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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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2019版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2019版

乡镇卫生院设置要求及评价方式1.1科室设置1.1.1临床科室临床科室是乡镇卫生院诊疗业务和医疗服务提供主体,它直接担负着对病人的接收、诊断、治疗等任务,其科学合理设置,能够使辖区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C-1】设立全科医疗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

上述面积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C-2】设置输液室、急诊(抢救)室、肠道及发热诊室等。

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上述各临床科室数量及面积,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肠道诊室、发热诊室的标准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B】设立儿科、口腔科、康复科、中医综合服务区。

上述各科室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要求。

康复科通行区域应体现无障碍设计。

中医综合服务区内,中医诊室、中医治疗室集中设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

【A】至少设立3 个以下科室或1 个特色科室:眼科、耳鼻咽喉科(可合并设立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血液透析室、急诊科、皮肤科、麻醉科、手术室(可合并设立)、体检中心。

特色科室有一定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

特色科室有相对独立的诊疗用房,诊疗科目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 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2018 年1 号令)相关规定要求。

特色科室诊疗收入或诊疗量应占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0%。

评价方式方法:现场查看相关科室设立文件及收入、诊疗量等数据。

1.1.2医技及其他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包括药房、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心电图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是乡镇卫生院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临床科室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最新)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

(最新)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

评审标准
方法
扣分理由
得分
12
儿科
(25)常见及多发疾病诊断、治疗和咨询指导;新生儿黄疸,上呼吸 道感染,哮喘、肺炎,腹泻、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症,佝偻病,急 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高热惊厥,新生儿窒息。(20分) (26)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转运等处理; (疖、痈及浅表脓肿切开引流术、皮下脂肪瘤、皮脂腺囊肿摘除术, 一般开放性外伤清创缝合术、闭合性四肢骨折复位固定术。(15分)
6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 现场观察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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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评估指标体系(定稿)
序号
项目
内容及分值
分值 汇总 (分)
评审标准
方法
扣分理由
得分
二、科室建设(40分)
5
临床科室
(9)门诊部:急救抢救室、全科诊室、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儿科诊 室、妇(产)科诊室、中医诊室、感染性疾病诊室、康复室、观察室 (本部分一般乡镇卫生院分值为9分,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值为6分); 中心卫生院还应增设口腔科、五官科(眼、耳鼻喉)诊室(3分); (以上共9分) 住院部:病房、手术室、产房。 (3分)
20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现场考核医务人员; 情扣分。 查阅病。
15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查阅有关登记、病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和随访患者。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不 得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查阅有关登记、病历 情扣分。 和随访患者。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酌 情扣分。 达到标准得分,达不到标准不 得分。 临床诊疗服务和预防保健服 现场查阅病历,登记 务各6分,每项不达标不得相 并考核医务人员,随 应分。 访患者。 达到要求得10分,达不到要 求酌情扣分。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2023版1310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2023版1310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标准2023版乡镇卫生院在综合指标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或推荐标准的同时,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Q -、基础设施(一)进行房屋建筑新、改、扩建,加装医用电梯,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筑面积和公共设施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基本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

(二)开展适老化公共设施改造,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成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向养老服务延伸,向“两院一体”发展°(三)绿化美化良好,院落及院内干净整洁,服务环境温馨舒适。

二、床位设置(一)床位达到每千常住人口 1.2张的标准Q(二)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三、仪器设备(一)在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基础上,重点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空气消毒机以及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他设备。

(二)全部配备影像、心电、眼底等远程诊断设备。

(三)配备与基层卫生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的智慧随访箱和健康驿站,检测数据可自动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或平台。

(四)服务人口达到5万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6 排以上CT设备。

(五)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和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在上述基础上,应配备16排以上CT、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等设备,达到国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设备配置A档要求。

(六)急救型救护车由县级根据急救规划统筹配备。

四、专业科室(一)必设科室。

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内科、外科、妇科、精神(心理)科和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具备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其中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数字化标准。

