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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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编制的相关法规

关于机构编制的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

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根据侨务工作的特殊性,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不再直接管理直属企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四川省侨务工作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四川省内侨务工作情况及国外侨情,向省委、省政府提供侨务信息;制订四川省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归口管理全省侨务和港澳工作;审核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地、州制订的直接涉及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有关政策、报省政府审定;承办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会见的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工作;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及华侨、华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以下简称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

(三)依法保护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正当权益;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四)在中央和省委对台工作的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川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7日川办发[2010]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川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4日川办发[2010]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省法制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中的解释,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0•【字号】川办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4号2010年7月10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和维修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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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章职能配置与调整第四章编制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必要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市(州)及县(市、区)工作部门须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本行政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条设立行政机构、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五)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六)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安置情况。

第八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层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实行委、厅、局、办和处(室)两级制;(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比照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实行委、局、办和处(室)两级制;(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委、局、办和科(室)两级制;(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局、办;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办事机构,称办、所;(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称局、所。

规格为副厅级的,实行局和处(室)两级制;规格为处级、副处级的,实行局和科(室)两级制;规格为科级、副科级且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厅级、副厅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副厅级、处级,其内设机构为处级、副处级;(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处级、副处级,其内设机构为科级、副科级;(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确定级别;(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不确定级别;(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前五项规定分别确定为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其内设机构相应为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凡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可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事项,不得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凡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完成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也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不确定级别。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也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承担;确需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职能配置与调整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配置与调整;(二)权责一致;(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四)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

第十二条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由有关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与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依据;(二)承担的职责内容和范围;(三)承担职能的行政机构情况;(四)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第四章编制第十四条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全省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级下达。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费。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实行限额管理。

行政机构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除使用专项编制的行政机构外,其他行政机构一律使用行政编制。

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

议事协调机构经批准单独设立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和专项编制总额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增减,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增减,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行政编制总额内核定。

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行政编制的增减,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必要性和依据;(二)行政机构的职能情况;(三)行政机构编制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四)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五)编制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构每年应当如实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其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人员配备情况。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构超过编制配备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超编人员的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手续。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二)擅自调整行政机构职能的;(三)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提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规格的;(四)擅自增加行政机构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五)超过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的;(六)对超编人员核拨行政经费、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手续的;(七)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八)违反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办事机构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行政机构人员数量和领导职数定额。

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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