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4. 认可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任何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认可。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性能测试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3)初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认可要求。
(4)试验和评估: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产品的试验和评估,包括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耐性能测试等。
(5)审核:认可机构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评估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6)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并签署认可证书。
(7)认可监督:认可机构对已认可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认可要求。
5. 申请费用和时限(1)申请费用: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缴纳认可费用,费用标准由认可机构确定。
(2)办理时限:认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办理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 申请结果的公示认可机构应在给予认可的决定后,将相关结果公示,包括认可产品的型号、认可证书编号、认可机构等信息。
7. 认可的有效期和终止(1)有效期:认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需提出续期申请。
(2)终止认可:认可机构有权终止已认可的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认可要求的情况。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国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
第三条型式认可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消防产品的设计和型号进行测试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安全性能和适用性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型式认可机构第五条型式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事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测试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进行消防产品的测试和评估工作;(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测试过程的公正、公平;(三)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型式认可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和监督检查,确保自身的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型式认可程序第八条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程序应包括申请、测试评估、审核和认可决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人应向型式认可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和费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型式认可机构应根据提交的材料和测试评估结果,对消防产品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型式认可决定应由型式认可机构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认可证书或认可文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已经获得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型式认可要求。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型式认可或不符合型式认可要求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认可等。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型式认可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解释和补充,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1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和认可,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消防法实施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一系列的检验、验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消防事故防控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目的是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保证消防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符合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认可范围与认可条件第八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消防产品:1. 火灾报警设备与系统;2. 灭火设备与系统;3. 防排烟设备与系统;4. 消防逃生设备与系统;5. 消防救援设备;6.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2. 拥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3. 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测试设备;4. 具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第十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支付认可费用。
第十一条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条件。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后,本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检验、验证和评估应当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和适用于消防工作的要求。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301c01a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c1.png)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3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附件4: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试验一检验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三抽样方法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 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四判定准则1.单项判定准则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表5表5续。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通则部分____-06-29发布____-06-20第二次修订____-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1)3工厂条件检查.........................................................(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3)5审核发证...............................................................(4)6证后监督和换证......................................................(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8投诉和申诉.........................................................(10)9收费.....................................................................(10)10附则 (10)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2)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进行的具体实施规定。
该细则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消防局或消防产品管理机构制定和发布。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申请资格要求:明确了能够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资格要求,例如相关企业需具备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生产设备等条件。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规范认可程序,提高认可质量,维护国内产品市场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作。
第三条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是指对生产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所具备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进行检验、试验和评价,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认可活动。
第二章申请认可第四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向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申请产品型式认可。
第五条申请认可的消防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认可的消防产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消防产品的详细技术资料;(三)消防产品符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消防产品的样品;(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申请认可中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认可程序第八条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审核。
第九条初次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第十条初次审核通过后,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专家对消防产品进行检验、试验和评价。
第十一条检验、试验和评价应当进行充分严格的技术指标检查,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可以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试验和评价结果,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对于认可的消防产品,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认可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型号规格;(三)认证编号;(四)认证日期;(五)有效期限;(六)认证机构名称。
第四章认可管理第十五条消防产品的认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可。
第十六条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进行自查,并向国家消防产品型式认可机构提交自查报告。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按照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品级: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4.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5.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6.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7.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8.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三个耐火品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查验设备应别离知足附件一、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申请查验,企业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的每一个规格、每一个耐火品级的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结构简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防火门适合的洞口尺寸不得小于900mm×2100mm,不得大于2500mm×2500mm。
第六条产品查验依据、查验项目、抽样方式和判定准则应知足附件3的要求。
第七条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需利用统一的认可标志。
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开启方向的门扇右上角。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查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剪板机―――剪裁钢板2折弯机―――钢板折弯3冲床―――冲压五金配件4电焊机―――用于生产进程的焊接5点焊机――― 6校准平台三级防火门扭曲度的测量7高度尺0.02mm防火门扭曲度测量8钢卷尺±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9游标卡尺0.02mm钢板及防火门尺寸测量10千分尺0.001mm钢板材料厚度测量11塞尺0.1mm裂缝测量12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量13冷压机知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整形、压平等14钳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附件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查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木材阻燃处置设备―――木材的阻燃处置2木材干燥设备―――木材的烘干3含水率测定仪―――木材含水率测量4钢卷尺3m、5m±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5直尺±1 mm 6游标卡尺0.02mm 7高度尺0.02mm扭曲度的测量8塞尺0.1mm裂缝测量9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重10测力计±2N开启力测量11木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12压刨床≥300mm用于防火门生产13平刨床≥300mm 14开榫机――― 15打眼机――― 16推台锯――― 17冷压机或热压机知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压制成形附件3: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查验依据、查验项目、抽样方式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认可发证查验(一)钢质防火门1.查验依据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查验项目查验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数项目:(1)材料与配件(2)外观质量(3)尺寸与形位公差(4)耐火极限(二)木质防火门1.查验依据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查验项目查验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下述项目:(1)填充材料(2)玻璃(3)五金配件(4)开启力(5)裂缝与安装允差(6)密封件(7)制作要求(8)整体强度(9)耐火极限(三)抽样方式1.抽样方式:钢质、木质防火门按企业申请的每一个耐火品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的规格随机抽取(难易度排序按《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执行);2.抽样基数:每一个耐火品级(甲级、乙级、丙级)的同一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抽样基数各很多于15樘;3.样品数量:每一个耐火品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各抽取样品2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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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发布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修订版)的公告公消评公[2008]007号 各有关单位:新版防火门产品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防火门产品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我中心适时开展了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的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生产企业、消防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标准制、修订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日编制完成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修订版),现予以发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我中心将严格依据《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修订版)的要求开展A0.50(丙级)、A1.00(乙级)和A1.50(甲级)隔热防火门产品的型式认可相关工作。
专此公告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 录1 总 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 费 (10)10 附 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 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 工厂监督检查;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 无法接受监督;2. 监督检查未通过;3. 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8. 持证人自愿申请;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