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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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03]30号文

建市[2003]30号文

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8.09•【文号】建标[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9日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有关要求,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鄂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850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

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

试行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

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试行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对列入省重点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具备两个以上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放宽其承担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限制。

二、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健全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造和服务企业融合发展。

到2020年,我省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15%以上;到2025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5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30%以上。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最新)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最新)

【范文大全】1总则1.0.1为深化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

1.0.3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管理组织的基本依据。

1.0.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经政府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筑物、设施等)并已进行前期策划、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交验、试运行等工作。

简称为项目。

2.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管理。

简称为项目管理2.0.3建设工程总承包(constructiongeneralcontracting)受发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作。

简称为总承包。

担任总承包工作的,称为总承包人。

2.0.4建设工程分包(constructionsubcontracting)总承包人将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过程。

简称为分包。

2.0.5项目发包人(employer)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简称为发包人。

2.0.6项目承包人(contractor)在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工程施工深化什么改革

工程施工深化什么改革

工程施工是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化改革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工程施工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施工深化改革的措施。

一、推进工程总承包制度工程总承包制度是指将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等全过程或部分过程集成由一个承包商承担,以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优化。

推进工程总承包制度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减少项目管理成本,缩短工程周期。

因此,我国在工程施工领域应进一步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更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二、加强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使工程施工活动达到规范、有序、高效的状态。

加强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工程施工标准体系,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工程施工的标准化水平。

三、深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是一种基于数字化模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法。

通过BIM技术,可以实现工程项目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应加大对BIM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BIM技术进行工程施工,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施工水平。

四、优化工程施工组织方式工程施工组织方式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设计师、业主等各方之间的协作方式和关系。

优化工程施工组织方式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协调性和效率。

我国应推广工程施工中的总分包模式,强化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降低项目管理成本,提高工程质量。

五、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工程施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严惩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建立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动企业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3)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 (3)

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实施的方案方案一:简化审批流程1. 设置一个统一的审批平台,整合各个部门的审批环节,实现一站式审批。

申请人只需通过该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无需分别向多个部门递交申请。

2. 对于简单、常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更加简化的审批流程,尽量减少环节和时间。

例如,可以制定一套标准审批流程,针对小型项目,只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即可进行快速审批。

3. 推行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审批和监管相结合。

审批环节主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环节主要强化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检查。

方案二:优化资源配置1. 建立一个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库,统一收集、管理和分配工程建设项目资源。

各部门可以按照需求进行资源调配,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2. 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相比,社会资本具有更灵活的运作和管理方式,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3. 完善项目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效益等因素,避免盲目扩大工程建设规模。

方案三:加强信息化建设1. 建设一个全面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工程项目审批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

通过该平台,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在线监管,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提供在线申报服务,使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递交申请材料、查询审批进度等,避免排队等待和人为耽误时间。

3. 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技术手段,实现全程电子化操作,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以上方案是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可行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一个表单整合材料。四个阶段均采取“一份服务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方式,项目单位向牵头单位一次性提交该阶段有关事项办理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向该阶段有关单位推送材料,有关单位限时完成审批。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项目单位一次性领取该阶段相关审批成果文件。各相关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不得自行单独受理相关审批服务业务。
第三章 优化审批流程
第一节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十三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为行政审批局,办理事项包括:
行政审批局负责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的项目);
自然资规局负责的: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列入本级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等“一张蓝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较为单一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
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社会投资类项目: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审批局、自然资规局在4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项目备案(核准)、用地预审意见、招标方案核准;企业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行政审批局在0.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政府投资类项目:综合窗口受理后,行政审批局、自然资规局在5.5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
第二条我县社会、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分类制定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项目、政府投资管线市政工程项目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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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
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从建筑大省到建筑强省的必由之路。

我省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首个工程总承包试点省份。

自年以来,我省部分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从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可以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

当前,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形态已经由快速增长转变为转
型调整,在工程实施模式和生产方式上寻求突破、实现转型,是我省建筑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和活力的重要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新常态下的新增长观”,努力创造条件,把工程总承包作为优先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以推广。

二、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各项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改革,用于创新,积极实践,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造价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工程总承包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一)工程发包环节: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项目的特点和特点,优先选择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企业。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经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采用限额
设计,以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价格估算指标(指数)等方式确定合同造价。

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订。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工程总承包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

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

如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当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互相之间不得有控股、参股、隶属或管理等利益关系。

(二)工程分包环节: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企业。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和采购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企业。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仅具有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完成。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

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其他单位。

、经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各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完成。

施工专业企业除建筑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各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

各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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