同时,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科室和专门人员承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

(二)特色科室。

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和居民服务需求,每个乡镇卫生院在康复科、口腔科、老年医学科3疼痛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血液透析室、骨科等特色科室中,至少选择设置1个。

标准卫生院验收标准

标准卫生院验收标准

管理
10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按核准诊疗科目执业,无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情况。(2分)
2.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执证上岗,无超范围执业现象。(2分)
3.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1分)
4.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5分。

规划布局和院容院貌
15
1.功能分区合理,合理划分医疗工作区、生活区、附属设施区及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3分)
2.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3分)
3.分别设置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分)
4.医疗环境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3分)
5.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全员聘用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制度。(2分)
6.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营成本,无经营性亏损。(1分)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1处不符合扣0.5-1分,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

医德医风
10
1.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公开。(2分)
4.房屋建筑耐久年限、建筑安全等级和抗震能力符合要求。(2分)
5.预防保健、门诊、住院、放射科、检验、手术室和产房、供应室、药房等主要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关要求。(7分)
6.院址安全,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物品区,交通便利,方便群众。(3分)
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1处不符合扣0.5-1分,至该项指标分扣完为止。
5.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3分)

乡镇卫生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乡镇卫生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县级综合医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县级综合医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总分为1000分,600分达标
县级中医医院达标评审标准
备注:总分值为100分,低于80分为不达标,80以上(包括80分)为达标.
县级妇幼保健所(站)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县级妇幼保健院达标评审标准(试行)
说明:1。

总分100分,80分以上为达标;
2.面积达标为必备指标,面积不达标一票否决。

乡(
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1、总分值为100分,低于70分为不达标,70—80分为基本达标,80分以上为达标.
2、每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

村卫生所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备注:1、总分值为100分。

低于70分为不达标,70—80分为基本达标,80分以上为达标。

2、每项累计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

2023修正版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一、总则乡镇卫生院是乡镇地区提供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的重要机构,为了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本办法制定。

二、乡镇卫生院的设置1.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当按照当地的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居民需求和卫生资源等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2.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改扩建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卫生规划和标准要求。

3. 建设新的乡镇卫生院或改扩建乡镇卫生院应经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进行合理的验收。

三、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置1. 乡镇卫生院应配备足够的医生、护士、药师等专业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置应根据乡镇地区的人口数量、疾病状况和服务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3. 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运行1.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药品和医疗设备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3. 乡镇卫生院应与当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4. 乡镇卫生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地向上级报送各类统计和财务信息。

五、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内容1. 乡镇卫生院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医学检查、医学影像等。

2. 乡镇卫生院应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疾病预防、健康咨询等。

3. 乡镇卫生院应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监管等。

六、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评估1. 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指导工作,确保管理办法的落实和执行。

2. 定期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效能、服务满意度等。

3. 根据评估结果,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运行进行改进和优化。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新

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新

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磁县卫生信息网2006-4-4 8:53:32 双击自动滚屏改变文字大小:大中小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标准(一)建设规模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建设和基本装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1、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50床。

建设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乡(镇)卫生院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净化;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环境安静;业务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设备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科室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1、一般卫生院的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设有独立的防保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五官/口腔科;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观察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③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2、中心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五官/口腔科、手术室、产房、理疗室。

(三)人员配备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含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工勤等所有在编人员)配备合理,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2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一、人员与制度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

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设施与设备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

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三、药品管理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

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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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二节门诊用房第三节住院用房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节检验用房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八节药房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围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围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1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围取值。

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可参照表2执行。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3m。

2.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第三十九条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3.院区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二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二节门诊用房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

第四十六条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设置集中候诊区。

第四十七条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

第五十条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节住院用房第五十一条床位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第五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

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第五十三条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五条护理单元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第五十六条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

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节检验用房第五十九条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

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条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条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第六十二条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

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

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三条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四条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分设。

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六十五条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条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第六十九条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条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八节药房第七十二条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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