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doc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17•【文号】财建[2009]552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
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1. 强化项目审批和监督力度: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制定完善的项目评估和审批标准,对项目的投资需求、效益、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加强项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项目的实时跟踪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投资的经济效益。
3. 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对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规范和流程,明确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的审核,设立严格的预算控制和资金监管机制,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按进度支付等方式进行资金的分配,确保资金的有效流转和使用。
5. 推动项目绩效评估和效益回报: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效益回报分析,实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对已经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效益和实际效果,发现和总结成功经验和管理不足,为今后的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6. 加强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平台,及时发布项目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若干措施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是保障国家财政支出有效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政策。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制度和预算合理性审查机制,确保项目的决策、筹备、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监督和审计,加强案前评估和案后评估,确保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执行都能够符合合规和效益。
二、加强项目审批和审查。
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审查机制,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责任,规范项目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加强对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审核标准和流程,对项目的资金需求和资金使用进行全面评估和把关,防范项目中的腐败和浪费行为。
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
加强项目组织和管理,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的计划、实施和控制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合规和高效率地实施。
加强项目进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的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监管。
建立健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资金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实现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和可追溯。
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切实有效的追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推动信息化技术在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建立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全面数字化管理和监控。
加强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提高项目管理的智能和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
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39af6d8e9951e79b892760.png)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21年6月19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发改投资[2009]1550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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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转发(分解)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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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资金管理指标
(中央预算内
投资)
资金到位率
资金管理指标
(中央预算内ﻫ投资)
资金到位率
资金支付率
资金支付率
资金管理指标
(地方建设资金等其他资金)
资金到位率
资金管理指标
(地方建设资金等其他资金)
资金到位率
资金支付率
资金支付率
项目管理指标
项目按计划ﻫ开工率
项目管理指标
项目按计划
开工率
附件3
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
社会服务兜底工程
资金情况
总投资(万元)
本次申请投资(万元)
总ﻫ体
目ﻫ标
实施期目标(年—年)
年度目标(年)
1。…;ﻫ2。…;ﻫ3.…。
…
1.…;ﻫ2。…;ﻫ3.…。ﻫ…
绩
效ﻫ指ﻫ标
一级ﻫ指标
二级指标Biblioteka 三级指标指标值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ﻫ指标
数量指标
数量指标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注:1.可根据指标数量调整表格行数。
2.当年预计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可不填写实施期目标,仅填写年度目标.
3.能够量化的指标值应包含单位,如“1000人"、“≤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