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规定
军人结婚申请

登记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军人结婚申请书××政治部(处):我与××,性别×,年龄××,××××年×月生人,在×××××工作,经××方式相识,恋爱,感情真挚,申请结婚,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年×月×日军人结婚具体条件及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军人对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具大的作用,是我国的国防长城,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结婚是要经过申请的。
那么与军人结婚的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律伴网为大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军人结婚的条件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
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5.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二、军人结婚的流程1、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现役军人结婚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规定现役军人结婚规定为了维护良好的军人生活秩序和军事纪律,确保现役军人的身心健康和战斗力,我军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一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以供参考。
首先,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满足年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军人年满22周岁,女性军人年满20周岁,方可合法结婚。
这是为了保证军人在成年后,具备一定的情感、生活和社会责任能力。
第二,现役军人结婚需有合法的结婚对象。
合法的结婚对象是指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要求的人。
婚姻关系应当是民事行为,必须自愿、平等,并经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登记。
第三,现役军人结婚需获得上级机关批准。
由于军人的工作特殊性,决策和命令常常需要迅速、灵活的执行,婚姻对于军事行动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结婚对军人工作的影响最小化,军人结婚需要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
第四,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军人结婚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有关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和记录。
第五,现役军人结婚需遵守婚姻法和纪律规定。
婚姻需要建立在相互喜爱、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真实信任的基础上。
军人在婚姻中,需要恪守婚姻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持良好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最后,现役军人结婚需报备军队。
军人结婚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队报备。
军队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待遇,为军人婚姻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总之,现役军人结婚是一项需要遵守相应规定和程序的重要事项。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能够保证现役军人的婚姻生活与工作之间的平衡,确保现役军人具备良好的身心状态和战斗力,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军人婚姻也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对于维护军人家庭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军人结婚规定是怎样的?

军人结婚规定是怎样的?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人是值得尊敬的一个团体,担负着特殊的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
下面就让来为您介绍一下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
▲一、登记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军人结婚是比较严格的,要同时遵循国家和部队的规定。
如果您看完本文,对军人结婚规定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的在线律师,或寻找正规的法律咨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有关重要内容印发你们,供办理涉及军人婚姻登记时参照执行。
一、《规定》要求,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二、略三、《规定》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规定》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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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也是比较麻烦的,与军人结婚首先得军人向上级打报告,然后还得进行政审。
那么,你知道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配偶政审
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团级政审
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符合解放军政治部规定
由于军婚相比普通人婚姻特殊,对于军婚的规定不仅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得适用解放军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和军人结婚的政审内容有哪些的详细讲解,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了,如果你要和军人结婚,那么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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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现役军⼈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那么军⼈婚假与普通劳动者婚假有什么不⼀样呢?你对军⼈结婚婚假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军⼈结婚婚假的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现役军⼈结婚婚假的法律规定 1、《中国⼈民解放军计划⽣育条例》的规定 第⼆⼗⼋条:晚婚的军队⼈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同为军队⼈员,双⽅达到晚婚年龄的,双⽅享受晚婚假;⼀⽅达到的,⼀⽅享受。
夫妻⼀⽅为地⽅⼈员的,按照地⽅有关规定执⾏。
(这⼀条主要说明了双⽅都是军⼈晚婚时适⽤这⼀条,当有⼀⽅为地⽅⼈员时,适⽤地⽅规定。
) 第⼆⼗九条:接受计划⽣育⼿术的军队⼈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即按照地⽅规定执⾏) 第三⼗条:⼥军⼈、⼥职⼯符合晚育规定,⾃愿终⽣只⽣育⼀个⼦⼥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
男⽅为军队⼈员,⾃愿终⽣只⽣育⼀个⼦⼥,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为军⼈,产假可以有90天呢,男⽅为军⼈,护理假也有15天) 部队的现⾏条例还没有更新,不过应该不会有太⼤的变化。
现在已经开放了单独⼆胎政策,如果只要⼀个娃娃的就可以尽快领取《独⽣⼦⼥证》就可以多⼀笔经济上的奖励了。
2、《中国⼈民解放军现役军⼈休假探亲规定》 《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四条:军官⼀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本规定,不得另⾏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动结束假期,⽴即返回部队。
第⼋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

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规定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关系,而对于现役军人来说,婚姻登记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维护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婚恋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规定及其要求,以加深对这一议题的了解。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受到婚姻法和军人法的双重法律约束。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终身的男女合法结合。
而军人法则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并对其婚姻状况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
二、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主体为现役军人本人及其所要结婚的对象。
在登记过程中,双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三、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程序与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现役军人需在其所在驻地的军事机关申请登记,然后交由相关军事机关进行审核和审批。
在登记过程中,需注意选择合适的日期并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顺利进行婚姻登记。
四、婚姻登记的限制和禁止尽管现役军人也享有婚姻自由权,但受到特殊身份的约束,存在一些限制和禁止。
例如,现役军人不得与敌对势力的人结婚,不得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不得涉嫌重婚和婚内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恋等。
五、婚姻登记的权益保障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后,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障。
例如,婚后双方可享受军人福利政策,并享有军队提供的住房、医疗、教育等优厚待遇。
同时,婚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如家庭责任的履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等。
六、婚姻登记的后续手续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结束的过程,而是婚姻关系开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
婚后,双方还需继续办理一些后续手续,如社会保险的登记、财产的归档、军队离退休金领取权的行使等,以确保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权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是一项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法律程序。
通过了解与遵守相关规定,可以确保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现役军人及其配偶提供权益保障,促进军队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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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依照上述规定,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
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
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