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质押登记业务须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5.23•【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质押需求不断增长。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就近办理证券质押业务,降低办事成本,我公司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手段,于去年推出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并根据新修订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取消了质押合同公证要求。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质押业务新规定,指导办理证券质押业务,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
二、申请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证券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7、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09年9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二)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五)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沪市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介绍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材料审核注意要点(续)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授权事 项包含质押登记或解除,且在有效期内
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 本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有效证件 如企业法人代表亲临办理,可无需授权书,在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 业务规则介绍 • 申报方式介绍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是指由证券公司代理我公司办理证券质 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质押登记状态查询等
受理范围
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 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总体流程
沪市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介绍
主要介绍内容
1
证券质押业务介绍
2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3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
• 业务特点分析 • 基本概念介绍
• 基本情况概述 • 业务受理要点 • 操作注意事项
• 业务规则介绍 • 申报方式介绍
证券质押业务介绍
证券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证券优 先受偿。采取这一方式,出质人有效盘活了证券资产、实现了 融资目的,而质权人亦获得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防范信用风 险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只需质权人签章)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具体要求同质押登记的要 求)
(1)《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 (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章)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八月三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附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一、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3.《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4.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之一:(1)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5.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6.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格式见附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质人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9.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比照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备齐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四);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8、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深圳交易所-股权质押登记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3. 《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4. 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5. 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6.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 出质人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9. 出质人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二、注意事项:A、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三);B、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C、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D、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如是发起人法人股,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且须提供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E、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F、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G、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H、质押登记手续费按每笔6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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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中登北京分公司)
一、办理业务时间:
上午:9:30-11:00,下午1:30-2:30。
二、办理业务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投资者业务部。
三、办理质押登记业务需准备的资料:
出质人、质权人(企业法人)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需明确标的证券名称、数量);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出质人(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质权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需要)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申请
表单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参照模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照模板)、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法人
私章。
说明:企业法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业务流程
1、质押双方携带上述文件,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在业务受理时间内临柜办理。
2、登记算算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
标准缴纳手续费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请务必收好回执)
3、登记结算公司自受理申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质押登记完成后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质押或解
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登记结算公司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
五、手续费缴纳标准:
(质押登记费用是单向收取,一般收取对象是出质人,可刷卡缴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