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的合规销售
资管业务新规对资管公司的影响_解释说明以及概述

资管业务新规对资管公司的影响解释说明以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新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对资管公司的影响,并分析这些影响的解释和说明。
通过概述资管业务新规的重要性以及其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文章将深入探讨这一领域中资管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此外,还将详细解释新规对资管公司的具体影响,包括风险控制要求提升、投资范围限制及调整需求分析以及导致行业整合与变革可能性的分析。
最后,我们将对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文章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资管业务新规介绍、资管公司的挑战与机遇、解释新规对资管公司的影响以及结论与展望。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全文内容,并简要介绍每个部分的目标。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出台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对资管公司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政策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本文还将通过分析资管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思考和决策的依据。
最后,我们将对新规具体影响进行解释,以使读者在应对和适应变化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希望对您的长文撰写有所帮助。
2. 资管业务新规介绍:2.1 背景和重要性:资管业务是指资金管理公司以集合资金的方式,为客户进行投融资活动,提供风险管理、财富保值增值等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
由于过去几年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并出现了一些风险问题,监管部门意识到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
资管业务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优化金融结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明确规则,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例如杠杆风险、产品不透明等。
因此,为了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近期出台了关于资管业务的新规。
2.2 政策出台的原因:政策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a) 防范金融风险: 新规旨在从源头上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止类似信托债券和影子银行等问题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风险。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资管新规下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情况分析简要介绍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是指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者(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提供的一种服务,包括接收、保管和管理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算和报告服务。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托管业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环境的变化。
资管新规的出台使得资管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新规对资产托管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要求,增加了资管公司的风险管理责任,要求资管公司将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
这些变化对于市场上的资产托管公司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合规的资产托管公司可以通过充分优化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提升风控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市场份额的变化。
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也在发生变化。
因新规规定了不允许银行自我托管,资产托管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也纷纷进入资产托管市场,增加了市场竞争。
新规对于托管费用的规定也对市场份额产生影响,一方面使得部分中小型资产托管公司因费用压力而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促使市场上的托管公司进行费用的优化和服务的创新。
三、业务范围的变化。
新规对于资产托管业务的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托管资产范围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且资产托管公司不得开展其他非本业务。
这一规定使得资产托管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有了更为明确和专注的定位,同时也对其他类型的托管业务形成了限制。
四、技术支持的提升。
资产托管业务需要依托先进的金融科技支持。
在资管新规的引导下,资产托管公司逐渐增加了对科技技术的投入,提升了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和风控水平。
技术支持的提升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也提升了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水平。
资管新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市场份额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得到了明确,技术支持水平得到了提升。
未来,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资产托管业务将继续发展壮大,为资产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服务。
资管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解读一、背景介绍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旨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资产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资管新规进行全面解读。
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业务范围和分类资管新规规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投资策略可以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等。
2.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金融机构需要通过风险评估等方式,确定投资者适宜参与的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3 资产投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投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禁止金融机构违规担保、违规同业、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行为。
并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4 杠杆和融资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杠杆和融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合理控制杠杆水平,防止过度融资、过度杠杆等风险。
2.5 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募集和销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募集的限额、募集资金的管理、销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
金融机构在募集和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6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
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资管新规的影响和意义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护投资者权益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提供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业务的合规运作。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销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设计合适的产品,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状况和业绩情况。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行为。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新规》还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估值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时,应该遵循合理、安全和收益性的原则,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并且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化。
