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pdf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化办理

(二)其他地区的规范化办理程度有待提高
2、工作要求
(1)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提前申请,要求办理窗口严格 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现场踏勘到位, 提前公示到位,矛盾化解到位。
次
750
604 600
575
个/次/天 600
480
450
360
300
272 265
240
150
130 123 106
120
60
34
0 浦东 黄浦 虹口 静安 杨浦 徐汇 长宁 普陀 闸北
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区县审批次数
工地数
审批次数
审批天数
二、下阶段工作方向
天
10
8
6
4
2
0 静安 黄浦 浦东 虹口 长宁 杨浦 闸北 普陀 徐汇 平均每次审批天数 单个工地平均每月夜间施工天数
(一)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总量控制力度有待加强
(2)当月施工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工地占审批工地总数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左右,单个工地每月累计夜间施工达到4.8天,都比去 年多。
区县
工地数
许可次数
1、存在问题
(4)许可决定不合法;
部分区县在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 定,如缺少安质监证明或依据已过期的安质监证明、缺少 居民谅解协议、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盖章)。
部分区县出现当天受理、当天批准、当天施工的情况, 未提前1天上网公示。
(5)对施工过程缺少必要监管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

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责任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4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2016年第4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八)其它类。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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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和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证明材料;
(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十)拆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因特殊需要夜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证明。
2 / 11
第十一条 (许可流程)
区(县) 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 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 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 区环保局应当将 《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
,现印发给你们,请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 设备、 工具、 模具传运堆放, 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
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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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
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
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在一般区域内,市政道路管线和轨道交通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或备案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第二条 (定义 )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
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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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 24 小时以上的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夜间道路管线施工外,
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
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内, 同一路段的市政道路管线工地和轨道交通施工工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
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 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 24 小时以
上的间隔;同一路段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 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遵照执行。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特此通知。
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 (一)至(十)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 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 (四)、
(九)两项: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一)相关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
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二) 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条件。 (一)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二)不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六)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1、相关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位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
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管部门发)或《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 (市政管理部门
发)和《道路施工安全意见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2、施工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 布置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委托相关区 (县) 环保局
设立许可受理点。区 (县) 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
现
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彈贸摄尔霁毙
攬砖卤庑诒尔。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 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环保局应于每日 17:00 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
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夜间施工申请 )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附件 1)样式
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
5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提出申请。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 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
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 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一
般区域内,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
手续。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 施工备案。
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条 (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审查备案材料, 接受备案申请后应在 2 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情况属实且 确需夜间施工的, 应当于 2 日内在《市政、 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
中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并及时签发 《市政、 管线及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 工作业备案审查意见书》 (附件 4)返回申请人。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二十二条 (不予备案的情形)
备布置情况) ;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 (需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殊工序的证明
(见
附件 7);
(六)施工单位与周边敏感建筑物住户或当地居委会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县) 拆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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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鉍。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
依法给予
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 (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
22 时至次日早晨 6 时从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 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以下简称 “市市管处 ”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
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和监管。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
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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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 、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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