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合集下载

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篇一: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及方案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与方案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服务已经成为未来衡量银行发展潜力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目前国内银行实务中对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与界定,一般将总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融资需求主要集中于500万元以上的公司经营实体划归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畴。

而“小微企业”是指比中小企业规模更小的小型及微型企业,具体包括小型民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或组织。

因企业经营资产和个人财产无法晰分的原因,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贷款主体一般为小微企业主或其实际控制人,同时其融资需求也大多限于500万元以内。

如果仅从数量上考虑,小微企业绝对是最广泛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群体中的大多数,而相对来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实中更为突出,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模式及方案设计方面,值得再思考的问题也更多。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民生银行在国内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首次提出了“小微企业”和“商户融资”的概念,并将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计划命名为“上代通”(小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合称“商户”)。

笔者赞同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的重新细分,进而认为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及其困境是巨大的度上也印证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笔者现就自己在小微企业金融实务中的一些思考和想法撮重取要,并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发展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应坚持和摒弃的原则众所周知,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是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特点。

有别于大公司业务,银行必须首先认识和熟悉小微企业运作及经营的独特性,理解和容忍小微企业发展的“不规范性”,并制定一套单独的适合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发展的工作流程及评审标准。

现阶段(初期)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发展目标应该是“批量、流程、规模”(三)。

总之,应注重批量营销模式,坚持业务发展的过程,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

城阳区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服务指南

城阳区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服务指南

城阳区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服务指南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银发〔〕号)文件规定,城阳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驻军随军家属,毕业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的在校生。

在城阳区内创业的,可申请为期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贴息。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毕业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月日起的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贷款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户籍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非本市户籍的,向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或注册地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反担保证明;()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青人社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和小微企业借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吸纳就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青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小微企业融资保证措施

小微企业融资保证措施

小微企业融资保证措施小微企业融资保障措施为了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对小微企业融资保障的相关方案进行详细阐述,这些措施涉及到了担保机构、金融补贴、风险共担等多个方面,从而保障小微企业的融资安全。

一、担保机构的作用担保机构是小微企业融资保障的主要手段之一。

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旨在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增强其信用保证。

担保机构通过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程度,为其融资提供保障。

担保机构的主要作用有两方面:一是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额度,减轻银行提供融资的风险;二是向银行提供担保,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为了有效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担保机构应该与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风险状况,以便及时提供有效的担保服务。

其次,担保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提供科学的担保决策依据。

最后,担保机构应该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其担保业务的规范运行,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二、金融补贴政策的支持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府还可以采取金融补贴政策,以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金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优惠贷款利率的方式实施。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向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用于降低融资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采取定向补贴、贴息贷款等形式,让小微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提供更加优惠的利率和条件。

优惠贷款利率是指政府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降低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这种政策可以通过设定基准利率的方式实施,或者直接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补贴,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风险较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风险共担机制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按比例共担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制度。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4•【字号】青人社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伙创业人员申领创业担保贷款问题(一)申领范围和标准。

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领条件1. 合伙人、组织成员须为青人社规〔2018〕8号文件、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确定的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

2. 创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须在创业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缴纳减免政策或缓缴政策的,视同正常缴纳)。

3. 创业企业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领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合伙人、组织成员属于退役军人的,应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四)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青经信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5]2号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发〔2014〕16号),结合近年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情况,为提高周转金使用效率,拟对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服务扶持项目进行重新储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支持方式鼓励投融资机构按以下要求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贷款周转金服务。

(一)政策性优惠贷款周转金业务应在1个月内完成。

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周转金服务使用天数不超过1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0.5%,其中,周转金使用天数不超过5天的,日平均办理费不高于贷款周转金额度的0.1%;使用天数不超过2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0%;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5%。

对使用贷款周转金的中小企业和提供服务的机构,市财政各按照不超过周转金额度0.1%给予补助,其中,对使用天数不超过2天的业务,不再给予补助。

申请补助的贷款周转金业务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内申请不超过2笔。

(二)政策性优惠贷款周转金业务(按上述标准收费的中小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占投融资机构所有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

上述政策涉及的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项目储备管理对象和方式项目储备管理对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惠服务的投融资机构。

项目管理方式:项目储备、业务信息报送、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后续管理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
文件解读
一、什么是“助保贷”?
答: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政府与银行之间创新服务、实现政银企三方共赢、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融资
模式。

由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发放,在小微企
业提供少量担保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
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小
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由政府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和建行各自
推荐,经共同审核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
企业。

二、“助保贷”有什么业务优势?
答:(一)对政府而言,“助保贷”业务可以充分发挥风
险补偿金的作用,通过杠杆效应撬动 6 倍的信贷资金满足小微
企业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对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引入了政府增信,“助保贷” 业务扩大了小微企业可贷款额度。

同等担保情况下,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大 2 倍,借助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增信作用,企业只需提供部分担保,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因担保不足造成的融
资难问题,扩大企业融资额度。

(三)对银行而言,“助保贷”业务破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通过由政府、银行双方共同对客户进行筛选,发挥各自在资源、渠道、信息方面的优势,扩大了企业服务面;因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相应降低了信贷业务风险。

三、助保贷”的实施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自 2009 年推出以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与各地政府组建“助保贷”业务平台 956 个,为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 653.2 亿元。

2016 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建行青岛城阳支行搭建了“助保贷”业务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助保贷”业务试点,累计办理“助保贷”贷款 1.2 亿元,未发生一笔垫款,有力地支持了我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让我区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支持,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我区实际,在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建行总行最新要求,起草了《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实施方案》。

四、“助保贷”的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银行的贷款对象须经政、银双方推荐、筛选进入“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名录,重点以符合城阳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创新型等小微工业企业为主。

小微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