《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对于以过度杠杆为特征的非标准化业务进行了限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应对新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产品的影响资管新规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产品发行、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方面,探讨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影响。
一、产品发行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这意味着产品净值将反映投资收益和风险,与投资表现保持一致。
这种变化对于以往通过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而言,无疑是一大挑战。
新规实施后,理财产品将以服务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目标为主,而不再是通过高收益率来吸引资金。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频率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更加关注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情况和收益表现,而非简单依靠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
二、投资策略在资管新规之前,资产管理产品通常采用相对简单的投资策略,如固定收益、股票投资等,以满足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追求。
然而,在新规下,这种单一的投资策略已不再适用。
首先,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这要求投资策略更加多元化和分散化,以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其次,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更多地关注资产配置和长期投资,以适应投资者对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此外,新规还鼓励资产管理机构运用创新投资工具和技术,如ABS、股权投资等,以拓展投资领域和降低风险。
三、风险管理资管新规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等环节。
其次,机构需要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新规还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这要求机构在产品设计、销售和运营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监管环境资管新规的实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
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资管新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加强。
2018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资产管理新规的文件,即通常所称的“资管新规”。
这一新规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全面分析。
一、资管新规内容及背景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俗称为“资管新规”。
该《意见》主要对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机构等多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资管新规的出台,是基于当前金融市场形势和金融监管需要的结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推进,一些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出现了一些混乱和风险。
此次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1. 资管业务结构调整资管新规实施后,对商业银行的资管业务结构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规对资管产品的风险管理和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新规的要求合规经营资管业务,合理控制产品规模和投资范围。
与此商业银行还需要对现有的资管产品进行梳理和调整,确保符合新规的相关规定。
2. 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资管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包括风险认识、风险定价、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商业银行要根据新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3. 业务经营模式调整资管新规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新规规定了资管产品的募集、运作、退出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根据新规改变原有的业务经营模式,完善相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新规的相关规定。
4. 对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影响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也带来了一定影响。
资管新规 20%限制

资管新规 20%限制
根据最新的资管新规,各家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将面临一项新的限制,即对销售的资管产品进行20%的限制。
这意味着他们在销售给个人投资者的资管产品中,对单一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投资份额不能超过总规模的20%。
这项新规旨在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护个人投资者的权益。
之前,一些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将大部分资金投资到自己销售的资管产品中,从而提高风险暴露。
根据这项新规,银行和机构投资者需要重新调整他们的投资策略,以确保在销售资管产品时符合20%的限制。
这可能涉及到分散投资,以减少对单一银行或机构的依赖。
除了20%的限制外,新规还对资管产品的募集、投资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提高资管产品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资管新规的20%限制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将对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实施。
新规针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旨在提升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新规的主要内容如下:1.重新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根据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出资或代客出资,基于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增值的业务活动。
通过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新规将有助于统一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认知和界定。
2.强化资产管理计划监管: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明确履行投资决策、风险管理、资产运营、信息披露等职责,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还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风险控制。
3.收缩刚性兑付: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直接或间接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刚性兑付承诺,并禁止采取保本、保收益等类似担保行为。
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市场风险定价,避免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导致金融机构承压,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严禁资金池违规运作: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相互混合,或将自有资金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混用。
此外,也禁止金融机构利用资金池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以防止潜在的风险传导。
5.完善净值管理制度:新规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净值计算体系,且净值计算、确认和披露必须独立进行,以增强投资者对产品净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信任。
6.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对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
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产品运作方式、内控管理制度等重要信息,并开展风险揭示,向投资者清晰明确地展示产品的风险特征。
7.加大监管力度:新规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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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 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主要内容
1 合规销售管理的重要性
2
3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合规销售个性化要求
合规销售个性化要求
《私人银行客户专享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12]1137号)
人员资质
《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遴选业务代理推介管理办法(2018年版)》 (工银规章[2018]42号)
分行应在营业网点销售专区进行人员、平台、举报电话三公示。
