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事务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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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系统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北京的思考

科协系统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北京的思考

科协系统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北京的思考作者:齐婧来源:《科技传播》 2017年第18期摘要国际科技组织承载下的国际活动、国际会议、国际展览、国际交流等能够聚集大量高端资源,已经成为提高国家影响力和竞争力,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然而,现阶段在我国落户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还比较少,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引进、管理、服务体制。

本文首先分析了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作用,系统阐述了科协系统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北京的深远影响,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协系统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协系统;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北京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95-0090-02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数量飞速增长,吸引国际组织入驻,不仅彰显了一国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广泛影响力,而且还能够塑造更强大的国际形象。

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在吸引国际组织入驻上起步较早,并积极吸引国际组织落户,如今已发展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战略体系[1]。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一些领域已经逐步从世界科技的跟跑者跃升为并跑者、领跑者。

据中国科协数据统计,我国科学家在科协系统加入重要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中,担任主席的人数已达30 人,超过担任同等职位的美国、日本和法国科学家的数量,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中,任执委以上重要职务的中国科学家已达183 人次。

目前,中国科协代表中国共加入了7 个国际民间组织,其中均有我国科学家担任执委以上重要职务,其中任主席者1 人,副主席5 人[2]。

目前,中科院有900 余名科学家在重要国际组织任职[3]。

这赢得我国科学家和我国的科技社团在国际上的充分话语权,开拓了国际空间,为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奠定了良好基础。

1 国际科技组织落户后聚集大量高端科技资源的作用不容忽视当前,国际科技组织已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与大科学计划的推动者,国际重大问题新规则的制定者,以及新型国际秩序的间接维护者[4]。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中国科协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中国科协2014年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表三、支出预算表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第三部分中国科协2014年部门预算说明一、关于201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说明二、关于2014年收入预算情况的说明三、关于2014年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四、关于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五、关于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的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科协概况一、主要职能中国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确定的主要职能包括: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4.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6.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7.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8.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9.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10.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11.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2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学技术协会行为,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科协应当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反分裂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提高公民科学认知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抵御极端的浓厚氛围。

对学会协会、研究会与行业协会社会功能交叉问题的思考

对学会协会、研究会与行业协会社会功能交叉问题的思考

会员企业对外沟通信息的渠道。一方面,它集中反映了同行业企业的发展
要求,为协会外部组织了解会员企业信息提供了渠道;当协会要求与政府 政策制定问形成有机互动时,客观上就起到了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作用。另 一方面,外部信息可以通过协会在会员企业中得到迅速传递,因而在招商 引资的过程中,常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学会与行业协会会员的不同组成情况 学会的单位会员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和相关企业,个人会员则 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中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学会组织的活力往往取决 于一个地区学科发展的水平和地位,也与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名 望紧密相关。
一、学会与行业协会的定义
(一)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分类, 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与科技工作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
宗旨、自愿参加结合组建的,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等特点的学 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学会是国家创新体
向社会组织释放、转移或委托更多的资源和职能,行业协会由体制内的政
府督办逐渐过渡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特点如下:
1、行业协会是同行企业的“自我管理’’中心,发挥着市场经济“中观
层次’,管理主体的作用。作为同行业企业的联合体,行业协会协调成员企
业的关系,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维护同行企业的共同利益,实现行业
’气一7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及音像制品; 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科技文 献和标准的编审;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
识,传播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科协管理制度范本

科协管理制度范本

科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协管理,规范科协活动,促进科协工作的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各级组织,包括科协中央、地方科协、行业科协等。

第三条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事业发展。

第四条科协各级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科协各级组织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团结、民主、务实、创新,努力提高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科协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推动科协工作不断发展。

第七条科协各级组织要注重党的建设,健全组织引导机制,加强对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第八条科协各级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提高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第九条科协各级组织要开展科技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科技普及,提高公众科技素质。

第十条科协各级组织要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丰富会员活动内容,增强会员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科协设有主席团或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实行集体领导和专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科协设有专业委员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开展不同领域的工作。

具体设置由各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科协设有党组织或者党委,负责领导科协的党的建设工作,分管党务工作。

同时,科协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四条科协各级组织要建立科协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纪律监督,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科协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科协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科协各级组织要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建立会员档案,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引导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科协各级组织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对科协工作的研究和决策,保证工作的科学、民主、透明。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1991.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91年5月27日通过)总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协组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中国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科协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中国科协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为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一章任务第一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条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第四条促进并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六条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实体;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第七条加强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第11章 第1节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

