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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得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得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得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就是指以营利为目得,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得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得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得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得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得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得;(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得;(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得;(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得。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得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得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与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得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与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得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得区域。

娱乐场所得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得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得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得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得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与布局得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xxxxXXX〔xxxx〕xx号发布, 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的统、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民族分、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民族团结的;(五)宣扬秽、色、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嚼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1 . 立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 法宗旨 管理,保障娱乐场 所的健康发展,制 定本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 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 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 定本条例。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新)《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旧)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 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 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 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 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 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旧)
10.娱 乐场所 设点限 制
第九条 娱 乐场所不得在 可能干扰学校、 医院、机关正 常学习、工作 秩序的地点设 立。 娱乐场所的 边界噪声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 (新) 例》(旧)
第八条 娱乐场 所的使用面积,不得 11.使 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 用面积 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 的游艺娱乐场所,应 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 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 局的要求。
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 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 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 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 乐活动。
对照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新) (旧) 第三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4.监 督管理 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 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消防、治安状况的监 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 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 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 防、治安管理工作,加 强指导和监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牷(二)营业性游艺游乐场所牷(三)兼营营业性娱乐项目的场所牷(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保障娱乐场所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除尘滤布检查及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的查处。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娱乐场所的职责分工,由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牷(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牷(三)负责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牷(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牷(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经营、管理的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和促进娱乐场所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八条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材料,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权限,经当地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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