1、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区内进行公示。 2、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平台应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 本信息,凡未在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 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涵 盖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应在 营业场所配备可登录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终端或提供纸质产品目录,便于消费者查询、核 实产品信息。 3、应在销售专区公布本机构咨询举报电话,以便消费者进行产品信息咨询及确认,举报 误导销售、私售产品等违规行为。
4、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 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三、管理要求 分行需每月检查远程委托(含当面及电话)及客户到营业网点自助终端购买产品录音录像 记录。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分行层面: 三公示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 〔2017〕110号)
主要内容
1 合规销售管理的重要性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合规销售个性化要求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6号)
总行层面: 产品评级
总行根据产品评级要求,将理财产品由低到高分为PR1、PR2、PR3、PR4、PR5, 并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具体说明。 总行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并在个人客户营销 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合规销售个性化要求
话术
关于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工银私人[2017]288号)、《关于私人银行专属保险相关参考话术的 通知》(工银私人[2018]236号)、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行需按照理财产品、遴选产品、保险产品推介话术参考模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 整后使用。 理财产品销售话术:关于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工银私人[2017]288号)中制定了包括现金管理型理财产品、期次型理财产品、货架 配置型理财产品、核心策略型理财产品参考话术模板。——对应客户在网银上看到的产品 分类 遴选产品推介话术:关于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工银私人[2017]288号)中制定了遴选产品推介话术模板。——通用模版 保险产品推介话术:《关于私人银行专属保险相关参考话术的通知》(工银私人[2018]236 号)中制定了保险产品推介参考话术模板。 监管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销售业务操作流程,注重消费者体验,设计统一的 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 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 相匹配的产品。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分行层面: 销售专区及录音录像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 〔2017〕110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 6号)
客户亲临营业场所购买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分行营业网点必须引导客户到 销售专区进行销售,并对整个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建议在营业场所进行当面销售的:PR4含以上高风险产品、65岁含以上高齡客 户、大额(理财单笔5000万、遴选单笔1000万)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6号) 分行层面: 宣传渠道 私募产品投资冷静期 宣传渠道: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 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
私募产品投资冷静期:
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 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 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 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一、具备私人银行客户专享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人员包括:(三选一) 1、通过总行组织的私人银行专业资格认证人员;2、取得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的人员; 3、取得金融理财师AFP资格的人员。 二、遴选产品推介资质
1、私人银行遴选产品推介人员必须依据监管和我行相关制度取得相应遴选产品的销售资 质,且要参加我行持续培训,严禁无资质或资质过期的人员从事私人银行遴选产品推介工 作。
资管新规下的合规销售工作要求
主要内容
1 合规销售管理的重要性
2
3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合规销售个性化要求
合规销售管理的重要性
一、2016年起,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合规销售 的管理要求,将合规销售、销售适当性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制度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 《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 [2016]25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6号)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 号) 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 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3、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5、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 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1、录音录像需完整客观的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 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2、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3、应保障录音录像质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录像课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 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2、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起的各类资产管 理计划的推介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成绩合格证。(直营、城东各一人)
三、保险产品推介资质
保险推介人员应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从业资质。对于不强制要求具备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 地区,各分行私人银行中心可按照保监会中介从业人员持续教育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对营销 人员的培训,也可以接受保险公司或者经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达到监管部 门对保险业务营销人员资质的要求。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分行层面: 合规培训及销售人员资质
一、资质要求: 具体分理财销售资质、遴选推介资质、保险推介资质。 二、培训要求: 分行应向销售理财产品的财富顾问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 三、管理要求: 分行应对销售人员资质进行台账管理,每月检查财富顾问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资质、基金推介 人员资质、保险推介人员资质情况。并对财富顾问培训情况(培训内容、时间、参训人员) 进行记录。 监管办法中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 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 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 德标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6号)
一、销售专区要求: 1、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 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 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每月总行发送自 助终端发生的销售数据供分行检查。
合规销售共性要求
分行层面: PR4产品销售
PR4产品销售: 总行已制定《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专享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在第五条中与客户 书面约定:“五、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可通过远程委托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工 银融e联等渠道向乙方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PR4级(含)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专享理财产 品。”分行在客户准入环节,与客户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专享理财产品销售 协议书》。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6号)
监管办法中规定: 1、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 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2、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