2022版第十一章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第一节社团管理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第社团成立登记社团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团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条件;(○一)免予登记的社团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团体;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侨联(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台联(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青联(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会)、工商联(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3.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文联(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协(中国作家协会)、新闻(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外交(中国人民外交学会)、贸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宋庆龄基金会)、法(中国法学会)、红会(中国红十字总会)、职工思想(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职教社(中华职业教育社)等;○4.其他免予登记的社团(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戏曲家(中国戏曲家协会)、电影家(中国电影家协会)、音乐家(中国音乐家协会)、美术家(中国美术家协会)、曲艺家(中国曲艺家协会)、舞蹈家(中国舞蹈家协会)、民间艺术家(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摄影家(中国摄影家协会)、书法家(中国书法家协会)、杂技家(中国杂技家协会)、电视家(中国电视家协会);(○二)成立社团的4个条件(高频考点)○1.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1)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会员数应在30个以上;(○2)会员全部由个人组成,会员数应在50个以上;(○3)会员由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1)合法名称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2)符合业务范围名称须与社团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社团的特征;(3)地域地方性社团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团名称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共华”等字样,必须要经过批准;3.有专职工作人员;○4.有必要的资产和活动经费(○1)地方性社团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2)全国性社团应有10万以上的活动资金;(三)登记管辖(高频考点)1.全国性社团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2.地方性社团由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民政部门)负责;3.跨行政区域社团由所在行政区域共同上级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四)登记程序(高频考点)1.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团、基金会、民非)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2.需前置审批的社团(1)法院、国务院规定的政治、法律、宗教类、境外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需要前置审批;(○2)前置审批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②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决定;Ⅱ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Ⅲ不予登记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3)不予登记的5种法定情形(同样适用于民非)经过核实发现申请成立的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①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②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或公民利益;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④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或精神、智力有障碍)等;⑤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五)社团的章程社团章程须明确的事项1.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银行账号;2.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3.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机构产生程序;4.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负责人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中国科协学术交流活动平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理论研讨 、 业务培 训 、 宣传 和信息共享 等活 动 。 对外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职责 为 :
中国科 协是 本项 目的管 理部 门 , 主要
目:
( ) 一 不具备项 目实施 条件 ;
( ) 二 未按 时完成上 年度 申请项 目; ( ) 三 已完成上年 度 申请项 目, 未按 规定报 送项 目总结材料 ; ( ) 四 上年度项 目完成 质量较差 ; ( ) 五 违反 国 家或 中国科 协 有关 规 定被 取 消 当
等领域 的重点 、 热点 、 前沿 问题 开展学 术交流活 动 ;
( ) 三 围绕 学 术 交 流和 学 术建 设开 展 相关 理 论 研究 和调研 、 培训等工 作 。
第五 条 容: 本 项 目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 方 面 的 内
术交流在 国家创新 体系 中的重要 作用 。
第 三条 本项 目管 理遵循 以下基本 原则 : ( ) 出重点 。 目重 点支持 国家优先 发展 的 一 突 项 科技 领域 及与经 济社 会发 展 中热 点 、 点 问题 紧密 难 相关 领域 的学 术 交流 活动 , 别 是 高端 、 叉 的学 特 交 术交流 活动 。鼓 励 自由探 索 , 出 自主创 新 。 突 ( ) 二 择优支 持。充分考虑 中 国科协所属 全国学 会、 协会 、 研究会( 以下 简称 “ 国学会 ” , 全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副省级 城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 兵 团科 协 ( 以下 简称“ 省级科协 ” , )以及 有关高等 院校 、 研究 院 所开展学术交流 的基 础和 自身条件 , 选择 基础较好 、 有潜力 、 发展快 、 目实施得 力的单 位予 以支持 。 项
( ) 三 公开公 正 。项 目内容公 开发 布 , 过专 家 通 评审 的方式确 定项 目承担 单位 , 证项 目评 审与 管 保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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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中国科学院国际伙伴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中国科学院与国际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的程序和管理制度,促进科学院与国际合作伙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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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事务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事务专
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和《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旨在支持我国科学家在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
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提高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决策
与管理的能力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从而提升我国科学家
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充分利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资源,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民
间科技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专业领域。
(二)扶优扶强。充分考虑国内单位与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开
展合作的基础和自身条件,选择基础较好、有潜力、发展快、项
目实施得力的单位予以重点资助。
(三)公开公正。专项面向社会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
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的评审与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
和公正。
(四)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
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
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专项的主要任务是:
(一)支持与对口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合
作关系;
(二)支持推动我国科学家进入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层、
提高我国科学家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的影响和地位;
(三)支持为了开展上述两项工作所必需的国内支撑条件建
设。
第五条 专项的具体内容为:
(一)出国交流项目,包括:
1.出席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换届大会并参加竞选;
2.担任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职务的科学家出国参加行政
性会议;
3.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参加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重大会议;
4.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的专业委员会任职人员参加工作
性会议。
(二)国内交流项目,包括:
1.接待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人来华访问;
2.为加强与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合作,开展调研、培训、对
外宣传和信息共享等活动。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是专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向财政部编报专项的支出预算;
(二)负责专项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三)负责组织专项申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的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
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专项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单
位,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
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项申报单位已经国内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加入与本
单位对口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
(二)专项申报单位已推荐科学家在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任职
或已建立后备任职专家队伍;
(三)申报内容必须符合专项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中国科协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科技与经济
社会发展形势,并吸收有关专家的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指南,确
定年度项目资助重点。
第十条 专项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中国科
协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按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相关信息在中国科协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
审,分别对专项申请项目及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支持项目
及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程序对外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资助批准通知后30天
内,与中国科协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订手续履行完毕后,中国科协依
据项目任务书一次或分次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
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批复不具外事审批效力,项目承担单位
仍需在外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出访和接待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学家出国交流所需的
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接待重
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人来华访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
以及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合作支撑条件建设相关的调研课题费,培
训费,对外宣传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十九条 出国交流项目所需外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
理,并按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出访时间和地点,严格执行财政部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该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如撤销或终止合同,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
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的
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完
成。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组织总结工作,并向中国科协提交项目
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说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
结果记入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
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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