其他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审,并提交了新委托书;正确答案:ABCD;解析:A选项,复审请求为专利代理师张某处理并签名,由同事办理程序上事项的行为符合规定。

B 选项,《专利代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B选项中专利代理师刘某接受某案专利权人的委托均为新申请,不属于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符合规定。

C选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属于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而C选项中撰写经过本人审核,符合规定。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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