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人身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被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是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32.1 复习笔记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1)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表现在: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民事法律关系(东财2010年研;浙大2003年研)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2.民事义务(北科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答: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
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
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①主合同义务;②从合同义务;③附随义务;④不真正义务。
3.附随义务(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浙大1999年研)答: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
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4.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民事法律事实(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第三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合同的保全一、概念题1.债的保全[温州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答: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即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2.债权人代位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债权人的代位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2)代位权[首都经贸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②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③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④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答:债务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为: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四十一章~第四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一、概念题1.无效婚姻答: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①重婚。
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②当事人为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④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
2.扶养答: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扶养的法律特征有:①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
②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
③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④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3.收养答: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默示不发生收养关系。
②收养行为人应是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是自然人,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除了夫妻共同收养之外,禁止被收养人被二人所收养。
③收养行为是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没有区别。
④收养行为消灭养子女的自然血缘关系但自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
二、简答题1.简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
答:婚姻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①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具体要件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婚龄,须有婚姻行为能力,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
②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及程序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是进行登记。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一、概念题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2.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3.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答:(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
②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
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5.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答:(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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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
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6.身份权(人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0年研)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
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7.亲权
答: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作为身份权的一种,亲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父母身份丧失会带来亲权的丧失;
(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3)亲权具有专属性;
(4)亲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简答题
1.何为人身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北科2007年研;浙大2001年研;中央党校2004年研)
答:(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①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
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
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北科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试述在我国健全人身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南开大学2001年研)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
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
通过人身权法律制
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恢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中央党校2007年研)
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
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
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
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
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
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人格权也因此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