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DB44 613-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DB44DB44 /613—2009目 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技术内容 (2)5 监测 (4)6 实施 (4)IDB44 /613—2009II前 言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畜禽养殖业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遵循的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排放量的控制1、总排放量的控制:畜禽养殖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可控技术、节能技术、再生资源合理利用技术等,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总排放量。
2、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控制: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并在企业排放口处安装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浓度。
3、季节性排放量的控制:畜禽养殖企业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采取相应的节水、节能技术,适当控制季节性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1、去除技术:畜禽养殖企业应采用持续增加水、沉淀、过滤、膜过滤等有效去除技术,改善污水质量。
2、脱硝技术:在畜禽养殖业中,往往出现氨氮高浓度的污染。
此时可采用生物脱氮和化学脱氮技术,将氨氮有效降解,使其不致污染环境。
3、湿法除尘技术:畜禽养殖企业可采用湿法除尘技术,使尘污在湿气的作用下,在空气中形成追赶滞留效应,能表现出较好的除尘效果。
4、集中处理技术:由于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排放,故需要集中处理。
5、回收技术:畜禽养殖业中可能会产生大量水泥渣和灰渣等废弃物。
对此,可乘机利用回收技术,将水泥渣和灰渣等废弃物进行再利用,以减少环境污染。
6、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畜禽养殖业应运用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如低温氨氮除去技术、滋生态修复技术、微生物脱氮技术等,合理利用温室气体,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7、治理技术:畜禽养殖企业应采用适当的污染治理技术,如水体调节、生物污水处理技术、氨氮生物除氮技术等,及时有效地治理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污染。
三、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1、实施门槛要求:畜禽养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重点污染源环境质量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量达到门槛值的企业,应强化排放监测,确保不侵害环境质量。
2、进行排放监测:畜禽养殖企业应在经批准的排放口处设置检测设备,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测,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量。
山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ng2005-02-26 发布 2005-05-01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DB33 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表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规模分级
猪(头)
(25kg 以上)
鸭(只)
I
≥500
≥15000
II
200≤Q<500
注: Q 表示养殖量。
6000≤Q<15000
类别
鸡(只)
蛋鸡
肉鸡
≥15000
6000≤Q< 15000
≥30000
12000≤Q< 30000
牛(头)
成年奶牛
肉牛
≥1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 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 殖量,换算比例为:30 只蛋鸡、30 只鸭、15 只鹅、60 只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 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成 5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 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593 -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05-11-22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要求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畜禽养殖业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数量标准。
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磷酸盐和氨氮等沉积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水质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抗生素和激素等)等气态污染物。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并不断加以完善,以确保养殖业从污染源排放的物质、能量不会给环境和人类的生活带来危害。
根据排放标准的规定,畜禽养殖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和推荐的技术排放量的最大限额;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限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和地方当地水污染参数控制标准要求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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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
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8执行。
表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配套监测方法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5.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
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