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建设:关于基本标准的研究

社区卫生中心建设:关于基本标准的研究
概述
社区卫生中心是为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建设的医疗机构。
本文旨在研究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以确保其运营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便利地位于社区内,方便居民前往就诊,距离居民住所应为可接受的范围。
2. 建筑设计:社区卫生中心建筑应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包括合理的建筑布局、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以确保患者和员工的安全。
3. 医疗设备:社区卫生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包括常见的医疗器械、药品储备、急救设备等,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
4.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数量和合格的医务人员,
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技术人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
5. 健康档案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和维护居民的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历记录、健康评估等,以便医务人员提供个
性化的医疗服务。
6. 卫生管理与监督:社区卫生中心应遵守卫生管理和监督的相
关法规和规定,包括医疗废物处理、病原体防控、职业暴露防护等,以确保卫生安全。
结论
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对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至关
重要。
只有确保社区卫生中心符合基本标准,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健康发展。
乡镇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据。
小康、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理位置选择合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选址在社区居民集中的地方,便于居民就医和接受健康服务。
选址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居民密度等因素,同时要远离噪音、污染源等对居民健康有害的因素。
二、建筑设计合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要求,包括充足的诊疗区域、科室设置合理、通风良好、绿化环境等。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
三、设备设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卫生用品,以满足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设备设施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医护人员配备到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服务项目丰富多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提供包括基本医疗、健康咨询、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在内的多种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六、管理运营规范高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运营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保证服务的规范和高效。
以上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建设,才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为社区居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50761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现予公布。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一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二条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服务功能和科室设置应符合《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
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
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
基本型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表表1科室预防保健用房诊室抢救观察室门诊手术室注射室妇科及检查室挂号收费值班中西药房含库化验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病房合作医疗管理综合会议室廊及门厅合计间数3 3 1 1 1 1 1 2 2 2 1 4 1 2 1 26面积M2 45 45 15 15 15 15 15 30 30 30 15 60 15 30 125 5002、一般型(20床以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
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总数1:3的比例掌握,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3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50张。
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床45-50平方米计算。
二、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xx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xx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xx)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xx、妇女(孕产妇)xx、老年人xx、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xx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xx。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xx,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xx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四)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30%。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宽裕、温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含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青海省中心卫生院达标建设标准

青海省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考评细则
项目
达标建设标准
分值
考评方法
扣分
得分
一、基本条件
房屋
1、业务用房
400m2以上
3
达到标准的得满分,每达不到一项标准的扣0.5分
2、辅助设施
锅炉房、卫生厕所,围墙、大门配套齐全
设备
1、病床(张)
15张以上
3
达标标准的得满分,每缺一件设备扣0.2分
2、诊疗设备
急诊抢救箱、制氧机、洗胃机、综合手术床、心电监护仪、简易呼吸机、乙丙种手术刀包、电动吸引器、双目显微镜、高压灭菌器、新生儿保温箱、新生抢救台、新生儿黄疸治疗仪、胎心监护仪、新生儿复苏囊、B超、离心机、产床、妇科检查床、阴道检查器械、新生儿体重计、水浴恒温箱、100~200mA X光机、多道心电图、麻醉机、尿10项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记数仪、冰箱2台
4
达到标准的得满分,每缺一项资料扣0.5分
3、财务财产管理
①会计委派或有专兼职财务人员,掌握财务知识,会计帐薄、凭证、报表符合会计制度。②实行成本核算,执行价格政策。③年周转资金增值幅度不低于每年业务收入的8%。
4
达到标准的得满分,每缺一项要求扣0.5分
4、药品管理
①卫生材料、药品的进购、使用有完整的登记记录,质量符合规定。②年药品周转率达到2~3次以上,药品库存控制在周转资金的50~80%以内。
4
达到标准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检验扣0.2分
5、预防保健
①开展计划免疫、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②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指导农村牧区改水改厕。③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4
达到标准的得满分,每缺一项业务扣0.5分
社区卫生中心基础设施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础设施设定标准一、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文档对社区卫生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政策、法规要求。
2. 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3. 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便于管理。
4. 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础设施设定标准2.1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功能需求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 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20平方米。
2.2 功能分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主要包括:1. 诊疗区:包括全科诊室、专科诊室、治疗室、注射室、药房等。
2. 公共卫生区:包括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妇女儿童保健室、慢性病管理室等。
3. 行政管理区:包括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
4. 辅助设施区:包括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食堂等。
2.3 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满足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1. 诊疗设备:如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呼吸机、除颤仪等。
2. 公共卫生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监测设备、康复训练设备等。
3. 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 辅助设施设备:如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
2.4 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以下功能:1. 电子病历系统:用于记录患者就诊信息、医生诊断和治疗方案等。
2. 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分析和报告社区居民的健康信息。
3. 预约挂号系统:方便患者在线预约挂号,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4.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健康教育、远程会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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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
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
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
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第十二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
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第十三条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建设标准第十四条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
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等)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六条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限范围内取值。
建筑面积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七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可参照表2执行。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用房面积分配表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第十九条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五、建筑要求第二十条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周边宜有水、电等公用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以及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四)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位置。
(五)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建筑造型宜规整。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六条主要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层数宜不超过3层。
宜采用单内廊形式。
第二十七条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民俗特点。
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二十九条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
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
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
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条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
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
第三十二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
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第三十三条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出口。
第三十五条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
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其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单独设出入口。
第三十六条设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合理布置,相对独立,避免交叉感染,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三十八条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条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第四十一条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和近期的增容需求。
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四条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
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四十六条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
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
第四十七条妇产科布置应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八条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
第五十条床位规模较大的,住院部宜自成单元。
病房床位设置应以3-6床及以上/间为主。
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
产科母婴同室病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第五十一条病房门宜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护理单元内宜集中于一区设置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并应满足方便、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放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X光透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十三条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
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五十四条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
床位规模较小的,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五十五条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设施。
第五十六条供应(消毒)用房宜设在医疗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第五十七条规模较大的,中、西药房应分设。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用房邻近。
毒性、麻醉、精神和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五十八条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涤、晒(烘)干、贮存、发放流程需要。
第五十九条锅炉房位置应处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并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六十条配电室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六十一条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
规模较小的,可设公用厨房。
第六十二条洗衣、锅炉、配电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六、设备配置标准第六十三条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并应充分共享,提高利用率。
第六十四条参考配置主要品目包括X光机、生化分析仪、B超等18类,详见表5。
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品目。
表5 医疗设备配置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