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一节 总体要求 ........................................................................................................... - 3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39 第三节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 44 -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 87 第九章 社会责任 ................................................................................................ - 90 第十章 释义 ........................................................................................................ - 92 第十一章 附则 .................................................................................................... - 93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是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发行与承销的基本概念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承销则是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担证券发行的销售工作,帮助发行人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以确保发行与承销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司应当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发行方式,如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满足相应的条件。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水平、资产规模等;非公开发行则相对较为灵活,但也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发行对象的资格、发行价格的确定等。
三、承销商的职责与要求承销商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发行人制定发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承销工作、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等。
为了胜任这些职责,承销商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专业的团队、良好的信誉和风险控制能力。
同时,承销商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发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中,发行价格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公司的基本面、市场行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估值等。
常见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询价定价、竞价定价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
第一条义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定的上市公司,后续按照本规则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并披露相关信息。
2 、证券发行上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期间包括保荐机构的审核与准备、发行申报的编制与披露及公司股票首次交易上市等工作。
第二条核条件1 、申请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前,应提交本规则规定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予以批准。
2 、申请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手续,及资金募集报备、保荐报备、发行费用及上市费用的支付等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施行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条款;(2)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3)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关联交易、往来交易等业务运作良好,经营水平良好;(4)财务报表具有真实可信、客观公证性,并且按期披露;(5)公司有完善的长期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6)公司有良好的法律关系和管理体系,且有能力实施创新型经营;(7)符合其他上市要求。
第三条报和审核1 、申请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报资料,同时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考察工作。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申请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评估申报公司的上市条件,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发行、及给出审核意见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材料审核1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前可以查阅公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根据文件的内容了解发行上市的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上市材料应及时披露、完善、准确。
公司有义务在上市材料中全面准确地介绍公司概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质条件、风险提示、股份发行及上市事宜等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指引(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点比较

《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3条,上海四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上市公司的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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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除上述规定以外,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利润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连续12个月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
(四)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
第八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九条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所在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
(三)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
(五)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情况;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虽未达到第二、三章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
(三)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本标准所称“违规”,是指上市公司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标准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标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