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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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

旅游法规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基本概念:1旅游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旅游法是指各国的旅游基本法。

旅游法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我国情况看,旅游法应当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旅游基本法,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旅游行政规范,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部门规章,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旅游法规和规章。

我国政府缔结和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和国际旅游协定等。

旅游法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既包括国内法又包括国际法;既含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含合同的界定,订立,成立条件,内容,效力,履行,保全,担保,变更,转让和终止,各类具体合同等法律规范。

3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4文物: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资遗产的总称,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

1)按文物的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2)按文物的来源,可分为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3)按文物的保存方法,可以分为 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4)按文物的移动状况,可以分为固定文物和非固定文物。

(5)按可移动文物的珍贵程度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文物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5旅游投诉: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7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旅游法规教程》PPT课件

第7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旅游法规教程》PPT课件
7 .52..12.1 旅导游游者人与员承 运的人概的念权及利分和 义类务
: 1 ) 旅 游 者 的 主 要 义 务
( 1 ) 旅 客 导应 当游按人照 有员效的客 票定记义载 的 时 间 、 班 次 和 座 位 号 乘 坐 。 旅 客 无 票 乘
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
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
旅游服务的人员。 英 镑 。 人 民 币 在 货 币 篮 子 的 权 重 为 1 0 . 9 2 ﹪ , 美 元 、 欧 元 、 日 元 、 英 镑 的
权重分别为41.73﹪、30.93﹪、8.33﹪和8.09﹪。
5.1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第7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7.1 5.旅1 游导交游通人运员输管法理规概概述述
75..11..1 2导游我 国人旅员游的交概通念运及输分法类规 调 整 的 范 围
1) 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
的 关 系导游人员的定义:
2) 系
旅依游照交 通《运导输游企 业人同员旅 游管者理之条间 的例权》利的和 义规务定关
取客 的得要导求 安游排证改 乘,其接他 班受次旅或 者行退社票 ;委由派此 造,成为旅 客旅损游失 的者, 提承 运供人向应 当导承、担 赔讲偿解责 任及,相但 是关不 可 归 责 于 承 运 人 的 除 外 。
(3)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
旅票 或游者服减 收务票的款 ;人提员高 服。务 标 准 的 , 不 得 加 收 票 款 。
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做的合
理 安 排导应 当游积人极员协 助的和定配义合:。
(2)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车辆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等。

第三条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运营,严格管理,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客运车辆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客运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装配,确保车辆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第六条客运车辆的检测、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营。

第八条客运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安全锤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九条客运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载客容量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十一条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年龄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司机在驾驶客运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司机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

第十四条司机在驾驶客运车辆时必须穿着安全带,严禁擅自解除安全带。

第十五条司机应保持车辆整洁,保持车身干净,严禁乱丢乱抛垃圾。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按照运营许可证上的线路和时刻表规定的路线和班次进行运营,严禁越线越站。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对乘客的收费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票价或者私自收取附加费。

第十八条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确保车内的秩序良好,禁止乘客在车内吸烟、大声喧哗等行为。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应保持车辆外观整洁,严禁涂鸦、粘贴广告等影响车辆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不得随意停靠或者改变路线。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运输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及一般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运输业务包括旅游客运、旅游专线、旅游包车、旅游班车等服务。

第四条旅游运输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运输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旅游运输业务,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服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

第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旅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经营许可。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经营者、游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导游服务机构、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等,并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条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旅游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是旅游企业的主要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旅游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员工岗位聘任制度,明确安全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并保证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八条旅游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第九条入职培训应当包括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的介绍,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十条定期培训应当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最新要求、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等。

第十一条旅游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如红色旅游区域导游安全培训、旅游交通运输安全培训等。

第十二条旅游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和成绩,对不合格的员工应当进行再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旅游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及违规责任;2. 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旅游活动的准备工作、操作规程、现场管理等;3. 安全防范制度:包括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预案等;4.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以及伤员的救治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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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身体伤害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 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 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物品的损坏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例外)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一、旅游交通法规概况
1、旅游交通
[1]、概念 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通
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 [2]、特性
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不可储存性、替代性
2、承运人的义务
[1]、在运送旅客过程中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提供正点、快捷、舒适运输的义务
3、旅客的权利
[1]、享有按规定免费携带行李物品的权利
[2]、享有按规定购买优惠票的权利
[3] 、享有服务的权利
[4]享有按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4、旅客的义务
[1]、承运人向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有权要求旅 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发生疾病死亡处理办法》和《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公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航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内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 则》 海上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轮船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 试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和《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等。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交通运输领域。
3、运输延误
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
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
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六、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规定: 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
三、客票管理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 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在下列情形下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客票遗失。 (P166)
四、行李票管理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 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
五、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免除或减轻
第八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游交通法规产生及 其构成,掌握我国旅游交通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对 象,熟知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
1、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务 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
教学难点
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务
第八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2、国际航空运输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 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二、禁运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禁运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 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 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国家规定经过审批 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 品作为行李托运。对于拒绝接收安全检查的旅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这是保障航空运 输安全以及所载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世 界上其他各国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的通行做法。
4、旅游交通国际立法
《华沙公约》及其补充协定《海牙议定书》
二、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
1、安全运输原则 2、计划运输原则 3、合理运输原则 4、统一运输原则与分级负责原则
三、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调整对象
1、国家旅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关 系
2、旅游交通运输企业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及其同相关旅游经营者之间的
关系 4、我国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同外国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之
间的关系 5、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内部的关系
四、旅游运输合同
1.旅游运输合同的概念
旅游运输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承运人签订的, 由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约定的时 间将旅游者及其行李从起运地安全正点送达 目的地,旅游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书面协 议。旅游者在旅游运输合同中既是旅客,也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是平等主体,适用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
四、旅游运输合同
(二)旅游运输合同的成立
1.直接购买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2.预定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三)旅游运输合同的变更 (四)旅游运输合同的消灭
五、旅游者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运输费用与服务费用的权利 [2]、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有拒乘的权利 [3]、要求旅客赔偿的权利
2、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
指调整旅游交通运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 法律法规的总称
主要有: A、旅游交通法规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整

B、旅游交通法规体系中既包括国内旅游交通法规, 又包括国际旅游交通法规
C、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关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旅游交通运输合同关系。
3、旅游交通国内立法
铁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章程》、《旅
[2]、按照规定在购票、托运行李物品时,出具相应 证明的义务。
[3]、旅客乘机、车和船时应接受相关的客票检查、 行李检查甚至身份检查。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一、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概述
1、国内航空运输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地 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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