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干货)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课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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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课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社会政策》网络课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2020年秋期电大把该网络课纳入到“国开平台”进行考核,该课程共有4个形考任务,针对该门课程,本人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并且以后会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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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总成绩= 形成性考核×50% + 终结性考试×50% 形考任务1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题目1 政策是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指导人们行动的各种()。
答:规则体系题目2 ()年,德国学者成立了“德国社会政策学会”。
答:1873 题目3 ()是社会政策早期形态,起源于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的《济贫法》。
答:社会救助政策题目4 ()原则是整个封建传统社会、专制王国、乃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管理的核心原则。
答:父权主义题目5 1884年,在英国伦敦,卫伯夫妇发起成立了()。
答:费边社二、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题目6 作为一个概念,社会政策最早是由()学者提出的。
选择一项:B. 德国题目7 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规定地方教区可以通过征收税收、接受捐赠、罚款等方式,对穷人实行救济。
选择一项:C. 《济贫法》题目8 183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体现了自由主义思潮。
选择一项:B. 新《济贫法》题目9 在经历了大萧条后,1935年,美国实施了()。
选择一项:D. 《社会保障法案》题目1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奠定了英国20世纪40年代主要的社会福利模式。
选择一项:D. 《贝弗里奇报告》题目11 1948年,福利国家首先在()宣布建立。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第一部分:合伙《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公司《公司法》第三部分: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四部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五部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六部分: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七部分:信托《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部分:保险《保险法》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部分:其他《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按部门划分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企业法》(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改)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文件: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3、《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5、《国务院源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6、《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关于落实<</FONT>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3、《关于规范境内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6、《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1、《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9、《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科学技术部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文件: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FONT>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文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文号】发改规划〔2020〕532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确定并报告国务院,现将《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4月3日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四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现提出以下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收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附二: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一、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单项资产评估业务,按照经济行为分为:1.资产转让;2.资产拍卖;3.资产偿债;4.资产租赁;5.资产抵押/质押;6.资产重组;7.资产捐赠;8.资产补偿;9.资产涉讼;10.认定报关价格;11.对外投资;12.接受投资;13.接受抵债资产;14.债务重组及其他。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其他有关文件。
(三)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的业务流程和控制要点;熟悉与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操作资产评估业务。
二、公司制改建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公司制改建。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2号);(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9.《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0.《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1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第8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4.其他有关文件。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

附二: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一、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单项资产评估业务,按照经济行为分为:1.资产转让;2.资产拍卖;3.资产偿债;4.资产租赁;5.资产抵押/质押;6.资产重组;7.资产捐赠;8.资产补偿;9.资产涉讼;10.认定报关价格;11.对外投资;12.接受投资;13.接受抵债资产;14.债务重组及其他。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其他有关文件。
(三)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的业务流程和控制要点;熟悉与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操作资产评估业务。
二、公司制改建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公司制改建。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2号);9.《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10.《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1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第8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4.其他有关文件。
EOD项目最新申报要点及投融资模式简析

EOD项目最新申报要点及投融资模式简析目录一、定义 (2)二、实施EOD模式必要性和意义 (3)三、EOD模式的优势 (3)四、EOD模式相关政策文件 (4)五、EOD模式试点申报要求 (6)六、EOD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和申报流程 (8)七、EOD适宜的项目应用领域 (9)八、EOD项目的三大落地方式 (11)1、PPP (11)2、ABO (11)3、“流域治理+片区开发” (11)九、EOD融资筹措方式 (11)十、EOD项目回报资金来源及路径 (13)十一、相关注意事项及建议 (14)十二、EOD项目案例分享 (15)(一)蓟运河(蓟州段)全域水系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提升及产业综合开发EOD项目 (15)(二)云南滇中新区小哨国际新城 (16)一、定义EOD模式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持,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具体来看,包含三个核心要点,一是“融合”:肥瘦搭配,推进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
二是“一体”:一个市场主体统筹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作为整体项目一体化推进,建设运维一体化实施。
三是“反哺”: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力争实现项目整体收益与成本平衡,减少政府资金投入。
EOD模式运行机制图二、实施EOD模式必要性和意义实施EOD模式是践行“两山”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投融资,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探索。
(一)EOD模式是实现发展和保护融合共生的重要方式。
通过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创新,以生态环境治理提升产业开发价值,以产业收益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发展和生态保护融合共生。
(二)EOD模式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
通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产品品质,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实现产业增值溢价,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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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ute Titl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Commission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Developmentand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Effective]【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Promulgationdate:01-31-2011Effective date:01-31-2011Department: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ncl. Former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formerSubject:Reform and Opening-up 发布日期:2011-01-31生效日期:2011-01-31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类别:改革开放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 (No.253 [2011]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January 31, 2011)The general offic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Tianjin Municipality, Shanghai Municipality, Jiangsu Province, Zhejiang Province and Hubei Province:According to the spirit of the relevant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has successively conducted a pilot program on the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enterprises in Tianjin Binhai New Area, Beijing Zhongguancu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Wuhan Donghu New-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and Yangtze River Delta Area since June 2008.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filing manage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pilot areas and promote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2011年1月31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1 / 5 感谢聆听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we hereby notify you of the relevant issues as follows: 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I. Standardizing the formation, fund-raising and investment field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shall be formed pursuant to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artnership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particular, those in the form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 may realize self-management by forming their internal management teams, or entrust their assets to other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r equ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enterprises for management.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may only raise funds in the form of private placement from specific objects with a risk identification ability and certain risk tolerance, and shall not make direct or indirect recommendations to unspecific objects by publishing announcements on media (including their own websites), posting bulletins in communities, giving out flysheets to the general public, sending text messages to unspecific public through mobile phones, holding forums or lectures or any other public or disguised public means (including placing prospectus on the counters of commercial banks, securities companies, trust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other relevant institutions). The fundraiser of an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 must fully disclose the investment risks and potential losses to investors, and shall not promise any recovery of principal or fixed return to investors. Investors may only contribute legitimate self-owned monetary funds. Contribution of capital may be made on commitment, i.e. an investor only needs to sign a letter of commitment in the fund-raising stage and pays off his contribution in installments in the investment operation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bylaws or partnership agreement of the equity investment company.The investment field of equity investment enterprises shall be limited to corporate shares not openly traded, and their idle funds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ment may only be deposited in banks or used to purchase treasury bonds or other fixed-income investment products. Their investment direction shall conform to the industrial policies, investment policies and macro-control policies of the state. Their investment projects must mee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verification and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